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争法的发展历史与地位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冯争争[1](2021)在《从“天下”到“世界”:晚清战争法的古今之变》文中提出中国古代战争法是中国古人天下观的产物。天下观对中国古代战争法形成与发展的意义,在于它规定了人们对于战争定义的思考路径、对于战争中敌我关系的认识,并决定了对战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特有思路,型塑着中国传统的战争行为模式。因此,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战争法亦可被视为"天下"战争法。晚清时期,天下战争法因清廷军事上的失败逐渐走向解体,其直接动因是西方殖民者带来的欧洲战争法。天下战争法与欧洲战争法的冲突,体现在战争观念、战争主体、交战规则和战争约束机制等方面,背后隐藏的则是不同的政治哲学体系、知识—权力架构和世界理想图景。晚清战争法的古今之变,经历了从"天下"到"万国"再到"世界"的历程,其间不仅贯穿着中国的主体性思考和判准,也作为一种参与式建构力量,形塑了现代战争法的全球化形态,为新时代探寻治理战争的中国方案提供了理论资源和实践参照。
陈彦羽[2](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周子柔[3](2020)在《论基督教对国际法民主化进程的推动》文中提出基督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其中所蕴含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为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圣经》、教会法、神学主义学说、宗教改革的派别理论等这些基督教因素中所蕴含的思想在不同时期对国际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催生了国际法理念,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欧洲国际体系的建立。“因信称义”的传播、主教任命制度的实施以及基督教非政府组织的扩散,将基督教的人权、平等、仁爱等思想传播到了国际社会中,进而推动了国际法的民主化进程。从国际法渊源到主权国家的概念及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创设,基督教展现出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国际法渊源中一般法律原则提到的“文明各国”与欧洲的“基督教世界”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族国家的产生、主权概念的确立与罗马教廷和宗教改革之间息息相关,国际法中的和平原则与《圣经》、教皇仲裁制度有着许多契合点,此外,条约信守原则也反射出教会法的“条约必守”信条。现代国际法中的人权理念起源于古希腊影响下的罗马法思想,国际战争法理论的形成也离不开基督教中一个重要的神学学说即奥古斯丁的正义战争学说,基督教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与运行同样需要溯源至基督教。故,辩证汲取基督教中的合理内核,充分探究其对国际法规的基础作用和对未来国际环境的塑造作用,有助于更好发挥其对国际法民主化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的是引言,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等内容。第二部分对国际法民主化的含义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与研究,从民主化的概念切入,剖析国际法民主化在国际关系中的具体表现,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其与基督教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国际法民主化进程中的基督教基因,首先从基督教中找出体现国际法民主精神的根源,对基督教中所体现出的国际法民主化因素进行划分及更深入的研究,最后论述基督教传播其思想的主要介质。第四部分阐释了国际法民主化进程中基督教因素的反射,从国际法渊源、主权概念、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角度阐释了国际法民主化进程中与基督教思想相契合部分的关系,分析了基督教中对近现代国际法产生深层影响的法律思想。第五部分是关于基督教深入推动国际社会民主治理的法律思考,从国际法规以及未来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中,研判出基督教及基督教非政府组织对未来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民主化的推动作用,避免基督教中的人权、民主思想成为某些西方国家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
何蓓[4](2018)在《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武器系统的自主性能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自主武器系统出现在战场上。自主武器系统的发展意味着战场上有关武力使用的决定可能越来越无需人为干预、甚至完全由机器做出。这一特性不仅带来了武器装备、战争理论和作战模式的改变,引发国家力量对比产生变化,还会给国际安全带来深远的影响,对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形成重大挑战。国际社会研究并考虑如何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已迫在眉睫。而中国由于现有的实际情况,更应该对自主武器系统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并做好相应准备。本文分为八个部分:绪论阐述了研究自主武器系统的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自主武器系统进行术语界定并梳理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体系。在对已有的术语界定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本文从武装冲突法的角度将自主武器系统定义为:以人工智能为技术基础,在关键功能上具有自主性,无需人类干预能独立选定目标并发起攻击的武器系统。其中人工智能是其技术基础,自主性是其核心特性,武器系统是其所属类别。目前,具有自主性能的导弹防御系统、“哨兵”机器人以及无人机等武器系统已运用于多个国家的现役装备中,未来呈现出部署空间不断拓展、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势。武器自主性能的不断提升,不断冲击现有武力使用规则,加大了军备控制的难度。自主武器系统“隔离因素”所带来的距离上的安全感,降低了开战的门槛;技术上的优势使得进攻所需的成本小于防御,更是开启了拥有该项技术的一方先发制人和预防性打击的可能性。自主武器系统技术上的易扩散性会加大了军备控制的难度。