一、信息安全呼唤标准与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赵越[1](2021)在《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研究》文中指出当今时代互联网发展迅速,各国在网络空间中风雨同舟、休戚与共,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把握机遇迎风而上;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呈现出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体系不完整等类型的问题,网络霸权、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问题频出,又为世界互联网络发展带来挑战。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响应时代呼唤,创造性地提出打造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倡议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谋发展,共迎安全挑战,并力求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凝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渊源,需要溯源其生成逻辑。文章第二章从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追溯、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传承两个方面,探究了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形成逻辑。通过剖析当前网络空间发展现状,探寻了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形成的现实背景,分别从网络空间发展面临互联网发展风险、网络意识形态领域交锋;网络空间治理层面立法陷入困境、各国之间治理理念相异,治理价值观念不同的角度探讨。文章第三章研究,以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为基本内涵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契合国际网络空间发展现状,其倡导的以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互联发展、人类文明包容互鉴的互联互通理念旨在为发展中国家提出帮助和支持,打造网络发展共同推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发展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以创新驱动网络空间互利共赢强调网络技术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安全共治保障网络空间和平稳定,倡导世界各国打造网络空间制度体系,加强执法水平,用平稳运行的安全网络互通有无,打造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的网络空间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本文第四章认为网络空间存在发展不平衡、网络主权规则不健全、网络空间秩序不合理、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不完整、网络发展协作关系不和谐等问题,通过对互联网领域热点热门事件的剖析,对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面临的挑战加以分析,为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网络安全体系、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构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提出可行路径,对新时代中国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践行路径提供参考。
李梦寒[2](2021)在《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私合作规制》文中研究说明
唐士亚[3](2020)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本质是信息的不同排列组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甄别、资金供需匹配和支付结算,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征,极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信息传播效率。互联网金融规制过程本身与信息活动、信息运用紧密相连,且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生成与演变机理也与信息活动有着内在的高度关联性。这就意味着应当充分重视信息活动的特征和规律,重视对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活动的调节,以达到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目的。公权主导的互联网金融行政规制,对于防范和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积极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规制滞后于金融创新速度、规制成本高企和规制策略的不稳定性等局限。因此,引入信息规制这一具有柔性特征的规制模式,和刚性的行政规制相互配合,成为完善互联网金融规制体系的可行路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是“利用信息进行的规制”,包括了所有利用信息方式进行规制以达到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目的的手段。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应当定位于中立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组合性原则和适度倾斜保护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实施成本对比,可以发现信息规制具有信息获取成本较低、信息来源多元化、规制程序启动障碍小和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少等相对优势,在行为可标准化程度低的领域、金融规制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规制以及金融规制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合作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制路径。互联网金融规制的信息工具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声誉机制、平台评级制度、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悬赏举报制度等。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不同的信息工具都依然是围绕着“利用信息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规制”这一主线而展开的。可以考虑从规制主体和规制强度两个维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予以类型化处理,并分别纳入“规则体系”与“科层体系”之中,勾勒出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信息规制的选择和运用在本质上是信息工具与互联网金融的匹配性问题。在选择和应用信息工具的过程中,应当对影响信息工具匹配性的因素展开分析,具体包括规制场景、规制工具强度、规制成本和收益以及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等。