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美国外文文献原版

刑事诉讼法美国外文文献原版

问:请介绍几篇有关刑法的外文参考文献
  1. 答:请用相应的外文关键词到这个网站搜索。如:criminal law
    参考资料:
问:关于再审的 外文 文献
  1. 答:著作 古人写作的体例,大致可分为“著作”、“编述”、“抄纂”三大类。
    按照古代的要求,“著作”是专指创造性的文章而言的。前人没有阐发过或没有记载过的,第一次出现的文章或书籍,才算是“著作”。
    所谓“编述”,是在许多可以凭借的资料的基础上,加以提炼制作的文章,这便是“编述”,有如现在的“改编”。
    “著作”,古称“作”;“编述”,古代称“述”。孔子的“述而不作”的话,就严格区分了这两种体例。
    “抄纂”是资料的汇编,古人叫“论(lún)”。“论”的本字应是“仑”,是排列、编纂成辑的意思。如集孔子言论的《论语》。
问:刑事诉讼法论程序正义
  1. 答:我去年的毕业论文就是写这个问题的,后来在中山大学拿了个良。楼上是在网上抓,我不想说太多,这里推荐一本我去年受益匪浅的书 厦门大学齐树洁教授的《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定价45元。如果需要其他帮助,可以向我进一步联系。当然,要赏点分给我咯。。。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1. 答: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参考文献现行《刑诉法》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1.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 答: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3.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是: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司法实践中就是: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4. 答: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修定历程: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 2、1996年3月17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3、2012年3月14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5.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是: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司法实践中就是: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6. 答: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7. 答: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8.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是: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司法实践中就是: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9.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是: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司法实践中就是: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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