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它将引发国家力量对比产生变化,给国际安全带来深远的影响,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主要是梳理现有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的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尚未形成专门的条约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现有国际法文件中所确立的规则和原则适用于自主武器系统。但这些国际法文件大多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针对性不强。在国家层面直接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立法规制的国家有美国和英国。第三章主要是探讨自主武器系统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从武器控制法来看,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条约禁止或限制自主武器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自主武器系统本身的合法性不受相关规则的约束。作为一个武器平台,自主武器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搭载被现有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的武器类别。从作战行为法来看,自主武器系统虽然擅长定性分析,但其对战场环境不具有情境意识和能力,因而,实战中使用自主武器系统会对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形成较大冲击。同时,将使用致命武力对人进行生杀予夺的决策权交于自主武器系统,与马尔顿条款所倡导的“人道原则”、“公众良知”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第四章主要探讨滥用自主武器系统的责任承担问题。自主武器系统的自主决策能力将被动的军事装备提升为主动的战斗员,也引发责任承担的困境。这一困境既有技术层面的因素又有法律层面的因素。未来智能化战争中,无论战斗机器人系统如何高度智能化,人作为战争的主导因素始终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人与战斗机器人的战场协作方式。要避免陷入将自主武器系统人格化的误区,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内,通过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对使用自主武器系统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责任进行追究。第五章主要研究如何完善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规制。目前,由于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学界及各国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规制的态度各不相同。有主张通过建立新条约事先立法的方式禁止自主武器系统的开发和使用;也有人认为通过限制自主武器系统使用的具体情况和任务的方式就能解决自主武器系统的规制问题,无需专门立法。全球化加速了高科技武器应用的进程,促进国际社会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关注是规制基础;把握军事必要与人道要求的动态平衡是立法要义;建立完善各国新武器法律审查机制是关键环节。构建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制度需以预防为主导、以安全为核心、以伦理为先导。在立法上采取软法——条约的两步走模式,对自主武器系统军事上的发展采取分级限制的方式。第六章主要讨论自主武器系统与中国。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军用人工智能武器引发的智能化军事革命浪潮对中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要积极应对,加强智能化国防建设,抢占国防科技制高点。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还应积极参与自主武器系统国际规制进程,在国际合作基础下,积极推动相关军控谈判和制度建构,并在总体统筹规划下健全国内相关立法。结论认为自主武器系统的发展势不可挡,在短期内通过立法完全禁止或暂停其开发、使用是不明智的,可以通过政府间对话先制定软法性质的行为规范,待到时机成熟,采取限制类型与限制活动类型相结合方式,制定条约来进行规制。
雷恩·利沃亚,李尊然[5](2018)在《技术变革与战争法的演变》文中提出军事技术的进步促使包括此类技术开发者在内的许多人建议制定新的规则。国际法学者已经对现行法律能否足以应对新兴技术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在此类分析中,他们却较少注意历史上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法律发展。本文将重点探讨希望对此有所作为的人可能面临的两项挑战。第一项挑战是,对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历史缺乏认真研究,以及长期存在的国际人道法"起源之谜"。第二项挑战涉及两方面的争论:一般意义上,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特定意义上,军事技术对战争的影响。尽管存在这些挑战,本文仍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对军事领域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历史分析所能获得的深刻见解。
尹新华[6](2018)在《战争法公约与民初北京政府的参战之路》文中研究说明一战是中国较全面参与战争法公约后面临的首场重大国际战争,战争法公约也是民初北京政府因应一战时局的重要工具。在民初中国与战争法公约关系发展进程中,北京政府逐步朝参战之路迈进。一战爆发前,北京政府决定补签一些战争法公约,借此平等融入国际社会和维护国家利权,这构成了其走向参战的重要背景。宣告完全中立之初,北京政府指望通过积极履行战时中立公约来避免战祸和维护利权,但强权挑战的危机为其转向参战埋下了伏笔。日本对华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后上述希望彻底落空,北京政府转而趋向参战,试图借此参与战后和会。它一方面同作战规则方面的战争法公约积极接轨,另一方面通过暗中违背中立公约而朝参战迈出实质性步伐。最后,北京政府利用德国无限制潜艇战的契机,援用战争法公约正式宣战。北京政府走向参战不失其必然性和主动因应之特征,亦不乏文明和正义的色彩,而其参战政策的推进也影响到中国与战争法公约关系本身的发展。
