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携带凶器”:抢劫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

论“携带凶器”:抢劫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

一、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唐明薇[1](2020)在《携带凶器盗窃既遂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较于传统的数额型盗窃行为,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不仅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单次数额达不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而将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又处罚过轻的现象,立法部门及时对刑法典进行修正,取消了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要求,将其与数额型盗窃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类型进行规定。新增一种盗窃类型,对原本的盗窃罪既遂标准产生了冲击。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盗窃既遂的认定出现了许多问题。究其根本,是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性质厘定不清。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应当是客观危险性和主观用途的统一,且范围应当比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要窄。“携带”应以“暗带”的方式发生在实行行为阶段且具有携带凶器的意识。与数额型盗窃相比,携带凶器盗窃在入罪模式取消了数额较大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携带凶器的行为要素;相对应,所保护的法益变为复数法益,新增了人身相关法益,而减轻了财产法益量的要求。携带凶器盗窃既遂判断标准不一的原因是其学理标准不一,即对其行为性质是行为犯、危险犯抑或是结果犯的认定不同。携带凶器盗窃应是结果犯,这符合刑法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于携带凶器盗窃结果犯的行为性质认定,控制说应为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认定标准。与普通盗窃采取稳定控制说不同的是,携带凶器盗窃既遂采取的是实际控制说。即,以窃取财物行为完成,受害人无法行使对该物的完全的事实支配权为标志。携带凶器盗窃所侵害的法益包括财产利益和对人身权利的潜在威胁,并且是以财产利益为主。其既遂的标准仍应当是以取得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标准,但是如果不具有对人身权利造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或者对人身造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极小,那么应当是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能犯。司法实践中围绕携带凶器盗窃既遂与未遂也出现了无数额论以及统一数额论两种争论。基于实践中出现的无数额论和统一数额论提出解决方案:应根据行为人盗窃的是否为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是否存在意识到携带了凶器,携带的阶段和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凶器的认定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符合携带凶器盗窃构成要件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的停止形态只是其量刑因素。

魏莹[2](2019)在《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聚众斗殴罪作为流氓罪的分解罪名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涉及人员众多,场面混乱,且常携带杀伤性武器,故容易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破坏公共秩序,也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社会危害性严重。为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针对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结果作出转化定罪的规定,但由于条款表述简单模糊,导致理论界对其存在争议,实践中法律适用也不一致。因此,对聚众斗殴罪转化犯问题的研究理论上与实务上均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分析转化犯的概念入手,对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对其特征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论证聚众斗殴罪转化条款的性质——法律拟制。聚众斗殴罪转化犯成立条件争议较大,本文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并结合本罪转化条款法律拟制的性质,确定聚众斗殴罪成立转化犯所应符合三方面的条件,即前提条件为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客观条件为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主观条件为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即主观具有罪过。由于聚众斗殴的参加人数较多,因此,确定转化定罪的人员的范围至关重要,本文认为限定的部分转化说具有合理性。在明晰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对其转化犯的主体进行了具体分析。

林甄[3](2019)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1997年《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之后,《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修改和2013年7月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充实了寻衅滋事罪的内涵,缓解了司法实践部门认定中的困惑。但近些年来寻衅滋事罪再次陷入“口袋罪”的诘难之中而难以自拔。故有必要从法理层面再次审视寻衅滋事罪的刑法定位等问题。本文选取二个典型案例,对案例的基本案情、判决结果作了详细描述,归纳总结了案件焦点以及由该争议焦点所引发的问题,以上述案例为视角,第一部分,对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及主观方面进行探讨。第二部分,寻衅滋事罪的罪状描述中均采用了难以评判的“情节恶劣”或“严重混乱”的成罪标准,成为了本罪司法认定的主要难题,以及本罪与相近罪的区分也是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笔者结合具体案例,逐一分析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中各种行为类型及其司法认定中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对相似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国外立法的特点及其借鉴。最后一部分是结合数据统计的方式,分析“口袋罪”现象,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刑法定位,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准确适用寻衅滋事罪能有所助益。