在此基础上,一个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运行框架需要具备标准设置、信息获取、行为矫正和效果反馈四个具体要素。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实践中,不同的信息工具具有不同的功能优势和适用范围,针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问题,很多因素决定了单一的信息工具难以保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加强不同信息工具间的优化组合。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和行政规制路径都存在瑕疵,没有哪一个路径是完美无缺的,两种路径之间的选择只能是不完善事物之间的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它们二者的规制优势具有互补性的特点(规制优势的互补性)。这意味着一种规制路径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可以被另外一种路径在该方面的相对优势所弥补。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可以形成合作规制模式。互联网金融合作规制可以分为外部合作和内部合作。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的合作还要深入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路径的制度内部,即“制度内合作模式”。互联网金融可视为金融科技的基础版,金融科技则是其升级版。对比互联网金融,科技元素对金融科技的渗透与影响更为明显。在金融科技中,科技已经演变成金融发展的核心推动元素,这些科技元素深刻改变了金融业的资金供需主体、商业模式、风险构成和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变迁意味着规制活动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但随着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技术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信息规制的方式和价值,重塑信息规制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吴荥[4](2020)在《论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文中提出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拥有个人信息权,且这一权利在电子商务领域具备特殊性:在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会被经营者大范围收集,且可以通过用户画像手段具象消费者人格。这就导致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面临的挑战贯穿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的全过程。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需要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个人信息权内涵。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电子商务消费者身份的各种信息,主要包括手机号码、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信息;消费习惯、收货地址、银行卡号、指纹等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信息;照片信息、语音信息、通讯录信息、通讯内容信息等电子商务交易隐含信息。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并非民事权益,而是一项能够独立控制、支配自己个人信息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民事权利。性质上看,尽管个人信息权蕴含财产利益,但却属于人格权。根据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可以将其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包括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这些积极的具体权能。从比较法层面上看,欧盟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强调维护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人格尊严;美国则通过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的方式来保护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个人信息权。对于我国来说,2019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的各项义务,为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需要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继续细化,按照敏感程度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保护;针对不同消费者信息敏感程度的差异,则可采取“普遍免费和个别付费”并行的模式;为保障个人信息使用的透明度,应当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披露义务,也应规定其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后不得进行技术恢复;而在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则应当按照过错推定承担民事责任,并在第三人侵权时承担补充责任。
张贝尔[5](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张晓涵[6](2020)在《欧盟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提出在人工智能和5G技术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全球信息安全领域关注的重点。随着儿童用户群体的日益庞大和首次触网年龄持续走低,儿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网络新媒体是收集和处理儿童信息的一大主体,其网络经营活动需要有法律的规范为基础,有行业组织和自律规范为约束,同时离不开儿童和父母的媒介素养的提高。本研究采用对比研究、案例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通过分析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总结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和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欧盟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早,其最新出台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更堪称“史上最严”,并对儿童做出了特别规定。在内容上,有针对儿童的赋权性规定和保护性规定,最具意义的是引入了儿童被遗忘权、规定了儿童的“数字年龄”和父母同意制度。但在理论层面和网络平台的合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上述规定分析了其面临的争议、执行困境和可能的解决之道。除了立法层面,欧盟形成的多元主体共治体系也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长期以来缺乏关注和重视,近年来才逐步纳入法治轨道。在与欧盟立法进行内容比较分析后,本研究发现我国存在立法滞后、立法层级低、内容不协调、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因此,结合对欧盟立法的分析可以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应当细化法律规定,补充完善儿童被遗忘权的具体情形,统一儿童“数字年龄”标准,确保全流程有法可依。网络平台加强自律,充分考虑一般与个案相结合的评估和场景与风险理念,坚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儿童、父母和学校应当重视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媒体应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作用。综合来看,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多元主体共治机制,以立法监管为基础和根本,结合行业、平台自律和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形成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模式。
