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个人破产与财务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靳岩岩[1](2022)在《论个人破产法上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文中研究指明免责考察制度是个人破产立法中的核心问题,其法律构造包括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两大部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确立了免责考察制度的初步框架,但其免责条件规则对不予免责的债务情形和债务人情形规定不尽完善、缺乏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考量,免责程序规则对免责申请的启动缺乏前置性程序的制约、许可免责程序过于复杂、对债务人所受的权利能力限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在整体主义和利益平衡的理念下完善我国个人破产法上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在完善免责条件规则层面,应当删除不予免责债务中的雇佣之债、设置所欠税款年限限制、明晰兜底条款范围,增加不予免责债务人情形中的原则性规定、设置债务人不当行为的审查时间,并在免责条件中纳入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考察。在完善免责程序规则层面,应当以和解作为免责考察的前置程序,简化适格债务人的许可免责程序,完善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进而构建更为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规则,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有益经验。
徐阳光[2](2021)在《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个人破产免责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正当性依据主要来自多元免责理论的支撑。免责立法理念最早源于债务人合作理论,但现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融合了债务宽恕理念、人道主义理论和社会效用理论,体现了个人破产立法本位的转变。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应当基于多元免责理论融合,并考虑传统文化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在立法上选择许可免责的法律路径,弱化"债权人同意"要素,并辅之以"清偿比例"要件,以便在保护债务人和打击逃废债行为之间取得平衡;个人破产免责规范构建的核心在于免责范围的界定,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应当主要包括税收债务、罚款和其他制裁、婚姻家庭债务,学生教育贷款不应当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限于债务人的欺诈和不合作情形,同时对二次破产和后续破产免责施加必要的限制,合理定位法院在免责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骆晓芬[3](2021)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破产制度立法存在着商人破产说与一般破产说两种。当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一般破产法的立法模式,目前适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正在逐步转为一般破产主义。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秩序加速变革,新一轮的数字革命和科技变革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债权债务纠纷呈爆发增长趋势,不少债务人实际上已陷入破产状态。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之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社会中存在的“僵尸债权”现象缺少一种最终的解决机制。本文在结合我国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分点阐述当前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我国亟需构建这项制度并且已经具备构建这项制度的现实基础与社会环境。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落地与实施。本文在研究美国和日本个人破产立法的基础之上,重点对已发布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进行分析,从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资格、豁免财产范围、破产程序的设置、债务人行为和职业资格的限制、免责考核期限的规定、破产事务的管理和对于破产欺诈的处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研究《条例》的具体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的比较和考察,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等研究方法,提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思考。首先,我国宜采取统一制定《破产法》的立法模式,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结合起来,形成一部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这是本文的创新点。其次,在制定相关特殊程序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紧后松”的原则,同时参照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差异尽可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立法模式。最后,提出关于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想。重点对破产人的破产原因、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失权制度和复权制度五项特殊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在结合我国社会时代背景下,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模式选择提供行之有效的意见。同时,本文提出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社会配套制度。例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屈扬[4](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宋学飞[5](2020)在《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仍然还在理论研究阶段。