郑王婷[4](2018)在《法律拟制与法律注意规定视角下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文中研究说明刑法分则第247条第2款规定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该规定到底作拟制规定还是注意规定来解读,不仅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争议,甚至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判法:支持以行为人存在杀人故意为必要的注意规定说的法院认定,刑讯逼供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支持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法律拟制说的法院则认定,刑讯逼供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该条款的前半部分行为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是完全契合,故其具备拟制规则的构成特征,也存在相关的刑事政策为其法律拟制的理由,在形式层面上确实满足法律拟制规定。而将犯罪过失拟制为犯罪故意,过失犯罪拟制为故意犯罪,在实质层面却有背离罪刑法定与背离罪刑均衡之嫌。因其规定不十分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偏差。将刑法第247条第2款进行更深层次地、科学合理地、规整且适正地解读理论上的问题。为尽可能的获取公众认同感,以维护最基本的刑法原则为首要条件,强调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主要基调,以增强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为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辅,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进行具体化、类型化的分析,加强主客观相一致理论说明性。具体而言,应对刑法第247条第2款进行重新定性解释,以严格维护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合理解释该规定。建议或是以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规制为导向,加强规则设置的合理性,在立法上明确,通过明确行为人不同的主观罪过以及主管恶性所具备的不同程度,具体对不同的犯罪分子进行不同的定罪论罚。通过对第247条采用两种处理情况(结果加重、转化犯)相结合的模式以适应出现的不同犯罪情节。增加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相关犯罪情节,即在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以本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而以实施超出基本行为的暴力故意并致人死亡的情况,直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抑或是以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导向,还原刑讯逼供罪最初始的入罪形态,易言之,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刑讯者是以犯罪过失导致的死亡后果,则刑讯者承担过失致人死亡和刑讯逼供罪的想象竞合,择一种罪论处,最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赵拥军,周涛[5](2017)在《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规则考量》文中研究指明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应当以其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这一法益侵害的后果为标准。在具体的定罪及其法定刑升格的认定中应当慎重,特别是对于入户盗窃等情节而言,如果仅因为一些实际危害程度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发生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等原因,就一律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刑罚畸重,违背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基础罪名、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程度、使用目的以及关联性等进行具体考量,并在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下对"户"等要素的界定进行利益保护平衡的双重性考量与禁止重复评价等规则的考量,对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进行妥当的司法认定。

赵拥军[6](2017)在《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思路及要点》文中研究表明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及其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也应当以其严重的侵犯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这一法益侵害的后果为标准。对于转化型抢劫及其加重情节的认定应当在保障人权和罪刑相当之间保持均衡。因此,可以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基本犯罪的认定,并对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程度、使用目的以及关联性等进行考量,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下进行利益保护平衡的双重性考量与禁止重复评价等规则的考量,对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进行司法认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满足转化型抢劫的情形下,应在违法性阶层以转化型抢劫罪对其行为进行评价,进而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他人共同犯罪情形下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以转化型抢劫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

李颖[7](2017)在《浅议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适用》文中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直接作为盗窃罪入罪形态纳入刑法评价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与司法适用仍有不明晰之处。应当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进一步制约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在准确界定"凶器"与"携带"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等与携带凶器盗窃行为具有相近似或转化关系的罪名进行合理区分。

