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资金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研究

建设工程资金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研究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王贵璇[1](2020)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是我国建筑行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建筑行业也获得了卓有成效的快速成长,同时也暴露出来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运行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和困难,在全国各地引发了数量众多的烂尾楼现象。因此,面对全新的经济形势,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专门用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资金项目,主要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签订合同的双方进行约定,大多是在工程有关款项中予以确立。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这部分款项是否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仅从现行法律的内容来看,若认为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那么承包人针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认为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那么承包人针对其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研究讨论,最终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特殊性质,不能仅仅因为认可其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便认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会造成建设工程在拍卖变更所有权人后质量问题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出现。因此,必须针对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进度,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各个情况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作出分类讨论。经过详细的论证与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进度以及建设工程拍卖后既得权利人对工程用途的计划不同情形,来进行不同的讨论。绝大多数情况下,既得权利人并不会改变已经建造完成或者工程进度已达到一定完成度的建设工程,因此根据工程完工的不同程度,除了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而且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经过的情形下应当支持建设工程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外,其余情形均不应当支持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张也弛[2](2020)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为妥善解决建筑工程领域中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但由于该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包括该制度的权利属性、权利行使主体、债权范围、行使条件等问题。但由于建设工程类项目本身就极其复杂,优先受偿权纠纷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参与,且各地法院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如何合理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思路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为准确把握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有效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以7个法律条文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行使作出了最新规定。本文首先概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该制度的出现为解决建筑市场的供求不平等地位,保护相对弱势的承包方,督促清理拖欠工程款予以强力保障。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实认定的复杂、建筑领域的新特点、新挑战,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适用上的争议一直存在。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结合《解释二》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上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包括权利行使主体中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债权范围中垫资和利息,行使条件上合同效力问题和工程质量以及对承、发包人之间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对涉及的司法解释进行逐一解读和分析。第三部分运用域外法比较论证,对该权利性质作学理上的解释,探究该制度的学理依据,分析得出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法定优先权说更为合理。文章第四部分对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争议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认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亦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债权范围方面,认为承包人的工程款垫资应当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排除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在权利行使条件方面,坚持以增值理论为基础细化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强调实质保护建设工程增值的特殊性,对放弃或者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等进行规制,避免权利滥用。

刘健[3](2020)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又称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对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针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积极清偿或无能力清偿导致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工资报酬得不到支付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现行相关立法虽然解决了权利主体,适用条件等问题,但是对于优先受偿范围、权利的实现方式、行使期限起算点及代位权行使上的障碍问题,立法仍有待进一步明确。论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权利主体、适用条件及优先受偿范围三个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以为论文深入展开探讨提供理论支撑;鉴于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消费者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和准物权、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以及同一建筑物上存在的其它优先受偿权存在冲突,本文第二部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司法应对的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更加全面呈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现状全貌;论文第三部分结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梳理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先受偿范围在援引国务院机构的相关文件后仍有不足,对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规定过于笼统,权利的实现方式上存在障碍,在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中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阻碍诉讼进行的问题;论文第四部分则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优先受偿范围应将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实际投入的必要费用纳入到受偿范围中,针对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规定笼统问题应当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分别制定起算标准,权利的实现方式问题可以在完善后的执行程序中解决,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障碍则应当参考其他法律进行完善。