张东东[7](2020)在《基于演化博弈的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5G、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使用,城市信息网络越来越复杂,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也越来越频繁,智慧城市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也日益严峻。在智慧城市环境下,大量的数据资源蕴藏在系统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和漏洞都可能会带来信息安全危机,同时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变得至关重要。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从宏观上来讲,是为了创新城市信息安全治理模式,处理各种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保证城市运行的良好态势;从微观上来讲,能够维护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重要数据和居民隐私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虽然智慧城市的发展面临着产品、网络、系统和相关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安全挑战,但这些问题和隐患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监督和管控进行有效防范。信息安全监管作为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的重要抓手和底层防线,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有效的监管机制来识别、感知并分析信息安全风险,严格监管各个智慧城市系统的参与方,保障它们的信息安全。本文以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为研究背景,阐述了进行信息安全监管研究的目的与意义,梳理了国内外信息安全监管的相关文献,并分析现有研究成果的缺点与不足;从主体、范围、对象、内容等方面构建了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的理论框架,并分析了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博弈论和演化博弈论的相关概念,分析了演化博弈对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的适用性,建立了基本假设,构建了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模型,对模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策略进行演化稳定性分析;根据信息安全监管中涉及的关键影响因素设置参数值,通过MATLAB仿真分析,探讨参数值的变化如何影响智慧城市运营方和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行为策略选择;最后根据仿真结果得出的影响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的主要因素,以及信息安全监管机构和智慧城市运营方的行为策略演化结果,探讨了完善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李文[8](2020)在《网络个人数据的确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个人数据是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蕴藏巨大的数据红利和开发前景,被誉为信息时代的“石油”。掌握越多的网络个人数据就意味着掌握越多的话语权与主动权,所以近年来网络个人数据纠纷日益增多且愈加复杂。研究网络个人数据确权问题,争取尽快在立法上实现网络个人数据权利化既是对人权的关注和数据市场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秩序与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写入了民事权利一章中,但却并未使用“个人信息权”的表述。不过,根据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意”规则,要求事前征得同意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当于对网络个人数据确权的效果。网络个人数据是生产出来的非天然资源,它能随时随地被普及的智能设备和网络终端所大量收集,并由数据从业者利用大数据手段进行分析,发现规律甚至预测未来,进而提供定制化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同时,作为国内外界定个人数据的普遍标准,“可识别性”决定了网络个人数据必然关乎人身利益。加之众多主体对其主张的利益诉求,这些都证明了网络个人数据确权的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为网络个人数据确权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考虑到当前互联网的普及与大数据红利的爆发,对网络个人数据确权势在必行。目前,法理上阻碍网络个人数据确权的问题主要有权利主体争议、权利边界模糊、与传统法律逻辑不适配导致现有法律关系失衡、新型资源难以匹配传统立法路径等。实践中我国沿用个人控制论规定了“同意”规则,但因其过分依赖人的理性和忽视公共利益等弊端而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加之对于网络个人数据尚未有明确的立法,只是制定了相关的条例和标准,司法上则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来解决相关纠纷。借鉴各国对个人数据立法的经验能够看出,欧美各国都以基本人权作为确权基调,但欧洲各国以个人尊严的视角,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将个人数据权纳入基本权利体系,而美国则以个人自由的视角采取拓展隐私权和“分散立法+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我国要为数据立法打开切口,就必须针对目前的立法缺陷与司法困境,正视和回答网络个人数据的确权问题。为此,可以将社会控制论作为理论支撑来打破数据流动壁垒,遵循场景化原则来扩大确权的包容度与预见性,将网络个人数据定位为新型的综合性权利,兼顾人身性与财产性。具体来说,网络个人数据人身权专权面向数据指向者的人身利益,包括必要同意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网络个人数据财产权则面向任何对数据有权使用并享有经济利益的主体,包括采集权、使用权、携带权与收益权;同时以设定义务或责任的方式来关切其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以此来实现既保障网络个人数据中的人身利益,又促进网络个人数据市场化利用的确权目标。