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个人债务人退出与更生提供程序接口,破解执行难困局,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地方法院对个人债务清理的试点值得肯定,理论上应该及时总结试点取得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制度完善的方向和路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浙江模式”、“江苏模式”、“山东模式”三种各具特色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浙江模式”中的“台州型”其主要构建了“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的操作流程,“温州型”规定了较为全面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江苏模式”中的“睢宁型”主要解决执行程序中个人及非法人组织的退出问题,“吴江型”则是对“温州型”清理机制的细化;“山东模式”下的“高青型”主要解决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个人债务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上欠缺统一的制度供给,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一,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不统一;其二,债务清理程序启动方式过于单一;其三,管理人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不明以及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其四,债务清理程序效力未及全部债权人,地方法院为避免违法性指责,以“债权人一致同意”为前提推进程序,其程序推进难度极大,且因不能顾及所有债权人,效果上无法保证;其五,由于法院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定位不明,为避免司法实践争议,法院都是选取实践中的无争议的案例,试点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其六,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完善,将个人债务清理中的失权与复权和执行中的信用惩戒与修复混淆,导致适用的混乱,进一步影响到人们对于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信心与信赖。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以适应更广泛、更长远的社会需求。在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上应更加明确、统一,不应排除消费性主体的适用。清理程序的启动方式应多元化,执行转个人债务清理,调解转个人债务清理,以银行债权委员会介入调解转个人债务清理,都是可以选择的启动方式。参照企业破产管理制度,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以委托合同的形式选任管理人。个人债务管理人的报酬,应参照地方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的做法,由个人债务清理基金会提供保障。引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采取“双重多数决”和“拟制同意”的表决规则,减缓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压力,确保程序的快速推进。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制定个人债务清理的操作指引,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债务清理方案进行司法审查。借鉴域外个人失权与复权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现行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框架内,根据不同负债情形构建约定失权、法定失权的模式以及混合的复权模式。
吕航[6](2020)在《自然人破产免责中债务人道德风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然人过度负债现象是长期以来的社会问题,是社会环境普遍商化下的必然结果。一方面,个人经济生活变化下,信贷产业的高速发展,导致信贷消费快速膨胀成为可能;另一方面,自然人开展商事活动,承担商事风险后导致生活陷入困顿,现存已有制度却并未提供合法的退出机制供其退出市场。与此同时,法院内部存在大量执行难的遗留问题,导致自然人过度负债引发的连锁反应趋于严重。自然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有所不同,自然人破产不可避免、当然发生债务免除情况下,有关债务免除之相关问题引发了社会民众的担忧与思考:债务免除是否会成为逃债的制度工具?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如何得到有效规制?破产免责是否会陷入滥用?如何在引入破产免责这一理念的同时,维系破产法之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有效调整之机制的信赖基础?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立足于破产免责中债务人道德风险这一问题,通过以下四部分开展阐述:第一部分,是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入手,探析债务免除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中所发挥的功能及制度价值,解构债务免除与自然人破产之间的关系,论证债务免除中的道德风险之形成机制。第二部分,通过现存法律基础、制度基础、现实基础的角度,分析规制债务人道德风险的可行性条件,通过对破产法的内在价值,包括公平价值、诚信价值、效益价值,以论证规制债务人道德风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债务人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需要对道德风险予以类型化,着重研究各国立法例、破产立法指南、我国《企业破产法》及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类型化思路,进行归纳总结。第四部分,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从两个角度出发,预防与控制。预防在于纠正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主要表现为破产财产的申报、管理,核查与调查制度,破产保全制度,从而维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度、信息披露的方式。控制则围绕对发生的道德风险进行控制,通过强化撤销权制度、健全失权复权制度以及严格破产免责制度,来达到道德风险的控制效果。
申强[7](2020)在《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基于“内地个人破产第一案”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世纪之初个人破产立法因“条件不成熟”而被否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部分均发文将这个问题再次提起。作为内地个人破产第一案,浙江温州中院对于失去偿债能力的破产企业债务人蔡某,作出将总债务200多万债务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判决,开辟了中国内地个人破产审理的先河。日益严重的个人过度负债问题,影响个人生活、制约经济发展,“催生”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立法有利于使“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有利于债权人进一步明晰债务人信用、资产与负债状况,慎重选择交易对象、维护债权利益;有利于社会诚信建设、保持健康和谐,凸显立法的必要性。在立法的可行性上,当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成型,立法规制主体的选择、法庭内、外债务清理程序的构建以及各项制度均已有适当安排。同时,要有相应配套制度的支持,完善个人征信制度、个人财产申报与登记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个人破产法能够顺利运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法律制定情况等基本国情,以传统文化为基础,以外国先进之经验为指导,循序渐进地构建一套既能体现尊重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权利,又能实现维护社会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个人破产体系。