黎轩[4](2020)在《建设工程优先权研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为视角》文中认为近年来,建筑业日益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重要地位。但与此同时,其涉及面广、成交额大以及可变因素多等特点,使其具备了很高的风险性。如建筑市场中供需关系不对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市场上的主导权与话语权极大失衡,具有优势地位的发包人往往截留拖欠工程价款,严重制约了施工单位的发展和竞争能力,甚至引发了群体讨薪、农民工自杀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为解决工程款拖欠的现实困境,我国《合同法》第286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又通过颁布司法解释、作出批复的方式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裁判进行指导。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争议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仍存在许多的争议和模糊之处,就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施效果也并不理想。在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理论与实务的不配套,导致承包人在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如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承包人与购房人之间利益冲突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都是亟须考虑的症结问题。本文旨在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主体及受偿范围、权利实现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权利行使等方面深入分析,进而综合得出,我们在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立法宗旨的同时,也要考虑在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对利益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即建设工程优先权应通过登记手段予以公示,我国应当将该优先权由法定向登记模式转变。此外,仅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依法为主综合施策,例如将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加强,建设和完善建设工程的支付及保障制度,提高对失信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等,以达到保障建设工程优先权实施的目的。本文由导论及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分析及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了优先权的概念;并对理论界上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优先权说进行分析比较,认为优先权说更具有合理性,建设工程优先权应当被定性为法定优先权。第二部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条文入手,分析优先权存在的问题,认为其还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垫资是否为受偿范围不确定、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的方式及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该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三部分分析并介绍了域外典型国家及其他地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通过分析国外的学说及相关制度,并吸收借鉴相关问题在国外发生时所采取的措施,为我国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实践及研究工作提供参考。第四部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不足,据此提出相应建议和解决方案。首先,优先权的主体范围应得到进一步的扩大,把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纳入到主体范围中来。其次,从受偿范围来看,应将补偿性违约金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内,垫资则区分看待。最后,分析了建立公示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应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将登记公示与优先权制度结合起来,在程序上则通过担保物权程序加以保障,确保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顺利实施。

徐樱[5](2020)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优先权顺位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融资政策持续收紧,加之房地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当,申请破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逐年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涉及诸多债权,除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一般优先权外,由于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性,还将产生拆迁安置补偿权、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类建设工程上的优先权,这三类由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而产生的优先权,与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担保物权人约定产生的建设工程抵押权在内的四类债权,就建设工程及折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时各类债权之间的争夺异常激烈,而现有的法律对优先权以及优先权在财产分配时的清偿顺位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优先权清偿顺位的确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因此,针对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优先权及清偿顺位研究已经刻不容缓。本文通过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优先权的性质、法理依据、适用等,对优先权之间以及与其他债权的权利顺位进行判断。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详细阐述了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结合国内外众多学者的不同学说,简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破产困境,详细分析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外部和内部原因,以及案件审理中的困难。第三部分介绍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从拆迁安置补偿权的性质出发,从多个角度阐述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权应当赋予绝对优先性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购房人的优先保护,分析购房人优先受偿的应然性,通过阐述购房人权利行使的现状,引出该权利在立法及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路径。第五部分介绍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阐述了关于其性质的争议,并对适用时关于权利主体、债权范围、行使期限的问题加以认定,最后指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的路径。第六部分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清偿顺序,以建设工程抵押权为切入点,分别比较建设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优先权以及购房人优先权与拆迁安置补偿权,最后得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优先权的清偿顺位,从而为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的优先权顺位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解决思路。

高侨[6](2020)在《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研究》文中认为商品房买卖市场中购房人已经支付价款但是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现象十分普遍。此时,若出卖人对其他债权人负担的债务到期,其他债权人便会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该房屋,此时的执行行为会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便会以对房屋享有权利为由申请排除强制执行。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为何可以对抗其他权利人保护不动产买受人,如何充分论述此理由,成为当前遇到的重要问题。我国对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仅仅体现在部分司法解释中,且立法层级低,司法较立法相比确有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理论不足的问题。因此,本文借鉴德国物权期待权理论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能更好的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购房人权利保护的现象,通过对立法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阐述,借以提出司法实践与物权法定原则之矛盾;第二部分通过借鉴德国物权期待权理论对购房人权利保护进行论述,通过细化分析物权期待权之概念、性质及特征等,对其进行分析定性并以此奠定购房人权利保护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深入探究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主体、客体及效能等诸要件,夯实购房人物权期待权之理论根基;第四部分对我国现存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以及如何正确适用物权期待权提出自己合理的建议。

易静[7](2017)在《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的再平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优先性之争由来已久。虽然最高院于2002年以批复的形式确立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为司法实务提供了依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务方面两者冲突的难题。不幸的是,由于没有成体系的工程法律规制,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业务乱象较多,极大的考验着司法的公正。虽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保护承包商(尤其是建筑工人)切身利益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但承包人与发包人利用该权利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案件却在经济环境持续不佳的当下不断出现,应当如何从立法层面妥善平衡二者、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已成为亟需考虑的问题。本文围绕利益保护再平衡这一核心问题,从权利冲突的具体形式出发,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竣工后工程”抵押权的冲突较为激烈,应当适时调整。通过综合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对比研究等方法的运用,提出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立法确定为“优先权”更符合我国的担保物权理论体系和实践需要。在明确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确定为“优先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坚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司法模式具有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我国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立法上过于笼统,导致其与抵押权的冲突大量产生,必须对该优先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实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相结合、明确优先权担保债权范围、限制该权利的放弃和实现方式,通过综合施治,实现抵押权人利益和优先权人利益的真正平衡。

