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孟强[1](2020)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法保护:根基、进展和体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未成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系日臻完善,刑事法所起到的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愈发突显。"矜老恤幼"的文化传统、区别对待的关爱法理以及多元开放的法律渊源共同构成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法保护的根基。时至今日,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法保护在权益范围扩张、司法政策倾斜和刑事专项法制三个方面取得了富有成效的进展。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法保护体系集中体现在三大环节: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制度、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严惩侵害制度以及未成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保护制度。
吕蕾[2](2020)在《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类社会步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在充分随性地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步恶化。在互联网时代,“记忆成了常态,而遗忘成了例外”,人类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挑战,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应运而生,其对于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被遗忘权最早因“谷歌诉冈萨雷斯案”而确立,随之美国“橡皮擦法案”的出台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因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处于理性的、保护的以及救济的弱者地位的现实因素,加之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的不完善、在线平台“父母同意机制”的缺失、删除信息的操作困难及行政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等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构建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制度刻不容缓。由于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并没有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直接规定及司法判决,多数学者对被遗忘权引入的相关研究比较分散化,涉及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旨在对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概念及性质进行界定、归纳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立法和实践现状及缺陷、分析和借鉴欧盟GDPR条款和美国橡皮擦法案的立法规范,思考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引入我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希望为我国立法中构建未成年人被遗忘权提供具体可操的建议。本文具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概念及性质,并且在此基础上过渡到对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定义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当前现状。对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相关立法及实践、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其缺陷。第三部分,介绍与比较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橡皮擦法案中对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立法规定,并探究我国立法中可予以借鉴的法律规范。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引入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在于寻求权利的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实践等;合理性则是研究对于行使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后可能产生的与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如何进行衡量等问题。第五部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制度。通过分析以上存在的问题与借鉴别国经验,确立一套有原则、有权利范围、有限制、有程序、有监管、有救济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具体规则。
汤君[3](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甘黎[4](2020)在《大数据背景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创新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未成年人强,则国强。大数据便利了未成年人分享数字红利,正是大数据日趋融入未成年人的生活与学习,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被非法使用的现象更是前所未有。而未成年人在分享大数据红利的同时,正是大数据消解、架空了其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有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对此,我们非但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潜力,以“法律+技术”,推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创新。作为全球数字经济领跑者之一,我国未成年人的“数字化生存”日益普遍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则有53部之多。而既有的碎片式立法难以满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需求。为使未成年人更从容地迎接“数字化生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创新的关键在于: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这个中心就是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作为解决方案,一是2019年10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次修订,其中设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章。二是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设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规范。至于三个基本点,则是着力创新个人信息识别机制、监护人同意机制和行业监管这三个方面。其一,个人信息识别标准是否合理,乃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如不创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固步自封,未成年人非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甚至会成为利益的牺牲品。为回应新技术、新业态和新应用,确立信息业者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举证责任规则,构建儿童个人信息严格保护的识别机制,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其二,应顺势而为,转换范式,引入适龄设计准则,确立通过设计保护个人信息理念,构建适应大数据需要的监护人同意机制,“法律+技术”,双管齐下,因地制宜,因场景制宜。其三,信息业者乃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角色。没有信息业者的行业自律,也就没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数字强国更无从谈起。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协同,才能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内化于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内化于产品设计理念和设计全过程,促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真正落地。