梁杉[9](2020)在《企业数据融合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技术的革新,大数据在生活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然而,在大数据发展带来的便捷和高效下,也隐藏着危机。在企业运营中,常常会出现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在企业的数据融合阶段,会出现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泄露、过度利用,这些都是大数据在企业中的的应用所带来的弊端。目前,关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的研究很多,但都趋于宏观,不够细化。而本文关注企业数据融合每一环节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与相关的法制建设,尝试推进并完善相关领域的研究。基于以上研究背景与研究现状,本文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探究个人保护制度在数据融合中的体现,并将研究范围局限在企业中,研究企业的数据相关行为对个人用户的信息带来的影响,并探究目前国内外相关的保护制度进程,同时发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的对策与措施。根据论文结构与内容来看,文章可以被大致分为六大板块。第一板块,对研究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范围界定。第二板块,阐述目前企业数据融合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第三板块,梳理分析中外相关法理基础。第四板块,中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问责机制比较。第五板块,相关典型案例分析。第六板块,结论与对策。本文采用采用文献分析法、跨学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图表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当前国际相关法制标准建设现状,从企业数据融合的各环节切入,通过实例与理论的对比分析,寻找现存法律标准内容(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流动)的不足之处。同时围绕法律制度的行为规范、制度构建、监管问责机制展开对法律制度监管问责机制的研究。此外,也对不同行业涉及到的企业数据融合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案件进行了归纳分析,以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进程,加快信息化安全法制的建设,对法制的改进提供建议与路径。通过全文对法制与实例的分析研究,笔者对目前国内企业数据融合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建设指出了发展的方向。找出了在目前情境下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探寻了一些可行的优化思路。
傅羽佳[10](2020)在《大数据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文中指出大数据是高价值的海量数据,既指大数据产品也指大数据产业,而数据集合是大数据的信息载体和客观表达。大数据其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虽然我国未有法律将大数据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围,但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宜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将知识产权法中保护劳动成果的精神贯穿其中。当前,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迫切的必要性,但大数据的理念也为知识产权法带来挑战。根据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可通过汇编作品着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的不同保护模式,对不同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和范围进行限定。即对符合汇编作品、商业秘密保护要求的大数据纳入对应范围;对不符合汇编作品、商业秘密保护要求的大数据知识产权,基于现有司法裁判实际,可参考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进行拓展保护。同时,大数据上存在多重主体的不同权益,且数据产品的保护具有一定创作要求,引发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而权利冲突的实质是边界的模糊,故应当划清边界,对大数据采取有限保护。通过对现有司法裁判的总结,可以分析出司法实践中的规范性倾向,主要包括大数据产品之上有独立财产权但权益受限、数据权利难以用独创性标准保护、司法裁判倾向限制公民个人信息权。因此,应当合理限定纳入保护范围的数据,划定大数据之上其他权益的边界,对大数据知识产权采取有限保护,控制保护力度、规范保护标准、做好价值平衡。在基本原则方面,应遏制权利泛化,谨防权利创设导致的数据垄断;明确权利界限,做好数据权利价值位阶平衡;积极推进数据产品合理化使用,避免过度控制,促进交流共享。在具体保护路径方面,确立合理的独创性考量标准,仅对纳入标准范围的数据产品进行保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机制,明确不正当竞争条款的适用顺位和适用条件,防止权利滥用;在司法裁判倾向限制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适当兼顾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限制开发者权益。
二、信息安全呼唤标准与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安全呼唤标准与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核心概念解析 |
一、共同体 |
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形成逻辑 |
第一节 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形成的理论逻辑 |
一、马克思共同体的理论追溯 |
二、中国传统的共同体思想传承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逻辑延伸 |
第二节 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形成的现实逻辑 |
一、网络空间发展面临众多问题 |
二、网络空间治理面临众多困境 |
第三章 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与价值 |
第一节 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内涵 |
一、互联互通 |
二、共享共治 |
第二节 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价值 |
一、丰富发展马克思共同体思想 |
二、创新网络空间治理理念 |
三、为解决世界网络空间问题贡献中国智慧 |
第四章 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挑战 |
一、网络空间发展不平衡 |
二、网络主权规则不健全 |
三、网络空间秩序不合理 |
四、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不完善 |
五、网络发展协作关系不和谐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践行路径 |
一、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二、打造文化交流共享平台 |
三、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空间 |
四、健全完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3)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信息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信息概念的基本理论 |
一、信息概念的词源 |
二、信息的法学意蕴 |