危思敏[8](2017)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拖欠工程款,这一问题已严重威胁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了妥善解决此问题,《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数个承包人同时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冲突,以及承包人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商品房购买者过户请求权、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出现冲突等情形都没有作出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有出台《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但其后《物权法》之规定又与《批复》规定存在诸多差异,滋生不少新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对上述各权利冲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每一组权利冲突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有所助益。本文除引言外,正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范基础分析。从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来分析《合同法》第286条的结构。对行为主体进行分析,引出数个主体同时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如何平衡相互间利益之讨论;对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引出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之探讨,以及当承包人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之抵押权、商品房购买者过户请求权、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出现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些权利冲突的思考。第二部分:数个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冲突及解决。当数个承包人就同一建筑工程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出现权利冲突,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之先后顺序受偿和平等受偿。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提出根据承包人地位之不同,实际施工人之优先受偿权应优于其他合法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合法分包人之优先受偿权应优于总承包人的之优先受偿权,施工承包人和装饰、装修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应优于勘察、设计承包人之优先受偿权;处于同一顺位之承包人,依各自债权比例受偿的原则解决。第三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对抵押权优先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成立顺位优先说、比例清偿说四种观点进行分析,从立法目的、权利性质、权利位阶及增值理论之角度论证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对消费者权利优先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折衷说三种观点进行分析,提出根据有无办理预告登记来区分,如果购房者办理了预告登记,购房者权利优先,反之,则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第五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冲突及解决。对职工债权优先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说、同等受偿说三种观点进行分析,从解释论和权益保护之角度,论证优先保护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必要性。

舒宇[9](2016)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建设工程款的拖欠成为影响建筑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一个"畸形怪胎",严重威胁我国经济与社会稳定。为了化解这一顽疾,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制度:赋予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价款所享有的以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担保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含有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建设工程特种债权,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并最终确促进社会均衡稳定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该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出预期的功效。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相关建设工程价款拖欠事件频发依旧,讨论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制度因此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与相关权益的冲突以及其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就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来说,学界主要有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优先权等三种观点。但留置权与法定抵押权两种学说均不符合民事法制统一的精神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因此其属于一种优先权,此种权利具有法定性、担保性、非共示性以及效力优先性等特点。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权利主体、适用条件以及受偿范围三个方面:权利主体除了一般的建筑工程承包责任人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勘探、计划合约承包方,建筑装修承包方,但不应当包括工程分包人;这一权利的适用条件包括合同有效工程达标、工程所有权属于发包人、逾期未能付款、协商无果、工程不可被拍卖或折价以及工程不属于消费者已付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等;这一权利的受偿必须以合同内容为依据以及由合理使用而产生,此外,还应当考虑利息和垫资所引发的受偿问题。实践中,在承包方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既有可能与购房消费者权益发生冲突,也有可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权益发生冲突。在解决前种冲突时,处理原则必须灵活应对,不能一刀切。处理后种冲突时,银行应该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纳入信贷档案管理、积极参与诉讼。当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与实现还存在以下困难:盲目投资、相关法律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等等。未来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制度建构,有赖于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是健全相关法制。不仅亟待完善我国《建筑法》,且有必须进一步对《合同法》第286条提出更为精致的制度设计;其次,通过司法执行过程来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最后,劳动部门开设建设工程款预留账户,已备偿还拖欠部门。