欧俊才[5](2020)在《基于内容分析法的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研究》文中指出少年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不论是近年来少年儿童权利受到侵害事件屡见不鲜的现实,还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等政策的出台,《少先队改革方案》(2017)的颁布,以及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新目标,都表明了少年儿童权利保护对少年儿童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运用内容分析法对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进行研究,其目的是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容分析法的一般步骤,一是提出了本研究的研究问题,即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以及为进一步完善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二是将研究样本选取范围确定为1978年至2019年期间现行有效的少年儿童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三是基于“权利一义务”的对应关系理论和少年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内涵,建构少年儿童权利法律法规文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四是根据少年儿童权利法律法规文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对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进行编码,并且对编码后的信息进行频数统计,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相关结果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图表等形式直观地展现数据处理结果;五是对数据处理结果进行总体的分析与解释,以发现编码数据类型及数据内在的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总结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及其存在问题;六是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及其存在问题,结合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目标,对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及其存在问题主要如下:一是总体上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短时间内制定大量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文本质量难以保障,并且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较少;二是法律法规主体维度方面,发文主体广泛,权力机构层级高,受保护的少年儿童群体范围广泛。存在的问题包括发文主体“政出多门”,没有专门的少年儿童保护权威部门,少年儿童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位阶不高并且数量不够,没有完全涵盖少年儿童中所有的弱势群体和少年儿童中弱势群体的所有权利等;三是少年儿童具体权利维度方面,少年儿童权利保护内容越来越丰富,少年儿童权利由生存性权利保护为主转向发展性权利保护为主,但存在儿童参与权有待重视的问题;四是法律责任维度方面,不仅存在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操作性和有效性不强的问题,还存在“重行政轻民事”现象,其中刑事责任方面规定也还有些问题值得讨论。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和对策主要包括:一是健全立法程序和机制,推进立法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专门立法;三是加强少年儿童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四是加强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重点领域立法;五是规范与完善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熊远航[6](2020)在《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完善》文中认为儿童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权,是儿童基于其有别于成人的特殊身体与心理特点而所需的特殊优先保护,它具有综合性、特殊性和双重性的特点。成人社会对于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认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近代学者洛克、卢梭、康德等为儿童权利观念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国际人权文件及各国宪法陆续对儿童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儿童从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逐渐过渡到获得权利主体地位。“权利时代”的到来要求国际社会与政府重视儿童的权利及其保障。作为第一个全面阐述儿童权利和自由的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及最大限度生存和发展原则以指导各国的儿童权利立法、司法、行政保护活动。此外,从权利的性质看,儿童作为公民,享有与成人相同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部分政治权利、精神和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等;而基于儿童特殊的身心状况,其又享有专属于儿童的特殊权利,可以概括为涉及基本利益、受保护利益、发展利益和受保护利益的权利。作为人权形态的儿童权利虽然不依赖于法律存在,但有赖于法律而实现,只有通过法律或制度的规范,儿童权利才能获得最有效、最实际的保障。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三部专门性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为核心,以《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补充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但是实践中侵犯或忽视儿童权利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和保障力度,全方位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本文基于我国现行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从宪法文本出发,分析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条款。此外,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性儿童保护法律为分析重点,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一方面将内在的儿童权利保护原则贯通于整个法律制度,提高内部体系价值追求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促进外部儿童权利保护规则的逻辑严密性,这表现在既要完善现有制度,解决法律规范之间所存在的矛盾或不和谐的情况,又要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制度,填补空白领域,增强规则的完备性,达到全面保障儿童权利的立法目的。