欧元捷[8](2020)在《论个人破产建构的中国逻辑——以破产与免债的界分为起点》文中认为我国目前有关个人破产的讨论,有抛开破产本体而泛谈重生价值的倾向。其实就本体而言,个人破产关注的是债务人成为破产人的过程和结果,关注的是破产人经济、政治、伦理地位的降级,破产并非天然地与免债绑定,破产更不等同于免责。个人破产与债务免除虽在程序处理上关联紧密,但却是原理迥异的两套机制,不可混淆而论。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起步阶段,尤其应当明确破产与免债的本旨差异、逻辑先后、主次之别,将现阶段的重心置于个人破产本体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探讨为何种类型的破产人打开免债通道。
刘冰[9](2019)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创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改变社会固有债务文化,树立破产免责理念,促进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建立信用标尺,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明确"诚实"对债务人的价值指引,为诚实债务人提供低成本救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企业破产制度、个人征信体系和执行制度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下,创建条件逐渐走向成熟。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理论和规则。债务出清理论和信用公平理论分别在宏观和微观层面指导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从法庭内和法庭外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规则。进而在个人破产制度运行机理的指导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法庭外债务清理制度和法庭内债务清理制度。
余诗俊[10](2016)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设立了许多促进本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含有合理的市场竞争退出机制——企业破产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以及国内居民消费信贷规模的爆炸式增长,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已经是势在必行。作者个人认为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在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还可以实现法理学中重要的内在价值,例如:自由、平等、公正等,这是符合我国对市场经济竞争失败者予以仁爱关怀的理念。尽管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冲击我国传统的债务清偿观念,但是根据发达地区以往的经验来看,正确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不会让经营性个体轻易破产的,所以我国仍然应当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有针对、有计划地进行个人破产机制在我国建立与完善。在当前市场经济情况下,个人负债到期无法清偿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单独依靠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无法解决现有的债务清理问题,这也是作者本人为何强调在我国需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原因之一,并且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促进本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制完善,以及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破产制度的概述,接着是对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介绍,以及简析我国国内经济环境现状,其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述进行简单的铺垫,表明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的同时,阐述我国为何需要构建这样一个制度来完善整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最后,文章的第四部分则是作者本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构建的些许思考,提出了几项自己的建议和主张。涉及方面有:个人破产管辖、失权与复权、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等。
二、试论个人破产与财务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个人破产与财务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论个人破产法上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比较法视野下个人破产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 |
(一)免责条件规则 |
(二)免责程序规则 |
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制度法律构造的现状与不足 |
(一)《深圳条例》确立的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 |
(二)《深圳条例》中免责考察制度法律构造存在的不足 |
1.免责条件规则存在的不足 |
2.免责程序规则存在的不足 |
三、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法律构造的完善 |
(一)强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理念 |
(二)免责条件规则的完善路径 |
1.不予免责的债务情形 |
2.不予免责的债务人情形 |
3.明确将债务人清偿能力作为免责条件 |
(三)免责程序规则的完善路径 |
1.以和解作为免责考察的前置程序 |
2.简化适格债务人的许可免责程序 |
3.完善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
四、结 论 |
(2)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证成 |
(一)债务人合作理论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二)债务宽恕与人道主义理论 |
(三)社会效用理论与社会整体利益追求 |