周丽[8](2017)在《新型盗窃犯罪研究》文中认为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三个基本的入罪标准,分别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这三个基本入罪标准与“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一起构成了盗窃罪的五个基本入罪标准。正因为此三类盗窃行为是盗窃罪新增的行为方式,同时此三种行为在盗窃数额与次数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此三种盗窃犯罪行为称为新型盗窃犯罪,以区别于传统的盗窃行为。距离此三种新型盗窃行为入刑已有六年时光。在201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对三种新型盗窃行为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司法文件中对新型盗窃犯罪所涉及的概念进行了一定解释,而这些解释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对新型盗窃犯罪的理解中也是值得讨论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三种新增盗窃行为再次进行细致的讨论。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将此部分分为了三个小节。第一个小节主要是对“户”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二小节讨论了行为人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入户”,第三小节主要阐述了“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二者之间的转化问题。第二部分,笔者也是分为了三个部分来论述。第一小节主要是对“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两种犯罪行为的区别进行了讨论;第二小节是关于“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行为应该如何理解;第三小节主要对“凶器”概念为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部分也是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小节主要对何为“公共场所”进行了一些讨论;第二小节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具体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小节主要是对“扒窃”行为的行为对象应该为何进行了界定。笔者希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六年后,能够结合大量文献材料以及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通过对这三个部分的讨论,将新型盗窃犯罪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这对于今后如何更好的处理新型盗窃犯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选择此课题进行研究并且撰写论文,是考虑到此课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欧阳雅婷[9](2016)在《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关于“……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规定,见之于《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和第292条。理论与实务对此规定的争议由来已久。理论上有转化犯为立论基础的转化型故意杀人罪与以法律拟制理论为根基的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拟制型故意杀人罪规定的理解不同,影响着司法定罪量刑的不同,存在着很多同类型案件处罚不均衡的现象,这必然有损法秩序的统一,进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如对于同样的非法拘禁后又使用超出拘禁限度的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事实,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有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的,更有在非法拘禁罪基本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的,可谓刑轻刑重,参差不齐。而不同的定罪量刑直接关乎行为人自由刑期的长短,关系到行为人的自由保障问题。由此看来,对一个法条理解不同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不同,不仅影响着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难易,更是影响着行为人承担刑罚处罚的轻重。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尝试以刑法法律拟制理论构建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类型,以期能为司法认定提供一个参考思路。本文主要从法理论证及司法适用两方面分析拟制型故意杀人罪。法理上,在分析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理论与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理论的联系与区别的基础上,指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理论的困境,倡导以刑法法律拟制理论为根基建立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理论,扫清学界对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立法设置正当性的质疑。除了正当性质疑,学界还对拟制型故意杀人罪规定的罪数性质颇有争议,对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犯罪类型下的刑法法律拟制类型也往往各持其说。因此,明确其与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等传统罪数理论的联系与区别,并根据刑法法律拟制分类对其中的不同规定进行分类,对把握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内涵与外延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适用方面,犯罪构成是司法定罪的前提,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司法适用亦必须以犯罪构成类型化为前提。因此,本文以“违法——责任”为体系,勾勒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全面分析其特殊的行为构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拟制故意”的内容,并分析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在此基础上,选取了拟制型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它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论述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的正当性根据;并具体分析了发生实行过限时的具体刑事责任认定问题。

熊亚文[10](2015)在《盗窃罪法益:立法变迁与司法抉择》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对入罪判断起决定作用的目的论解释以及谨守出罪的实质解释,法益概念发挥着重要的解释论机能。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离不开法益观念的指导。"扒窃"、"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等新型盗窃行为入罪表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已经由一元的财产法益走向多元的"财产﹢人身"法益。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多元化必然会现实地改变其犯罪构成要件之该当。因此,只有通过法益观念指导新型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才能得出具有实质合理性且合乎目的性的解释结论,从而为新型盗窃行为的入罪判断提供统一、规范的限定标准。