王烁[7](2020)在《我国童模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杭州滨江区出台的全国首个童模保护规定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童模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少家长带领孩子进入这一领域,他们初衷各不相同,或“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或者纯粹就是为了捞上一笔。但由于缺乏行业规制和专门性保障童模权益的立法,有的家长在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时迷失自己,不惜侵害童模受教育权、休息权、身体健康权等权益;有的雇主追求盈利将童模视为成年人来安排工作漠视童模权益,致使童模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为此杭州滨江区出台了全国首个童模保护规定《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童模活动进行规范,该《意见》对规范童模活动,保护童模权益起了极大作用。但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问题,如:工作时间规定笼统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执行性;现有规定对童工的界定单一,学龄前童模权益无法切实保障;限制童模代言年龄有限制侵害童模权益之嫌;监护人侵权缺乏救济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缺失等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在现有的童模保护基础上,完善立法保护,细化童模工作时间;多角度界定童工,将学龄前童模也纳入法律保护中;放宽童模代言年龄限制,要转换保护角度,从监督、规范雇主行为来保障童模权益不受侵害,而非采用限制童模权益的方法去保护童模权益;并且对监护人采取防范措施,从而减少童模权益受到来自监护人的侵害,最后还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来切实保障童模权益,为童模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让童模能够快乐成长,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童模权益所受侵害现状及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童模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则是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思考,从制度层面提出了杭州滨江所建立的童模保护机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则是梳理了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的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及相关规定,为我国童模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则试图在现有的童模保护规定上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为完善健全我国童模权益保护做有益探索。
年鹤童[8](2019)在《论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隐私权是随着资产主义的兴起与资产阶级的壮大而产生的,起源于西方。其基本含义是人们重视人格自主权利和渴望能够自由地有一个自己的隐私生活,它的产生向人们展示了资产阶级对于人权的看法以及人本思想。目前在我国,隐私权应得到保护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关于隐私权的理论与实践尚有许多不足。鉴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的隐私权更未得到应有的研究与保护,常常受到成年人为主体的社会的侵犯,这其中有一大部分来自家长、教师。隐私侵权行为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很多个案显示,处于生理、心理双成长期的未成年人由于不堪隐私权受到侵害之困扰,选择了极端的方式发泄情绪,甚至自杀以逃避痛苦。可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在现实中侵权现象依然比比皆是,并且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愈演愈烈。如何在法律上对未成年人隐私权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宁、健康的成长环境,使未成年人可以避免来自身边,甚至是最亲近的家人、老师的伤害,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采取由大到小、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先对隐私权的历史与发展进行了介绍,继而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归纳总结,对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现况进行了概括。采取横向对比方式,对法治力度发达国家保护未成年隐私的制度进行学习和借鉴。并在这些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全文包括绪论及结论在内共有六个部分。绪言简要叙述了本文选题思路、课题意义、研究方法等。第一章隐私权基本理论。先行介绍隐私权历史、理论,确定隐私权的定义与内涵;然后认总结、归纳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与主要内容。第二章介绍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现况与问题分析。第一节先行列举了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被侵害的典型情形。之所以被侵害,存在立法不足、权利冲突、社会缺乏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意识、未成年人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等原因。第二节介绍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现状,分析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先行对国外的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进行概述并简要评析;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外先进做法进行借鉴、吸收。第四章从立法及司法两方面提出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建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简明扼要地重申了本文的出发点及主要论点,提出对未来的展望。
文广[9](2019)在《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速度逐步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纷纷背井离乡涌入城市。“打工潮”对城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因此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现存的户籍制度、农民工家庭条件差等因素,大多数农民工的子女不能随其一同前往城市生活学习,只能留在户藉所在地由父母中的一方或者是其祖辈进行监护,这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其中最明显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例如,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面临着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受教育条件不平等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内容来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在2017年已经到达了7000多万,其中大多数都面临着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解决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不仅关系着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着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现行法律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从法律保障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不足,并且运用比较研究法,通过考察美国、日本等教育强国在立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对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保护。本文的撰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等基本问题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评析。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比域外国家对本国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从而得到我国在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启示,从而对现存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只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才能真正的解决“三农问题”,为农村的进步、为国家的进步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