(四)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立法的正当性论证 |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法律路径选择 |
(一)自动免责:依赖于完善的配套制度 |
(二)许可免责:现实的最佳选择 |
三、个人破产免责的例外情形考量 |
(一)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界定 |
1. 税收债务 |
2. 政府罚款和其他制裁 |
3. 婚姻家庭债务 |
4. 学生教育贷款 |
(二)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设定 |
1. 债务人的欺诈与不合作情形 |
2. 二次破产和后续破产的免责限制 |
结语 |
(3)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2.1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2.1.1 个人破产制度助力法院化解执行难问题 |
2.1.2 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
2.1.3 个人破产制度更符合我国当前消费结构 |
2.1.4 匹配《民法典》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
2.2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
2.2.1 个人征信体制助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
2.2.2 财产登记制度助力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
2.2.3 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
2.2.4 其他国家地区可借鉴的丰富立法资源 |
第三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比较考察 |
3.1 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比较 |
3.1.1 英美法系之美国个人破产制度 |
3.1.2 大陆法系之日本个人破产制度 |
3.2 我国深圳特区个人破产制度的考察 |
3.2.1 个人破产申请和豁免财产范围 |
3.2.2 个人破产制度三种程序的设置 |
3.2.3 破产债务人行为及其职业限制 |
3.2.4 个人破产设置三年免责考核期 |
3.2.5 破产事务管理和破产欺诈处理 |
3.3 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想 |
4.1 统一制定《破产法》的立法模式 |
4.2 个人破产具体制度构建 |
4.2.1 概括主义模式的破产原因 |
4.2.2 混合主义的自由财产制度 |
4.2.3 许可免责主义的免责制度 |
4.2.4 当然形成主义的失权制度 |
4.2.5 许可复权主义的复权制度 |
4.3 完善个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 |
4.3.1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4.3.2 健全个人财产登记 |
4.3.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现有研究及其不足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1章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1.1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现状 |
1.1.1 “浙江模式” |
1.1.2 “江苏模式” |
1.1.3 “山东模式” |
1.2 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 |
1.2.1 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不统一 |
1.2.2 债务清理程序启动方式的单一化 |
1.2.3 管理人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不明及资金保障不健全 |
1.2.4 债务清理程序效力未及全部债权人 |
1.2.5 法院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定位不明 |
1.2.6 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完善 |
第2章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1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必要性 |
2.1.1 个人“债务危机”需要一个更具普遍性的应对方案 |
2.1.2 “个人”平等适用退出机制需要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
2.1.3 破解“执行不能”困境需要一套更具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
2.2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可行性 |
2.2.1 法理上的正当性 |
2.2.2 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现有法律制度的依据 |
第3章 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建议 |
3.1 适用主体范围与认定标准的统一 |
3.2 清理程序启动方式的多元化 |
3.3 参照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 |
3.4 引入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 |
3.5 司法介入尺度的准确把握 |
3.6 个人失权与复权制度的构建 |
3.6.1 个人失权与复权模式的域外立法经验 |
3.6.2 个人失权内容与复权范围的类型构建 |
3.6.3 个人债务清理失权与复权的模式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自然人破产免责中债务人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自然人破产免责债务人道德风险之概述 |
第一节 自然人破产 |
一、自然人破产的定义 |
二、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三、自然人破产的立法选择 |
第二节 免责的产生与立法选择 |
一、破产法理念的转变与免责的产生 |
二、免责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三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概述 |
一、债务人道德风险的界定 |
二、债务人道德风险的形成机制 |
第二章 债务人道德风险规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规制的法律基础 |
一、债务清理方面的规范供给 |
二、其他有助于债务清理的规范供给 |
第二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规制的制度基础 |
第三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规制的现实基础 |
第四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是破产法的价值要求 |
一、公平价值 |
二、诚信价值 |
三、效益价值 |
第三章 债务人道德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的类型化思路 |
一、破产立法指南的类型化思路 |
二、各国债务人道德风险的类型化思路 |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及个人债务清理的类型化思路 |
四、债务人道德风险的类型化标准及类型分类 |