陈劭宇[10](2016)在《在建工程抵押研究》文中认为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抵押模式,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开拓融资渠道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其客体的特殊性,即在建工程本身以及价值的不断变化以及未来状态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在建工程抵押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上都出现了一定的争议,亟需明确、统一以有利于在建工程抵押这一抵押制度的良性发展。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规定、理论学说进行梳理,搜集各地的不同的规范性文件,比较该领域相对有建设性的判例,对在建工程抵押在我国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研究了可能产生的与在建工程抵押相冲突的三类具有担保性质权利,提出了相对的建议。除导言外,本论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着重于讨论在建工程抵押的要件。首先在于明确在建工程的主体与客体。在建工程由于首先出现于房地产市场,故相对而言法律法规在房地产方面对在建工程的规制更多,甚至出现了对在建工程抵押主体范围限缩的倾向。笔者从《物权法》、《担保法》以及部分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实质与内涵,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应该着眼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而非主体。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基于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和部分学者对于抵押客体在法理上的不同理解,加之在建工程处在不断建造、不断变化的阶段且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一特点,出现了对在建工程抵押客体的不同观点,包括在建工程能否成为抵押权客体,在建工程抵押物的范围,以及在建工程实现的标的等。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比较及论述,认定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范围。之后笔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明确了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实质与形式要件。第二章主要讨论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制度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具有一般抵押的绝大多数特点,譬如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范围、存续时间等。但是不得否认的是,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导致其与一般抵押权有一定的区别。作者通过同时比较一般房地产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归纳出了在建工程抵押在担保范围、存续期间上的特殊规则。针对在建工程抵押在在建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转变登记的情况,笔者研究如何在保证抵押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变的情况下转变登记的处理模式。第三章主要讨论了在建工程抵押与可能与其产生冲突的三种担保性权利,包括一般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建筑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与预购房按揭银行权利的冲突与解决模式。笔者通过明确以上三种担保性权利的性质、特点与产生方式,确定其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厘清各个权利的位阶,最终确认在不同模式下如何解决在建工程抵押与其他担保性权利产生冲突的情况下的一般解决模式。笔者还针对以上三种不同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目前在建工程抵押的首要解决的问题在于解决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制度。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要统一各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但是要统一各地方的登记制度仍然需要时间,这就造成了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可能登记不完善或者公示不全面。针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与建筑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笔者参照某些地方的规定,建议设立担保金制度,以保证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至于与购房者按揭银行的权利的冲突,笔者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开发商的告知义务,并从办理登记的角度加以实现。