许小亮[7](2017)在《敌人概念的建构与消解——战争法的古今之变》文中指出一、朋友、敌人与战争16世纪法国着名的人文主义思想家蒙田在其名篇《论友谊》中引用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一"哦,我的朋友们,根本没有一个人是朋友"(O,my friends,there is no friend)——以说明崇高的友谊与流俗的友谊之别。[1]崇高的、纯粹的友谊是单一的、永恒的、政治的,而流俗的友谊是多元的、易逝的、私人的。前者表明友谊是人们形成共同体生活,进行政治行动的唯一目的,后者则显示出友谊在私人生活中因利益、欲望而不断流变的情形。因此,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朋友无处不在,但在公共的政治生
窦弋翔[8](2016)在《论国际人道法的良性化发展》文中提出作为现象,国际人道法的良性化发展对人类文明而言,必定是现象当中有益的一个,因为更有效的国际人道法可以抑制更多的战场上(或类似情形的场合)的非法、负面行动或行为,而国际人道法的现实表现长年都不理想。在仔细观察下,对国际人道法良性化发展的研究具有深层的意义,但也需要了解到,这一现象并不是未来的确定趋势,也许未来的国际人道法也可能是恶性的发展。在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当中的复杂性,因为这个议题(或现象)涉及到众多的要素和细节,它们涉及于整个社会。因此,社会学以及历史研究在这一研究中都十分重要。在这篇学位论文,以系统大观理论的视野看来,要使国际人道法良性化发展,可以得到结论,表明其关键的任务是要建立一个合适、动态的利好性均势体系,以确保社会体系的良好运作,这又要通过使要素发挥有益的影响。第一部分中,笔者试图阐述与论文议题有关的几个术语的概念和性质特点,包括“战争法”、“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法”等,这对整个研究而言是基础也是重要的部分。接下来,第二部分就是阐述战争法(以及国际人道法)在历史中的演进。之后,基于第二部分的研究,笔者提出国际人道法的一个重要性质,即不可简约的复杂性,很久之前,在雷蒙·阿隆的国际关系研究中就对此有所提及。最后一部分,笔者则是试图从更多方面来对论文议题进行分析。
贺富永[9](2014)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研究》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一个系统体系,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列宁国际法思想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国际经济基础、国际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世界无产阶级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提供国际合法依据,进而为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促使人类共同迈入共产主义社会、实现永久和平提供动力支持。马克思恩格斯运用阶级分析法和经济分析法,揭示了近代国际法产生和发展趋势,他们提出的人权思想、民族平等观念、战争法思想等,至今都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指出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提出了民族自决原则,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等国际法思想。这些国际法思想的提出和发展,不仅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争取到了和平的国际环境,从而能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而且也为前苏联对外关系的开展提供了国际法理论指导。以列宁国际法思想为理论指导的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标志着国际法已从近代国际法的发展阶段进入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阶段。列宁提出的一系列国际法思想,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思想理论基础。列宁的国际法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杰出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继承和吸收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际法思想,并紧扣时代主题,洞悉国际情势,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以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诸多国际法思想,为中国争取到了和平的国际环境,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序进行,同时也为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和谐世界的构建提供了国际法理论基础。目前,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经济一体化也加速了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趋同,这既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但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面对着西方国家在国际法领域中的垄断性地位,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如何充分研究并运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提高我国在国际法领域中的发声,这是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应首先思考的问题。基于此,我国应首先梳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历程及各个阶段的特点,总结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发展的新特点,科学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这不仅能为和谐世界的构建提供现实的国际法思想指导,也能为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和发挥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提供国际法思想支持,进而为中国和平崛起、民族复兴提供国际法思想支撑。