三、信息活动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信息的关联性 |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化 |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生成与扩散 |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中的信息约束 |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信息工具的综合应用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 |
一、社会网络分析的基本理论 |
二、社会网络中的互联网金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溯源 |
一、互联网金融规制面临的新挑战 |
二、公权主导型互联网金融规制及其局限性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引入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理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具体方法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金融法“三足定理”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比较 |
一、实施成本单项比较 |
二、两种规制路径的比较优势与匹配领域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若干概念的澄清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中的信息工具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与规范体系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与信息披露 |
二、现实审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与结构优化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的声誉机制 |
一、声誉机制的作用原理与比较优势 |
二、声誉机制的生效要件 |
三、互联网金融声誉机制的实例研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评级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制度定位 |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功能审视与反思 |
三、P2P网贷平台评级功能的重塑 |
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一、风险信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行为偏差 |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双重面向 |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践展开 |
第六节 互联网金融的悬赏举报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逻辑 |
二、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中的法律关系 |
三、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构造及其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作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匹配性 |
一、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场景 |
二、信息工具的强度 |
三、信息规制的成本和收益 |
四、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行框架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方法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实际运作的考察:以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反思为例 |
一、案例扫描: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回顾与效果评估 |
二、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运行逻辑 |
三、信息规制进路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补充与修正 |
四、结语与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合作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为何需要合作模式 |
一、规制优势互补性 |
二、有利于多元主体协同以改善规制体系 |
三、试验性治理给予互联网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 |
第二节 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与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一、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 |
二、合作模式中的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第三节 合作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一、合作规制模式的基本原理 |
二、合作规制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具体解释 |
第四节 合作模式的未来展望 |
一、采用智慧型合作规制,实现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结合 |
二、借鉴“监管沙盒”经验,创设一个包容性的规制空间 |
三、“行政指引”+“自律规制”+“自愿合规”的多元协同路径 |
四、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能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信息规制可能走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的变迁 |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概念 |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界分 |
三、金融科技对创新理论的拓展 |
第二节 信息规制中的科技元素嵌入 |
一、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路径 |
二、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优势 |
三、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风险及其化解 |
第三节 金融科技信息规制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表征形式 |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 |
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论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权概述 |
2.1 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特殊性 |
2.1.1 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的特点 |
2.1.2 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 |