二、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携带凶器盗窃既遂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安排
第一章 携带凶器盗窃既遂认定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携带凶器盗窃的基本特征
        一、携带凶器盗窃的内涵
        二、携带凶器盗窃与普通盗窃之间的区分
    第二节 携带凶器盗窃既遂判断的难题
        一、既遂判断学理标准不一
        二、是否需要数额标准不一
第二章 携带凶器盗窃行为性质的界定
    第一节 携带凶器盗窃行为性质的基本争议
        一、危险犯说
        二、行为犯说
        三、结果犯说
        四、本文的立场:结果犯说
    第二节 携带凶器盗窃行为是结果犯之证成
        一、符合刑法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二、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章 携带凶器盗窃类型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说的提倡
    第一节 普通盗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标准区分
        一、普通盗窃的既遂标准——稳定控制说
        二、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说
    第二节 实际控制说的具体适用
        一、一般标准:控制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二、排除标准:无人在盗窃现场时是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能犯
    第三节 但书规定与携带凶器盗窃既遂判断之间的关系
        一、但书规定对携带凶器盗窃既遂判断之影响
        二、但书是构成要件判断而不包括犯罪停止形态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2)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第2章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概述
    2.1 转化犯的概念
        2.1.1 关于转化犯概念的不同观点
        2.1.2 转化犯的概念界定
    2.2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概念及特征
        2.2.1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界定
        2.2.2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要特征
    2.3 聚众斗殴罪转化条款的性质
        2.3.1 对聚众斗殴罪转化条款性质的不同观点
        2.3.2 聚众斗殴罪转化条款的合理定性——法律拟制
第3章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成立条件
    3.1 前提条件——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3.1.1 转化犯成立的基础行为属性——犯罪行为
        3.1.2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成立的前提——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3.2 客观条件——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
        3.2.1 重伤、死亡结果出现的时空范围
        3.2.2 重伤、死亡结果的对象范围
    3.3 主观条件——对重伤、死亡结果的故意或过失
        3.3.1 主观条件的确定原则——责任主义
        3.3.2 关于对重伤、死亡结果主观罪过的不同观点
        3.3.3 笔者的观点——故意、过失说
第4章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体
    4.1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体范围
        4.1.1 关于主体范围的不同观点
        4.1.2 笔者的观点——限定的部分转化说
    4.2 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具体主体类型
        4.2.1 首要分子
        4.2.2 积极参加者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回顾及问题引出
    第一节 案情回顾
        一、案例一[游某某寻衅滋事案]
        二、案例二[石某光等人故意伤害案]
    第二节 问题引出
        一、案例一的争论焦点
        二、案例二的定性分歧
第二章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及主观方面探讨
    第一节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
        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
        三、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
        四、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
    第二节 主观方面探讨
        一、罪过形式
        二、犯罪动机
第三章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及司法判断
    第一节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随意殴打”的理解
        二、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第二节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的理解
        二、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
        三、司法困境
    第三节 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型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强拿硬要”、“任意损毁”的理解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第四节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理解
        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第四章 域外相关立法及其借鉴
    第一节 域外的相关规定
        一、德国的相关规定
        二、日本的相关规定
        三、新加坡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借鉴域外的罚金刑
        一、域外相关规定的特点
        二、域外罚金刑的借鉴
第五章 寻衅滋事罪的刑法定位与完善建议
    第一节 刑法定位
        一、“口袋罪”倾向
        二、“口袋罪”视域下寻衅滋事罪的刑法定位
        (一) 废除说
        (二) 相对废除说
        (三) 保留完善说
    第二节 完善建议
        一、罚金刑的出台
        二、流氓动机的规制
        三、“随意”含义的明确
结论
参考文献

(4)法律拟制与法律注意规定视角下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刑法第247条第2款性质之争
    (一)法律拟制说
    (二)注意规定说
二、刑法中的拟制规定梳理
    (一)相类似拟制规定思考
    (二)不相类似拟制规定比较
        1.对客观行为的拟制
        2.对犯罪主体的拟制
三、法律拟制规定与法律注意规定辨析
    (一)法律拟制规定与法律注意规定的联系
    (二)法律拟制规定与法律注意规定的区别
    (三)法律拟制规定与法律注意规定的区分方法
四、刑讯逼供过失致人死亡定性路径之探讨
    (一)法律拟制说之合理性
    (二)完善建议
        1.以非法拘禁罪规制为导向
        2.以实质罪刑法定原则为导向
参考文献
致谢

(6)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思路及要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转化型抢劫罪基本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罪名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二)犯盗窃、诈骗和抢夺罪无需要求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
    (三)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的认定问题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要点
    (一)考量是否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为目的
    (二)考量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三)考量先前的盗窃等犯罪与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要点
    (一)对“户”界定的双重性考量
    (二)禁止重复评价与罪刑均衡的考量

(7)浅议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携带凶器盗窃行为的入罪认定
二、“凶器”与“携带”的司法认定
    (一) 关于“凶器”的认定
    (二) 关于“携带”的认定
三、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与其他罪状的竞合与法律适用
    (一) 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行为辨析
    (二) 携带凶器盗窃与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辨析