姜小卉[10](2019)在《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既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在本世纪之初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转变为老年型。中国老龄人口基数大,近几年来,老年人口规模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出现史无前例的快速增长,这导致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总人口数量多、增长速度迅猛、高龄化显着、发展不均衡、波动幅度大等诸多特点。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人口老龄化多发生在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的国家。然而当今中国却处于“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即没有作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就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状态,这给中国的养老带来了经济发展压力。近四十年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中国的家庭小规模化,小规模化的家庭也难以完全承担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城乡差距、东西地域发展的差距,这些也是影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不平等的因素。虽然在实践中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基本满足了我国老年人的生存权利,但是部分城乡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严重不足,仍然需要国家从法律政策层面去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利既要从物质层面保障又要从精神层面保障。在现代社会前者更容易实现,我们需要更多从精神赡养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老年是人生中的最后一段时光,是人的生命历程的必经阶段。生命的多样性也反映在人的权利需求的多样性。从人权的视角审视老年人的权利,国家在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上应当承担积极的义务。国家在道德、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都负有义务和责任。在实现途径上,国家应当从法律、制度、政策等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本文主要内容共包括五章。第一章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围绕我国老年人亟待保障的主要权利,如老年人的健康权、医疗权、财产权、婚姻自主权等展开论述。宪法和法律保障人的权利都适用于老年人,但是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的范围其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所以需要对老年人普遍关注的、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权利进行分析。老年人的健康直接影响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针对居家和机构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显示了城乡医疗保障不平衡,需要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对老年人的财产权的侵害存在不同形式,国家、社会、家庭成员等都是老人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另外老年人也有义务保护其财产权。老年人的再婚受阻现象或未婚同居的现象都较为普遍,婚姻自主权对于多数老年人几乎是奢望。通过现实案例透析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需求,社会、国家以及家人应有不干涉的义务。第二章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变迁,老年人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成为弱势群体,需要进行救济和帮扶。这是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本章对以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五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也对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养老权利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章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老年人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在老年阶段应当享有的人权。自然法的理论范式、功利主义范式以及社会福利范式的理论可以证成老年人权利。老年人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通过美国的案例可知,发达国家老年人的权利需求的变化导致其国家对其社会福利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第四章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包括国家义务的解释和界定,国家义务的方式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在社会发展与转型时期,我国主要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了实现老年人的安乐老年生活,家庭、社区、机构、国家等都是老年人养老的义务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国家在道德层面、立法层面、行政层面以及司法层面负有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义务。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第五章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关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相关国家机构多头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故应从国家机构职能上协调上统一。目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除了是以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导的,也散见于其他各部门法。但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从制度上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完善我国的智慧养老的政策法律支持,支持各社会力量参与和研发帮助老年人的产品,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二、论我国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法保护:根基、进展和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法保护的根基 |
(一)“矜老恤幼”的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
(二)未成年人独立地位和特殊对待的关爱法理 |
(三)多元开放的实证法律渊源 |
二、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法保护的进展 |
(一)未成年人权益范围的逐步扩展 |
(二)刑事司法政策取向的发展完善 |
(三)刑事法保护制度不断深化创新 |
三、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法保护的制度体系 |
(一)教育挽救制度: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人 |
(二)严惩侵害制度: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 |
(三)特别保护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四、结语 |
(2)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1 欧盟与美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立法与借鉴 |
1.1 欧盟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确立——GDPR出台 |