赵胤丞[10](2013)在《对德国在二战时期适用战争法的实践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关系中,既然战争还不能完全被避免,战争法就承认这一事实,因而有对战争进行限制和规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各交战国在彼此之间发生战争时应予遵守的。战争法是关于适用战争的法律规则。只要有战争,就一定会有适用战争法规则的需要。战争法不仅涉及了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保护战争受难者和平民,还包括关于维护和平、禁止侵略和侵略战争的原则和规则,制裁和惩处侵略及战争犯罪(反和平罪)的原则和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它为战争法的全面实践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战争法也遇到了最严峻的考验。德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起者,在适用战争法过程中,违反了大量战争法规则。二战前,德国在希特勒的独裁统治下推行了一系列对外扩张的外交政策,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了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引发了国际社会的谴责。二战结束后,战争永远不能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从此,在国际关系中,一切非法适用武力威胁、武装干涉、武装进攻或占领的行为,都视为违法而被禁止。二战中,德国通过一系列残酷战争吞并了许多国家,给世界其他国家和人类带来了至今不可泯灭的战争创伤。德国不仅在作战方法和手段上违反了战争法,而且对以犹太人为主的平民采取了惨无人道的大屠杀。二战时期以海牙公约为主的战争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规制作战方法和交战人员的行为上,保护的对象也主要是丧失战斗力的交战人员,对于平民的关注并不集中。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事实表明,越来越多的平民被卷入战争。为此,二战后国际社会完善了以保护战争受难者为核心的日内瓦公约。二战后,美、苏、英、法四国开始了对德国进行军事占领。德国当局在盟军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主改革,消除了根深蒂固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维系了长久的世界和平与稳定。因此,德国在追究战争责任,赔偿受害国和受害个人以及惩治战争罪犯的努力,为后世战争法的发展提供可借鉴的内容。通过战争法结合战争实践,以二战时期的德国为研究视角,对德国在二战时期适用战争法的实践予以探讨,进而论证了德国的战争实践间接地推动了战争法的发展。
二、战争法的发展历史与地位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战争法的发展历史与地位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从“天下”到“世界”:晚清战争法的古今之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 动因:欧洲战争法的形成与扩张 |
(一)适用于欧洲各国之间的“程式化”战争法 |
(二)“文明国”对“未开化”民族和国家的“征服式”战争法 |
(三)“文明国”对“野蛮人”的“毁灭式”战争法 |
二 挫败:从“王者无外”到“以夷制夷” |
(一)战争法观念:德性天下与理性世界 |
(二)战争主体:专制皇权与立宪君主 |
(三)交战规则: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 |
(四)约束机制: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 |
(五)小结 |
三 变体:万国公法的中国化改造与运用 |
(一)战争主体的变革 |
(二)战争法观念的去中心化 |
(三)交战规则的去等级化 |
(四)条约体系的“迷雾”状态 |
(五)小结 |
四 解体:基于世界主义的“救亡图存” |
(一)天下观念的隐退 |
(二)专制皇权的解构 |
(三)局外中立的怪胎 |
(四)参加世界保和会的努力 |
(五)小结 |
五 结 语 |
(2)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论基督教对国际法民主化进程的推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国际法民主化概述 |
2.1 国际法民主化的含义 |
2.2 国际法民主化的表现 |
2.2.1 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
2.2.2 国际法体系的民主化 |
3 国际法民主化中的基督教基因 |
3.1 基督教中影响国际法民主化的因素 |
3.1.1 《圣经》的信仰引导 |
3.1.2 指引基督教的犹太教教义 |
3.1.3 神学家的学说 |
3.1.4 教会法的基本信条 |
3.1.5 宗教改革中的派别理论 |
3.2 基督教中推动国际法民主化的介质 |
3.2.1 “因信称义”的信仰理念 |
3.2.2 基督教的主教任命制度 |
3.2.3 基督教非政府组织的分布及其国际行为 |
4 国际法民主化进程中基督教因素的反射 |
4.1 国际法渊源中“一般法律原则”与基督教的契合 |
4.1.1 “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 |
4.1.2 “文明各国”与“基督教世界”的契合 |
4.2 国际法中民族国家产生、主权概念的确立与基督教的契合 |
4.2.1 民族国家的产生与罗马教廷的契合 |
4.2.2 主权概念的确立与宗教改革的契合 |
4.3 国际法中的“和平”理念与基督教的契合 |
4.3.1 “和平”理念与《圣经》、绝对和平主义的契合 |
4.3.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教皇仲裁制度的契合 |
4.4 国际法中的条约信守原则与基督教的契合 |
4.4.1 国际法的条约信守原则概述 |
4.4.2 条约信守原则与教会法的契合 |
5 基督教深入推动国际社会民主治理的法律思考 |
5.1 汲取基督教中奠定国际法理论基础的合理内核 |
5.1.1 奠定人权法和人道法中的人权理论基础 |
5.1.2 夯实战争法法规的理论基石 |
5.2 发挥基督教塑造未来国际环境的作用 |
5.2.1 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
5.2.2 推进国际关系的友好发展 |
5.3 推动基督教非政府组织实现国际法民主化的价值 |
5.3.1 规范基督教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参与 |
5.3.2 完善基督教非政府组织对民主治理的法律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自主武器系统概述 |
第一节 自主武器系统的术语界定 |
一、已有的术语界定 |
二、对已有术语界定的分析评价 |
三、本文对自主武器系统的术语界定 |
第二节 自主武器系统的发展概况 |
一、自主武器系统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
二、现有自主武器系统的种类与技术性能 |
三、自主武器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必要性分析 |
一、自主武器系统对武力使用规则的挑战 |
二、自主武器系统对国际军控形势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体系 |