第二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的类型分析 |
一、偏颇性清偿 |
二、欺诈性交易 |
三、故意或恶意减损财产 |
四、有清偿能力却获得免责 |
第四章 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的预防 |
一、完善破产财产相关制度 |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债务人道德风险的控制 |
一、强化撤销权制度 |
二、严格破产免责制度 |
三、健全失权复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基于“内地个人破产第一案”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前言 |
一、负债问题“催生”个人破产制度 |
(一)负债问题影响个人生活 |
(二)负债问题制约市场经济发展 |
(三)负债问题“催生”个人破产制度 |
二、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 |
(一)个人破产立法对于债务人的必要性 |
1.以诚相待,摆脱债务困扰 |
2.保障人权,提供重获新生的机会 |
(二)个人破产立法对于债权人的必要性 |
1.最大化弥补债权人损失 |
2.建立信用标尺,保护债权人利益 |
(三)个人破产立法对于社会的必要性 |
1.打破传统思想,树立破产免责理念 |
2.促进社会诚信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
三、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制主体 |
1.规制主体的一般选择 |
2.规制主体的特别排除 |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构建 |
1.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 |
2.法庭内债务清理程序 |
(三)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安排 |
1.自由财产制度 |
2.失权与复权制度 |
四、个人破产立法的相关制度配合 |
(一)个人征信制度 |
1.个人征信制度的重要性 |
2.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善 |
(二)个人财产登记与申报制度 |
1.个人财产登记与申报制度的重要性 |
2.个人财产登记与申报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保障制度 |
1.完善破产个人的社会福利体系 |
2.发展个人破产保险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创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及条件 |
(一) 创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 |
1.对社会的意义:改变固有文化, 树立破产免责理念 |
2.对债权人的意义:建立信用标尺, 保护债权人利益 |
(1) 促进个人信用信息全面融合 |
(2) 促进个人信用市场全面建立 |
3.对债务人的意义:明确“诚实”价值, 提供低成本救济 |
(二) 创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 |
二、创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机理 |
(一) 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理论 |
1.宏观运行理论:债务出清理论 |
2.微观运行理论:信用公平理论 |
(二) 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规则 |
1.法庭外债务清理运行规则 |
2.法庭内债务清理运行规则 |
三、创建个人破产制度的进路 |
(一) 法庭外债务清理制度 |
1.债务咨询服务内容 |
2.债务咨询服务组织 |
3.债务咨询服务资金 |
(二) 法庭内债务清理制度 |
1.程序性规定 |
2.实体性规定 |
(1) 债务豁免的限制 |
(2) 债务豁免的范围 |
3.特殊性规定 |
结 语 |
(10)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破产制度的概况 |
(一) 我国的破产制度简述 |
(二) 个人破产制度的简述 |
1、个人破产简述 |
2、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财产的范围 |
3、其他相关概念 |
(三) 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简述 |
(四) 个人破产在我国的现状与经济环境简析 |
1、个人破产在中国的现状 |
2、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构建的经济环境简析 |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 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与现实需要 |
1、制度价值 |
2、我国社会现况的需求 |
3、经济社会转型中的需要 |
4、接轨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
(二) 因现实中司法判决执行难而引发的制度诉求 |
(三) 民事强制执行不足的弥补 |
三、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论析 |
(一) 法制建设的发展 |
1、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 |
2、国内法律文化的进步 |
(二) 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
(三) 我国社保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四、个人破产制度于我国的构建 |
(一) 个人破产程序制度 |
1、主体范围 |
2、个人破产的管辖 |
3、程序的启动与终结 |
(二) 个人破产实体制度 |
1、失权制度与复权制度 |
2、免责制度 |
3、自由财产制 |
(三) 其他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个人破产与财务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个人破产法上免责考察制度的法律构造[J]. 靳岩岩. 财经法学, 2022(01)
- [2]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J]. 徐阳光. 中国法学, 2021(04)
- [3]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D]. 骆晓芬.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D]. 屈扬. 贵州师范大学, 2021
- [5]我国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不足与完善[D]. 宋学飞. 湘潭大学, 2020(02)
- [6]自然人破产免责中债务人道德风险问题研究[D]. 吕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基于“内地个人破产第一案”的思考[D]. 申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8]论个人破产建构的中国逻辑——以破产与免债的界分为起点[J]. 欧元捷. 山东社会科学, 2020(03)
- [9]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 刘冰. 中国法学, 2019(04)
- [10]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 余诗俊. 云南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