1.2 美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确立——橡皮擦法案 |
1.3 欧盟与美国立法比较与借鉴 |
1.3.1 立法比较 |
1.3.2 立法借鉴 |
2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理论分析 |
2.1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概念 |
2.2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性质 |
2.2.1 删除权 |
2.2.2 名誉权 |
2.2.3 隐私权 |
2.2.4 个人信息权 |
3 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现状 |
3.1 立法现状 |
3.1.1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依据 |
3.1.1.1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国际法依据 |
3.1.1.2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国内法依据 |
3.1.2 现行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3.1.2.1 信息保护体系不完善 |
3.1.2.2 监护人同意机制缺失 |
3.1.2.3 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 |
3.2 实践现状 |
4 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保护的正当性 |
4.1 合法性 |
4.2 合理性 |
4.2.1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
4.2.1.1 社会因素 |
4.2.1.2 家庭因素 |
4.2.1.3 自身因素 |
4.2.2 引入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可行性分析 |
4.2.2.1 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 |
4.2.2.2 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冲突 |
4.2.2.3 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4.2.2.4 适用比例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
5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在我国的构建 |
5.1 明确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原则 |
5.2 确立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5.2.1 权利范围 |
5.2.1.1 主体范围 |
5.2.1.2 客体范围 |
5.2.2 行使条件 |
5.3 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5.4 规制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具体程序 |
5.5 明确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 |
5.6 确立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大数据背景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创新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2 大数据条件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亟需法制创新 |
2.1 未成年人及其个人信息保护的界定 |
2.2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
2.3 大数据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挑战 |
2.4 大数据条件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律制度创新的主要议题 |
3 大数据条件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识别机制创新 |
3.1 大数据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识别标准的挑战 |
3.2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合理化的思路 |
3.3 儿童个人信息严格保护的识别机制 |
4 大数据条件下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同意机制创新 |
4.1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监护人同意机制 |
4.2 大数据条件下监护人同意机制的困境 |
4.3 以“法律+技术”落实监护人同意的思路 |
5 大数据条件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创新 |
5.1 数字强国战略下信息业者社会责任缺失带来的挑战 |
5.2 以制度正向激励行业自律的思路 |
5.3 行业监管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内容分析法的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 |
1.2.2 关于少年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研究 |
1.2.3 相关研究的评述 |
1.3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设计 |
第2章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的分析框架建构 |
2.1 法律法规文本的选择与整理 |
2.1.1 文本选取的原则 |
2.1.2 文本获取与整理 |
2.2 构建分析框架、定义分析单元及目录 |
2.2.1 X维度: 法律法规主体维度 |
2.2.2 Y维度: 少年儿童具体权利维度 |
2.2.3 Z维度: 法律责任维度 |
2.3 法律法规文本分析单元编码 |
2.4 信度检验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的量化分析 |
3.1 法律法规文本总量分析 |
3.1.1 在发布时间上的分布情况 |
3.1.2 在法律位阶上的分布情况 |
3.1.3 在法律部门上的分布情况 |
3.2 法律法规主体分析 |
3.2.1 法律法规发文主体分析 |
3.2.2 法律法规中受保护主体分析 |
3.3 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 |
3.3.1 基于总量的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 |
3.3.2 基于类型的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 |
3.3.3 基于时间序列的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 |
3.4 法律责任分析 |
3.4.1 基于总量的法律责任分析 |
3.4.2 基于类型的法律责任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分析结果讨论 |
4.1 法律法规文本总量分析结果讨论 |
4.1.1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
4.1.2 短时间制定大量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 |
4.1.3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较少 |
4.2 法律法规主体分析结果讨论 |
4.2.1 法律法规发文主体分析讨论 |
4.2.2 法律法规中受保护主体分析讨论 |
4.3 少年儿童具体权利分析结果讨论 |
4.3.1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内容逐渐丰富 |
4.3.2 五项主要少年儿童权利的分析讨论 |
4.3.3 由生存性权利保护为主转向发展性权利保护为主 |
4.3.4 少年儿童权利保护内容不均衡 |
4.4 法律责任分析结果讨论 |
4.4.1 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 |
4.4.2 法律责任规定存在“重行政轻民事”现象 |
4.4.3 刑事责任规定中值得讨论的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新时代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完善建议 |
5.1 改进立法机制和立法程序 |
5.1.1 贯彻少年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理念 |
5.1.2 改革立法机制和优化立法程序 |
5.2 加强少年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 |
5.3 加强少年儿童中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相关立法 |