第一节 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 |
一、主要国际法文件 |
二、其他国际法文件 |
第二节 相关国家关于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政策 |
一、美国 |
二、英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自主武器系统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 |
第一节 自主武器系统对武器控制法的挑战 |
一、国际条约 |
二、国际习惯 |
第二节 自主武器系统对作战行为法的挑战 |
一、区分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预防措施 |
第三节 自主武器系统对马尔顿条款的挑战 |
一、马尔顿条款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
二、马尔顿条款对自主武器系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滥用自主武器系统的责任承担 |
第一节 惩治违法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责任 |
二、个人责任 |
第二节 自主武器系统引发的责任困境 |
一、技术层面 |
二、法律层面 |
第三节 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一、责任认定的实质 |
二、责任承担的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回顾与分析 |
一、学界及各国对自主武器系统国际规制的态度 |
二、立法主张的主要分歧 |
第二节 路径与建议 |
一、促进国际社会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共同关注 |
二、把握军事必要与人道要求的动态平衡 |
三、建立完善新武器法律审查机制 |
第三节 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立法展望 |
一、立法模式 |
二、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主武器系统与中国 |
第一节 军用人工智能发展对中国的影响 |
一、军用人工智能推动新军事革命 |
二、美俄军用人工智能发展状况 |
三、中国智能化国防建设的基本情况 |
四、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的对策思考 |
一、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积极研制使用自主武器系统 |
二、在国际合作基础下积极推动相关军控谈判和制度构建 |
三、在总体统筹规划下健全国内相关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论国际人道法的良性化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关于国际人道法的一般性问题 |
(一)关于国际人道法的用语 |
1、“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
2、“国际人道法”同“战争法”、“武装冲突法”等的区别 |
(二)不同用语意味着的不同意义 |
1、“国际人道法”体现出的更强烈的人道精神 |
2、“战争法”、“武装冲突法”更趋于语义上的直接适用 |
二、“战争法体系”的演进和良性化发展的表现 |
(一)古代世界的“战争法体系”及其表现 |
1、“战争法体系”在古代中国的表现 |
2、“战争法体系”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表现 |
3、“战争法体系”在古印度的表现 |
(二)近代世界的“战争法体系”及其表现 |
1、“战争法体系”在欧洲中世纪末的表现 |
2、三十年战争后“战争法体系”在欧洲的演进 |
(三)国际人道法的出现 |
1、杜南的贡献与人道精神的强化 |
2、国际人道法的持续演进 |
三、国际人道法良性化发展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
(一)对“良性化发展”的解释 |
(二)对国际人道法良性化发展现象的初步观察 |
(三)国际人道法良性化发展现象的复杂性表现 |
1、空间地域角度的观察比较 |
2、时间演进角度的观察比较 |
3、深入解释所不可避免的复杂性 |
四、对国际人道法良性化发展的分析 |
(一)分析路径的解释 |
1、“批判现实主义”路径 |
2、《和平与战争: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分析方式 |
(二)对国际人道法良性化发展的初步分析 |
1、核心部分的阐述 |
2、主干体系的阐述 |
(三)社会学分析的尝试 |
五、结语:系统大观论和利好均势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缘起 |
1.2 相关概念及范围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意义价值及方法 |
1.4.1 研究意义 |
1.4.2 研究价值 |
1.4.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 |
2.1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基础 |
2.1.1 国际经济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国际经济基础 |
2.1.2 国际政治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国际政治基础 |
2.1.3 对他人国际法思想的吸收继承是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思想基础 |
2.2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
2.2.1 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评价 |
2.2.2 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的评价 |
2.2.3 对维也纳体系的评价 |
2.2.4 外交关系法思想 |
2.2.5 战争法思想 |
2.2.6 人权法思想 |
2.3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历史地位及当代价值 |
2.3.1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历史地位 |
2.3.2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当代价值 |
第三章 列宁国际法思想 |
3.1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重要基础 |
3.1.1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思想理论基础 |
3.1.2 帝国主义阶段的国际政治关系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国际政治基础 |