2.2 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个人信息权内涵分析 |
2.2.1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 |
2.2.2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分类 |
2.2.3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性质 |
2.2.4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 |
3 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比较法研究 |
3.1 欧盟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考察 |
3.2 美国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考察 |
3.3 欧美电子商务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
4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4.1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问题研究 |
5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
5.1 对不同风险类型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区别保护 |
5.2 试行“普遍免费与个别付费”模式 |
5.3 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保护义务 |
5.4 明确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救济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6)欧盟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1、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 |
2、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1、对GDPR的研究 |
2、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 |
(三)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析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儿童的网络使用与信息安全问题 |
一、儿童网络使用现状 |
二、作为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网络新媒体 |
(一) 移动化、社交化、智能化特征 |
(二) 数据商业化价值导致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
三、网络时代儿童面临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
(一) 儿童隐私泄露滋生网络暴力 |
(二) 儿童数字身份失控与数字画像风险 |
(三) 儿童个人信息的不正当商业利用 |
(四) 媒体的儿童个人信息泄露 |
第三章 欧盟GDPR的儿童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一、GDPR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
二、欧盟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立法探索 |
三、GDPR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一) 赋权性规定 |
1、数据透明权:数据知情的儿童友好化 |
2、数据可携权:儿童数据权利内容客体化 |
3、被遗忘权:儿童已公开数据的再隐私化 |
(二) 保护性规定 |
1、禁止数字画像:儿童数据利用的去商业化 |
2、父母同意:儿童权利的授权主体合法化 |
(三) 其他特别规定 |
第四章 GDPR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
一、“赋权与保护”的平衡:父母同意的执行 |
(一) 父母同意原则面临的争议 |
(二) 解决思路:基于“场景与风险”理念的父母同意 |
二、年龄界限划定的“个性与平均”困境 |
(一) 年龄限制的不同标准及争议 |
(二) 解决思路:个性与平均相结合的年龄验证方式 |
第五章 欧盟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体系 |
一、欧盟委员会的政策和战略:调动各方主体参与 |
二、行业自律:合规倒逼网络平台自律监管 |
(一) 制定行业内部的行为准则和自律协议 |
(二) 平台内部的合规与自律 |
第六章 欧盟经验对完善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启示 |
一、我国儿童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 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与问题分析 |
1、立法滞后与“补救式”密集立法 |
2、立法层级低与制度体系混乱 |
3、制度冲突与落实难题 |
(二) 网络新媒体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自律现状 |
1、网络新媒体行业自律力度和效果不足 |
2、网络平台内部自律的艰难探索 |
(三)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欠缺 |
二、对完善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 立法层面:细化法律规定,突出全流程化和可操作性 |
(二) 网络平台:增强自律与合作,探索技术创新 |
(三) 儿童与父母: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基于演化博弈的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框架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理论基础 |
2.1 信息安全监管 |
2.1.1 信息安全监管主体与范围 |
2.1.2 信息安全监管对象与内容 |
2.1.3 信息安全监管困境及成因 |
2.2 智慧城市相关理论 |
2.2.1 智慧城市基本概念及发展 |
2.2.2 智慧城市面临的信息安全挑战 |
2.3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 |
2.3.1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对象与内容 |
2.3.2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第3章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
3.1 演化博弈相关知识 |
3.1.1 博弈论的相关概念 |
3.1.2 博弈论的基本要素 |
3.1.3 博弈类型与纳什均衡 |
3.1.4 演化博弈相关理论与框架 |
3.2 演化博弈对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的适用性分析 |
3.3 构建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演化博弈模型 |
3.3.1 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3.3.2 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
3.3.3 模型研究结论 |
第4章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演化模型的仿真分析 |
4.1 不同情况下信息安全监管博弈双方演化稳定分析 |
4.1.1 监管高成本时的博弈行为 |
4.1.2 监管低成本时的博弈行为 |
4.2 信息安全监管机构行为演化结果分析 |
4.3 智慧城市运营方行为演化结果分析 |
第5章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