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性质争论
    2.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研究现状
        2.1.1 学界观点
        2.1.2 相关立法
    2.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
    2.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2.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的实践性分析
3 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分析
    3.1 相关案例的整理
    3.2 司法裁判观点的分析
4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同情况
    4.1 破产清算后标的工程后不作原用途
    4.2 破产清算后标的工程用作原用途
        4.2.1 标的工程已竣工验收但缺陷责任期未满
        4.2.2 标的工程已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已满
        4.2.3 标的工程尚未建造完成
    4.3 本章小结
5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5.1 加快有关立法
    5.2 建立并推行金融机构担保制度
    5.3 建立并推行担保公司制度
    5.4 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担保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2)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定义
    (二)立法现状和现实做法
        1.法律规定
        2.司法解释及批复
    (三)性质界定
        1.性质之争
        (1)法定抵押权说
        (2)留置权说
        (3)法定优先权说
        2.宜定为法定优先权
二、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适用及争议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权利行使主体
        2.优先受偿的范围
        (1)按照合同约定
        (2)应当支付+实际支出的费用
        (3)按照规章规定
        3.行使条件
        (1)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2)承发包人之间有权约定放弃或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
        1.权利行使主体存在争议
        (1)工程总承包人
        (2)分包人
        (3)实际施工人
        2.优先受偿范围过窄
        (1)利息
        (2)工程垫资
        3.判断允许放弃或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标准模糊
三、域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及启示
    (一)域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1.德国保全抵押权
        2.瑞士法定抵押权
        3.我国台湾地区承揽人抵押权
        4.法国不动产优先权
        5.日本先取特权
    (二)对我国的启示
四、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优先受偿
        2.合法分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工程款垫资应当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2.逾期付款利息无权优先受偿
    (三)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1.以增值理论为基础细化优先受偿的行使条件
        2.细化承包人放弃或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2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
    2.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2.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2.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第3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冲突及司法应对现状
    3.1 与购房消费者权利冲突及解决
    3.2 多个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于一个建筑物上的冲突及解决
    3.3 与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
第4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4.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4.1.1 停工、窝工损失的优先受偿问题
        4.1.2 直接费、间接费的优先受偿问题
    4.2 权利实现方式存在的问题
        4.2.1 执行程序中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
        4.2.2 调解程序中能否实现优先受偿存在争议
    4.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问题
    4.4 代位权行使存在法律阻碍
第5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
    5.1 适当扩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
        5.1.1 将直接费、间接费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5.1.2 将停工、窝工损失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5.2 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应区别情形处理
    5.4 消除行使代位权法律阻碍的建议
第6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4)建设工程优先权研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2.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域外立法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2.研究方法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述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二、《法释二》视角下建设工程优先权存在的问题
    (一)优先权行使主体范围过窄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不明确
    (三)优先权事先放弃的效力规定存在瑕疵
    (四)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
        1.优先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缺乏法律依据
        2.不应设定购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于优先权
        3.多个优先权之间的冲突问题缺乏规定
    (五)程序性问题规定的欠缺
        1.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规定不明确
        2.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过短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比较法考察
    (一)美国的建设者留置权制度
    (二)法国的不动产工事优先权制度
    (三)日本的不动产工事先取特权制度
    (四)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承揽人法定抵押权制度
    (五)借鉴与启示
四、《法释二》视角下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完善建议
    (一)细化优先权行使主体范围
    (二)扩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1.违约金应包含在受偿范围内
        2.垫资应当区分对待
    (三)不应认可对优先权事先放弃的效力
    (四)完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
        1.设立建设工程优先权预先公示制度
        2.增设购房消费者权利优先的限制条款
        3.多个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应区分处理
    (五)完善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1.增加准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规定
        2.延长优先权行使期限
    (六)完善与优先权配套的相关制度
        1.建立工程款担保制度
        2.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
结语
谢辞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5)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优先权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目的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困境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原因分析
        2.1.1 外部宏观政策调控影响
        2.1.2 内部经营管理不当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及其案件审理困境
        2.2.1 牵涉主体众多社会影响大
        2.2.2 破产程序进行难
        2.2.3 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平衡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被拆迁人权利的优先保护
    3.1 拆迁安置补偿权的性质认定
        3.1.1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拆迁安置补偿权的性质认定
        3.1.2 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补偿权的性质认定
    3.2 拆迁安置补偿权绝对优先受偿的应然性
        3.2.1 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3.2.2 补偿被拆迁人因公益牺牲的个人利益
        3.2.3 无损抵押权设立的交易安全
4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权利的优先保护
    4.1 购房人优先权存在的法理基础
        4.1.1 生存权优先原则
        4.1.2 公平清偿原则
    4.2 购房人权利在不同情形下的行使
        4.2.1 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项
        4.2.2 购房人支付部分购房款项
    4.3 购房人优先权存在的问题
        4.3.1 立法层面缺乏科学性
        4.3.2 司法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4.4 购房人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完善
        4.4.1 明确购房人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4.4.2 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4.4.3 规范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行使
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5.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5.1.1 留置权说
        5.1.2 法定抵押权说
        5.1.3 法定优先权说
    5.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问题
        5.2.1 立法中法律规定不明确
        5.2.2 实践中行使路径受阻
    5.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完善
        5.3.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5.3.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范围的界定
        5.3.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5.3.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路径的完善
6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清偿顺位
    6.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6.1.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冲突
        6.1.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顺位确定
        6.1.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平衡
    6.2 购房人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清偿顺位
        6.2.1 购房人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6.2.2 购房人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确定
        6.2.3 购房人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平衡
    6.3 拆迁安置补偿权与购房人优先权的清偿顺位
        6.3.1 拆迁安置补偿权与购房人优先权的顺位确定
        6.3.2 拆迁安置补偿权与购房人优先权的平衡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6)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2.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
        2.比较分析方法
        3.案例分析方法
    (三)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一、购房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购房人权利保护的案例简析及争议焦点归纳
    (二)购房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归纳分析
    (三)关于购房人权利保护之法律规定
    (四)对于购房人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
    (五)购房人权利保护规则之探讨研究
    (六)小结
二、购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依据—物权期待权之引入
    (一)物权期待权之探究辨明
        1.物权期待权之概念界定
        2.物权期待权之性质界定
    (二)物权期待权的特征
        1.状态的不完整性
        2.权利的动态发展性
        3.权利受法律保护性
    (三)物权期待权的构成要件
    (四)引入物权期待权理论之合理性分析
        1.要件分析论
        2.权利属性分析论
        3.意义分析论
    (五)引入物权期待权之总体考量
        1.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
        2.弥补债权路径保护的不足
    (六)物权期待权与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七)小结
三、购房人物权期待权要件分析
    (一)主体要件分析
        1.对于主体之要求
        2.购房人权利保护的主体范围评析
    (二)客体范围及其依据
    (三)善意要件的确定
    (四)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效力评析
        1.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对抗效力
        2.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处分效力
        3.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形成效力
    (五)小结
四、对购房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物权期待权的正确运用
    (一)明确界定购房人物权期待权保护的主体
    (二)适当限缩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适用范围
    (三)选择合理的物权期待权立法模式
    (四)构建完善的物权期待权理论体系
    (五)完善购房人物权期待权保护的公示方式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着作
致谢