3.1.3 帝国主义阶段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国际经济基础 |
3.2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
3.2.1 和平共处的现代国际法原则 |
3.2.2 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现代国际法原则 |
3.2.3 战争法思想 |
3.2.4 人权法思想 |
3.3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历史地位及当代价值 |
3.3.1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历史地位 |
3.3.2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当代价值 |
第四章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 |
4.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重要基础 |
4.1.1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国际法思想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
4.1.2 和平与发展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 |
4.2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大贡献 |
4.2.1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提出 |
4.2.2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 |
4.2.3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特点 |
4.2.4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运用 |
4.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
4.3.1 政府承认与政府继承思想 |
4.3.2 一国两制思想 |
4.3.3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 |
4.3.4 人权法思想 |
4.3.5 战争法思想 |
4.4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历史意义和当代价值 |
4.4.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历史意义 |
4.4.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当代价值 |
第五章 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走向 |
5.1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
5.1.1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主线及特点 |
5.1.2 列宁国际法思想的主线及特点 |
5.1.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
5.2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
5.3 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
5.3.1 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机遇 |
5.3.2 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挑战 |
5.4 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基本走向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对德国在二战时期适用战争法的实践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章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战争法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战争法的概念 |
2.1.1 狭义战争法 |
2.1.2 广义战争法 |
2.2 战争法的理论基础 |
2.2.1 开战正义理论 |
2.2.2 交战正义理论 |
第3章 二战前德国适用“战前法”的实践 |
3.1 “战前法”的界定及内涵 |
3.1.1 “战前法”的定义 |
3.1.2 对战争权的限制 |
3.2 关于战争权的实践 |
3.2.1 武力使用的立场及影响 |
3.2.2 使用武力前的对外政策 |
3.3 小结 |
第4章 二战中德国适用“战中法”的实践 |
4.1 关于海牙公约交战规则之实践 |
4.1.1 关于限制作战手段之实践 |
4.1.2 关于限制作战方法之实践 |
4.2 关于战争受难者的人道保护实践 |
4.2.1 对战俘的态度 |
4.2.2 对平民的态度 |
4.3 小结 |
第5章 二战后德国适用“战后法”的实践 |
5.1 德国战后的国际法义务 |
5.1.1 战后的赔偿实践 |
5.1.2 惩治战犯的司法实践 |
5.2 德国战后的和平重建 |
5.2.1 盟国在德国的军事占领 |
5.2.2 战后德国的民主改革 |
5.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战争法的发展历史与地位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天下”到“世界”:晚清战争法的古今之变[J]. 冯争争. 环球法律评论, 2021(05)
- [2]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论基督教对国际法民主化进程的推动[D]. 周子柔.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 何蓓. 武汉大学, 2018(01)
- [5]技术变革与战争法的演变[A]. 雷恩·利沃亚,李尊然. 红十字国际评论——战争的演变, 2018
- [6]战争法公约与民初北京政府的参战之路[J]. 尹新华. 安徽史学, 2018(01)
- [7]敌人概念的建构与消解——战争法的古今之变[J]. 许小亮. 历史法学, 2017(00)
- [8]论国际人道法的良性化发展[D]. 窦弋翔. 贵州大学, 2016(03)
- [9]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研究[D]. 贺富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01)
- [10]对德国在二战时期适用战争法的实践探讨[D]. 赵胤丞. 湘潭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