5.1 厘定监管主体责任,完善法规制度 |
5.2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实现技术突破 |
5.3 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健全奖惩机制 |
5.4 开展分类分级监管,构建策略体系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演化博弈仿真程序 |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网络个人数据的确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一、网络个人数据的概念 |
(一)网络个人数据的概念演变 |
(二)网络个人数据的概念厘清 |
二、网络个人数据确权的合法性基础 |
(一)确权必要性——网络个人数据具备价值 |
(二)确权可能性——网络个人数据生产链条 |
(三)确权可行性——网络个人数据利益识别 |
三、网络个人数据确权的法理难题 |
(一)网络个人数据的权利主体争议 |
(二)网络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模糊 |
(三)网络个人数据引发现有法律关系失衡 |
(四)网络个人数据难以适用传统立法路径 |
四、我国网络个人数据确权的立法缺陷与司法困境 |
(一)立法缺陷 |
(二)司法困境 |
五、欧美国家网络个人数据确权的经验与启示 |
(一)欧洲各国的个人数据权 |
(二)美国法中的个人数据权 |
六、我国网络个人数据确权的制度构建 |
(一)网络个人数据权的界定 |
(二)网络个人数据权的配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企业数据融合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的现状 |
1.2.1 个人数据保护的制度研究 |
1.2.2 个人数据保护的监管研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创新性 |
第二章 范围概念 |
2.1 数据融合定义的演化 |
2.2 企业数据融合的模式 |
2.2.1 类型 |
2.2.2 方法和技术 |
2.3 个人信息的界定 |
2.4 企业数据融合与个人数据保护的关系 |
第三章 企业数据融合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
3.1 个人信息的泄露 |
3.2 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 |
3.3 个人信息的过度分析与利用 |
第四章 中外相关立法现状 |
4.1 国内相关法律 |
4.2 国外法规现状 |
4.2.1 欧盟 |
4.2.2 美国 |
4.2.3 日本 |
4.2.4 小结 |
第五章 企业数据融合各阶段中外规制的比较 |
5.1 个人数据收集阶段 |
5.1.1 数据收集的界定 |
5.1.2 各国数据收集阶段的法理规范 |
5.2 告知同意阶段 |
5.2.1 中国 |
5.2.2 欧盟 |
5.2.3 美国 |
5.2.4 日本 |
5.3 应用阶段 |
5.3.1 中国 |
5.3.2 欧盟 |
5.3.3 美国 |
5.3.4 日本 |
5.4 监管机制 |
5.4.1 中国 |
5.4.2 欧盟 |
5.4.3 美国 |
5.4.4 日本 |
5.5 问责机制 |
5.5.1 中国 |
5.5.2 欧盟 |
5.5.3 美国 |
5.5.4 日本 |
第六章 案例分析 |
6.1 Cookie第一案——朱烨诉百度公司侵权案 |
6.1.1 案情简介 |
6.1.2 审判结果与法理分析 |
6.2 太平洋保险泄露用户隐私案 |
6.2.1 案情简介 |
6.2.2 审判结果与法理分析 |
第七章 我国现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7.1 存在的问题 |
7.1.1 无法落实的告知同意 |
7.1.2 单一情境的告知同意 |
7.2 规范数据融合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
7.2.1 构建用户数据的收集办法 |
7.2.2 构建市场准入制度 |
7.2.3 构建用户同意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大数据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大数据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大数据的产生及特征 |
一、大数据的产生 |
二、大数据的特征 |
第二节 大数据的知识产权属性 |
一、大数据属性的理论观点 |
二、大数据属性的立法规定 |
三、大数据属性的本文观点 |
第三节 大数据的法律挑战 |
第三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大数据的发展趋势 |
二、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 |
一、汇编作品着作权的大数据保护模式 |
二、商业秘密的大数据保护模式 |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大数据保护模式 |
第三节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实践 |
一、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外典型立法 |
二、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我国立法 |
第四章 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冲突 |
第一节 大数据知识产权的冲突表现 |
一、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的权利冲突 |
二、数据权利与作品独创性的权利冲突 |
三、数据权利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冲突 |
第二节 大数据知识产权的冲突根源 |
一、权利冲突的自身原因 |
二、权利冲突的外部原因 |
三、权利冲突的价值考量 |
第五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有限保护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一、严控大数据财产权的创设 |
二、划定不同权益的价值位阶 |
三、推进数据产品的合理化使用 |
第二节 大数据知识产权有限保护路径 |
一、限定汇编作品独创性标准 |
二、规制不正当竞争条款的适用顺位 |
三、平衡开发者权益和个人信息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信息安全呼唤标准与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习近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研究[D]. 赵越.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公私合作规制[D]. 李梦寒.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D]. 唐士亚.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4]论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D]. 吴荥.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5]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6]欧盟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D]. 张晓涵. 山东大学, 2020(12)
- [7]基于演化博弈的智慧城市信息安全监管研究[D]. 张东东. 湘潭大学, 2020(02)
- [8]网络个人数据的确权问题研究[D]. 李文. 吉林大学, 2020(08)
- [9]企业数据融合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D]. 梁杉. 山西大学, 2020(01)
- [10]大数据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D]. 傅羽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