5.4 加强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重点领域立法 |
5.5 规范与完善少年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
5.6 本章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汇总表 |
附录B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编码样表 |
附录C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类型编码统计表 |
附录D 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责任编码统计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论文写作基本思路 |
二、论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儿童权利保护之概述 |
第一节 儿童权利的内涵与外延 |
一、儿童权利的概念 |
二、儿童权利的特征 |
三、儿童权利与儿童福利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发展历史 |
一、预备立宪时期 |
二、中华民国时期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
第二章 多维度视角下我国儿童权利保护问题检视 |
第一节 “描述—经验”维度:法律本体问题检视 |
一、我国《宪法》第46条的解释 |
二、我国《宪法》第49条的解释 |
三、小结 |
第二节 “逻辑—分析”维度:法律体系问题检视 |
一、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体系概览 |
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体系的周延性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节 “规范—实践”维度:法律运行问题检视 |
一、儿童权利保护司法实践之司法大数据分析 |
二、儿童权利保护司法实践之法院典型案例案例分析 |
三、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评析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概况 |
一、日本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概况 |
二、美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概况 |
第二节 域外儿童权利保护具体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日本的儿童福利立法 |
二、美国的儿童福利立法 |
三、对我国儿童福利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所依据的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多维度的体系化建构 |
二、平等(无歧视)原则: 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 |
三、尊重儿童意见原则: 儿童参与权的保障 |
四、最大限度生存与发展原则:国家、家庭和社会的多重保护 |
第二节 完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的具体路径 |
一、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完善 |
二、儿童权利司法保护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我国童模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杭州滨江区出台的全国首个童模保护规定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章结构 |
(五)主要创新点 |
一、童模权益保护概述 |
(一)童模及童模权益概述 |
1.童模概念的界定 |
2.童模权益的界定 |
(二)童模权益受侵害现状 |
1.妞妞事件揭露童模市场乱象 |
2.童模健康权受到侵害 |
3.童模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
4.童模财产权受到侵害 |
(三)我国对童模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1.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童模权益专门性的保护 |
2.首个专门性童模保护规定法律位阶低 |
二、我国首个专门性童模保护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童模工作时间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保障 |
(二)学龄前童模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
1.学龄前童模与童工 |
2.学龄前童模与广告代言人 |
(三)限制童模代言有争议性 |
1.限制代言年龄有碍童模权益 |
2.司法适用存在争议 |
(四)监护人法律责任承担缺规制 |
1.童模身体健康权被监护人侵犯救济存在困境 |
2.童模受教育权被监护人侵犯救济存在困境 |
3.监护人侵犯童模财产权救济缺失 |
(五)监督管理机制缺失 |
三、国外童模权益保护规制 |
(一)美国法:全面保护 |
1.工作事前许可制度 |
2.设置最高工作时限 |
3.设立信托账户 |
(二)日本法:隔绝监护人侵害 |
四、完善我国童模权益保护的建议 |
(一)细化童模工作时间,提高可执行性 |
(二)多角度界定童工,保障学龄前童模权益 |
1.多角度界定童工保护童模 |
2.加重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
(三)转变思维,放宽代言的年龄限制 |
(四)健全监护人侵犯童模权益的救济机制 |
1.完善监护人侵权责任承担 |
2.保障童模财产权防范监护人侵害 |
(五)设立专门机构加强行政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来源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隐私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定义与内涵 |
二、隐私权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 |
一、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 |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文件 |
二、宪法 |
三、实体法方面 |
四、程序法方面 |
五、司法解释等 |
第二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受侵害的类型 |
一、类型 |
二、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制度评析与借鉴 |
第一节 概述与评析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第二节 启示和借鉴 |
一、共同特点 |
二、比较分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建议 |
一、在《民法典》中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 |
二、在《侵权责任法》中对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责任进行专章规定 |
三、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 |
第二节 司法建议 |
一、宣传、培养隐私权理念 |
二、法官审理时应以调解为主 |
三、明确特殊被告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 |
四、法官裁量时应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
五、个案审判时应确定利益衡量原则以解决权利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本文的研究内容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关键词辨析 |
第一节 农村留守儿童概述 |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
二、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概述 |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
三、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
四、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现状分析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及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现况 |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现况 |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现况 |
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现况 |
四、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现况 |