(8)新型盗窃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缘起及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入户盗窃
    第一节 关于“户”的争议及其界定
        一、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户”的有关规定
        二、“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应相同
        三、无人居住的房屋能被定义为“户”
    第二节“入户”的非法性及其类型的探讨
        一、“入户盗窃”的“入户”应具非法性
        二、“非法入户”的几种类型
        三、“入户”程度之探讨
    第三节“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之肯定
第二章 携带凶器盗窃
    第一节 携带凶器下的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异同
        一、关于“抢夺”与“盗窃”的界分的两种学说
        二、对新旧界分说的评析
        三、携带凶器下的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异同
    第二节“携带凶器盗窃”之“携带”的界定
        一、学界对刑法解释中的“携带”二字如何理解存在的争议
        二、刑法解释中的“随身”二字应有具体意义
        三、从定罪来理解两罪“携带”的不同
    第三节 关于凶器的认定
        一、刑法中的“凶器”的认定
        二、学界对用法上的凶器存在的争议
        三、从多个方面判定用法上的凶器
第三章 扒窃
    第一节 刑法中“扒窃”的含义
    第二节 关于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
        一、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
        二、关于“公共场所”的特点
        三、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
    第三节 关于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9)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确立
    第一节 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理论的困境
        一、转化犯概述
        二、转化犯理论的定位困境
        三、转化犯理论的司法适用紊乱
    第二节 转化犯理论与刑法法律拟制理论的关系
        一、刑法法律拟制理论概述
        二、刑法法律拟制理论与转化犯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三、转化犯理论的法律拟制实质
    第三节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理论概述
        一、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二、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三、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范围
    第四节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立论根据
        一、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二、符合法益侵害相当性原则
        三、符合责任主义原则
        四、满足效益最大化要求
        五、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
        六、满足刑法机能协调要求
第二章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类型梳理及罪数性质
    第一节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类型梳理
        一、刑法法律拟制的分类
        二、数罪拟制为一罪的类型
        三、此罪拟制为彼罪的类型
    第二节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罪数性质
        一、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想象竞合犯
        二、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吸收犯
        三、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结果加重犯
第三章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特殊构造
    第一节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要素
        一、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造
        二、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危害结果
        三、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责任要件要素
        一、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拟制故意”内容
        二、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罪过形式
    第三节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
        二、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
第四章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疑难探析
    第一节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主体适用
        一、“罪名说”与“罪行说”的争议
        二、法律拟制视野中对“罪名说”的重新解读
        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正当性根据
    第二节 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实行过限适用
        一、拟制型故意杀人罪与实行过限
        二、聚众共犯的实行过限认定
        三、其它共犯的实行过限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10)盗窃罪法益:立法变迁与司法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立法变迁:盗窃罪保护法益的多元化
    (一)“扒窃”立法保护法益的多元化
    (二)“入户盗窃”立法保护法益的多元化
    (三)“携带凶器盗窃”立法保护法益的多元化
三、司法抉择:法益观念下新型盗窃行为入罪之限定
    (一)“扒窃”入罪之限定
    (二)“入户盗窃”入罪之限定
    (三)“携带凶器盗窃”入罪之限定

四、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携带凶器盗窃既遂标准研究[D]. 唐明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研究[D]. 魏莹.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3]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D]. 林甄. 厦门大学, 2019(02)
  • [4]法律拟制与法律注意规定视角下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D]. 郑王婷. 江西财经大学, 2018(12)
  • [5]转化型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司法认定规则考量[J]. 赵拥军,周涛. 经济刑法, 2017(00)
  • [6]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认定思路及要点[J]. 赵拥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05)
  • [7]浅议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适用[J]. 李颖.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04)
  • [8]新型盗窃犯罪研究[D]. 周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拟制型故意杀人罪研究[D]. 欧阳雅婷. 华侨大学, 2016(02)
  • [10]盗窃罪法益:立法变迁与司法抉择[J]. 熊亚文. 政治与法律,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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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携带凶器”:抢劫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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