(7)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的再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的形式
    第一节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冲突
        一、冲突与不冲突实质之辩
        二、房地自然属性导致的客观权利冲突
    第二节 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冲突
        一、在建工程抵押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特征
        三、冲突的典型性
    第三节 与竣工后建筑物抵押权的冲突
        一、工程竣工交付让发包人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权能
        二、工程竣工并不解除发包人工程款支付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性考量
    第一节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与立法模式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非债权
        二、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不同物权学说与立法例
    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性质的立法选择
        一、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和现状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性质定位立法之我见
第三章 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范式分析
    第一节 冲突解决的观点和不同立法选择
        一、几种关于冲突解决的观点
        二、冲突解决的立法例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基本范式——建设工程优先权应优先于抵押权
        一、工程款优先符合优先权的性质要求
        二、工程款优先符合特殊利益保护的需要
        三、工程款优先符合抵押财产自然增值属性
    第三节 冲突解决基本范式下存在的不足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保障的债权缺少透明度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范围过于笼统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规范不清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不够合理
第四章 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以及平衡权利冲突的构想
    第一节 构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对抗制度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的必要性
        二、登记对抗制度的合理性
        三、具体登记模式探索
    第二节 进一步明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一、依“工程价款”对建筑物的贡献度设定优先受偿效力
        二、区别对待各类保证金的优先性
        三、利息与违约损害赔偿不属于优先权范围
    第三节 设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条件和程序
        一、“消极放弃”印证该权利应当可以放弃
        二、权利放弃的限制措施
    第四节 优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一、对“协议折价”实现方式进行限制
        二、限制通过调解方式确定优先权及其担保数额
    第五节 加强对在建工程抵押的管控限制
        一、抵押权设定的限制
        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支付的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8)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范基础分析
    (一)假定条件
    (二)行为模式
    (三)法律后果
二、数个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一)权利冲突的表现
    (二)有关权利冲突解决的几种观点及评析
    (三)有关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之间权利冲突的表现
    (二)相关权利冲突解决的几种观点及评析
    (三)有关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
四、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购买者的权利冲突的表现
    (二)相关权利冲突解决的几种观点及评析
    (三)有关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
五、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的冲突及解决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职工债权冲突的表现
    (二)相关权利冲突的几种观点及评析
    (三)有关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合同法》第286条权利性质之辩
    第一节 留置权说
    第二节 法定抵押权说
    第三节 优先权说
    第四节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模式
第二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主体
    第二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第三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第一节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与购房消费者权利冲突
    第二节 承包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权益冲突
第四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之实现
    第一节 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现实困境
    第二节 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有效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10)在建工程抵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第一章 在建工程抵押的要件
    第一节 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要件
    第二节 在建工程抵押的主体要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
    第三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行为
第二章 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
    第一节 在建工程抵押的担保范围
    第二节 在建工程抵押的存续时间
    第三节 工程竣工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处理
第三章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其他担保性权利的冲突
    第一节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冲突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
        二、解决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冲突的建议
    第二节 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冲突及解决
        三、解决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冲突的建议
    第三节 与购房者按揭银行权利的冲突
        一、按揭银行权利的性质
        二、在建工程抵押与按揭银行权利的冲突与解决
        三、解决与按揭银行权利的冲突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 王贵璇.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2]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也弛.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 刘健.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
  • [4]建设工程优先权研究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为视角[D]. 黎轩.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5]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优先权顺位研究[D]. 徐樱.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6]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研究[D]. 高侨.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7]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冲突的再平衡[D]. 易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8]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D]. 危思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探讨[D]. 舒宇. 湖南师范大学, 2016(07)
  • [10]在建工程抵押研究[D]. 陈劭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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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金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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