第二节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问题剖析 |
一、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立法保障存有缺陷 |
二、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行政保障尚待完善 |
三、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司法保障困难重重 |
第三章 域外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及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
第一节 美国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现况 |
一、美国教育立法制度 |
二、美国教育行政制度 |
三、美国教育司法制度 |
第二节 日本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现况 |
一、日本教育立法制度 |
二、日本教育行政制度 |
三、日本教育司法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启示 |
一、在教育立法层面 |
二、在执法监督层面 |
三、在法律救济层面 |
四、在教育体制层面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
一、完善相关立法 |
二、强化行政保障力度 |
三、健全法律救济途径 |
四、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选题的内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论题限定说明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 |
第一节 老年人的健康权 |
一、老年人的基本界定 |
二、老年人的健康权界定 |
三、不同类型老年人口健康方面的差异 |
四、健康老龄化与老年个体的健康权 |
第二节 老年人的医疗权 |
一、保障老年人医疗权的国家法规 |
二、老年人的医疗权保障现状及趋势 |
三、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 |
四、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 |
第三节 老年人的财产权 |
一、私有财产权的界定 |
二、老年人财产权面临的侵害 |
三、如何防止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利 |
第四节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
一、老年人的婚姻案例 |
二、老年人婚姻的各方看法 |
三、阻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因素 |
四、应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利 |
小结 |
第二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 |
第一节 历史嬗变中老年人权利保障 |
一、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 |
二、工业化时期的社会养老萌芽 |
第二节 国外老年人权利保障现状 |
一、“福利国家”:英国老年人权利保障 |
二、美国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三、日本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四、德国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五、新加坡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社会的老年人养老权利保障 |
一、“尊老养老”:老年人的家庭养老 |
二、救济、慈善等老年人的社会养老 |
三、父系家长制下老年人权利过度扩张的匡正 |
第四节 中国现代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权利保障的现状 |
一、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堪忧 |
二、城镇老年人的养老权利的困境 |
三、以上海为例:涉老案件折射老年人权利屡被侵犯 |
四、老年人被虐待的事件频频显现 |
小结 |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人权证成的理论范式 |
一、人权: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渊源 |
二、自然法的理论范式 |
三、功利主义范式 |
四、社会福利范式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一、老年人权利的流变状况 |
二、以美国为例的发达国家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三、权利流变的趋势启示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中的责任分配 |
一、老年人权利的双重属性 |
二、老年人权利的特别保护 |
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福利制度 |
第四节 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一、国家义务的界定 |
二、国家义务的分类 |
三、国家义务源于基本权利 |
四、国际视野下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 |
小结 |
第四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道德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内容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立法义务 |
一、立法创生和拓展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二、地方立法的探索与创新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行政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行政义务现状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政府的义务及定位 |
第四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司法义务 |
一、通过司法解释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
二、通过司法实践保障老年人权利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相关国家机构职能上的协调统一 |
一、协同我国老年人权利的多头管理部门 |
二、形成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 |
二、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 |
三、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人工智能科技上的完善 |
一、老年人:互联网的拥趸者 |
二、国外针对适合老年人使用的科技研发的产品 |
三、我国的智能科技在养老产业的应用 |
四、在科技发展背景下智慧养老的政策支持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论我国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法保护:根基、进展和体系[J]. 孟强. 人权, 2020(06)
- [2]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研究[D]. 吕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大数据背景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创新探析[D]. 甘黎. 暨南大学, 2020(04)
- [5]基于内容分析法的我国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法规文本研究[D]. 欧俊才. 南昌大学, 2020(01)
- [6]论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完善[D]. 熊远航.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我国童模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杭州滨江区出台的全国首个童模保护规定为视角[D]. 王烁.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8]论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D]. 年鹤童. 深圳大学, 2019(12)
- [9]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D]. 文广. 深圳大学, 2019(12)
- [10]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D]. 姜小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