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1]30号(论文文献综述)
汪才华[1](2018)在《论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十大政策功能》文中研究指明赋予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功能既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独有的做法,具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类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国货"、保障国家信息安全、鼓励自主创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大政策功能",对于帮助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目标,具有独特的意义。同时,这些政策又存在总体政策功能不明显、大额采购游离于政策功能之外、以扶持为主的政策功能与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法则的天然属性矛盾等问题,值得行业关注。
顾德瑞[2](2017)在《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分税制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此种模式造成了诸多规制困局和地方的“不良反应”,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治理的开展和中央规制的效果。面对如此困局,破解的根本之道在于模式转换,由高度集权模式向适度集权模式过渡,从“全面管控”到“适度干预”。适度集权模式下,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是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是限度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两个核心方略,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以权限调整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塑造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地位,建构适度集权模式;多使用引导激励与协商合作等非强制性手段,改变行为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提高地方政府的遵从度,实现央地合作治理,推动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本文将分为以下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本章主要是描述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阐明当前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揭示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首先,揭示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主要指标——财权及税权的纵向配置。以此为基础,对分税制以来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状况进行观测发现,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已形成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还就财政包干时期出现税收立法高度集权进行了原因探究。其次,讨论财政高度集权下地方政府的“回应”:对中央政府的约束采用措施予以规避、套取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行为;通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不当税收竞争,固守和扩大其辖区的税收利益;以乱收费、与民争利等形式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短平快”和容易出政绩的项目,忽视公共产品的提供。财政高度集权还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最后,揭示了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和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并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第二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本章围绕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和核心方略展开,以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作为限度要求,并将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适度集权模式实现的核心方略。首先,通过观测典型国家中央规制的历史演进和现实图景,考证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结构,并基于当前我国财政治理的实际,得出央地财政非均衡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其次,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从法理角度论证适度干预的应然性,明确谦抑性是中央规制的内生理念,解析谦抑干预的基本内容,探究谦抑干预与发挥地方积极性这一宪法要求的契合。再次,全面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但要求财权财力不能过度集中。以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作为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将中央干预定位为补充性规制、比例原则为规制适度的关键标尺,以维持中央适度干预的状态。最后,明确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第三章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本章的核心在于以权限调整为进路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首先,将权限调整定位为中央制约地方财政的重要机制,明确权限调整的直接目的——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将地方政府塑造成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并分析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其次,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适度扩大地方税权,进一步严格约束地方非税收入权;减少强制性支出,“松绑”地方支出权;适度放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权限,增加对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性限制的程度和实效性。最后,为平衡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和稳定性,建立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第四章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本章在于构建完整的行为规制体系,实现规制手段的优化组合和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并逐步减少“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使用,增加“协商——合作”型手段,改变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首先,从理念、原则和具体展开等方面探讨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障和基本权利实现为理念,全面、适时、适度为原则,手段类型化为具体设计的切入点。其次,对规制手段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功能不同,将各规制手段归入引导机制、约束机制、发现机制、矫正机制、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分析不同手段的作用机理、适用情形以及改进方向。最后,对规制机制进行配置,实现规制主体与规制手段相匹配,规制手段优化组合,规制机制有效衔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地方财政信息进行整合。第五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本章意在表明中央规制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对行为规制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保障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并设立中央规制的禁区,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权力。首先,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不仅要求中央政府从整体层面对纳税人的权益予以保障,更注重地方政府从区域层面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所以,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和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具有必然性。该理念是适度集权模式建构的前提和运行约束。另外,对中央规制权进行法治约束,以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法治化思维改造行为规制机制。其次,通过规制影响评估、地方利益表达、说明理由和公开等制度建设,从程序上控制中央规制权。最后,以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和为实质不公平行为作为中央规制的禁区,防止财政集权超过底线。
孙景怡[3](2017)在《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发展,公共采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的转变密不可分,既体现了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也是促进政府变革的手段。治理变革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是公共采购的大背景,公共采购亦是公私协作治理和网络治理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参与公共采购的主体较多,但主角是交易的双方,即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人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的主体可以基本被划分到公私两个相应的范畴里。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人实质上是“受雇的管理员”,“经济人”假设、委托代理关系等从不维度反映了采购人与采购官员间的公私关系;供应商及其员工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公私关系;在公共采购中还存在着采购人、供应商作为整体与纳税人(或说公众)之间的私与公的关系等。在公共采购多维度的公私关系中,围绕采购人展开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公私关系(采购人外部公私关系)、采购人与采购人员之间的公私关系(采购人内部公私关系)构成了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主要内容。同时,公共采购被视为一个起于预算终于评估的管理链条,包括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等各环节,公私关系贯穿着整个公共采购链。公共采购法应当涵盖整个采购链条,调整公私主体自身一体两面的公私关系以及采购各方协作中的一系列的公私关系。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研究,是外部环境的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中国公共采购法行政部门推动、片段式立法以及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使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界定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基本范畴、分析现有理论及其不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提出公共采购法是公私耦合之法,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具有范围、功能与规制的多维度、采购流程中的公权与私权强弱渐变、公私双向复式规制与激励的特征,并从静态的采购人、动态的采购流程(包括预算与采购计划、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履行)、救济的质疑与投诉、外部环境的电子信息化的影响等维度对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上述特征进行论证,发现域外有关法律在平衡、处理公共采购公私关系中较好的方法、措施,分析中国公共采购法发展中仍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十部分内容,包括绪论、八章正文和结语。绪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创新和不足进行了介绍。在八章正文中,第一章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对公共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关系、公共采购的多维度差异、公共采购链的分析,界定了公共采购、公共采购法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公共采购参与主体的分析,提炼出公共采购中公私关系的维度,并阐述了研究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全文的核心,对公共采购公私关系有关的法学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行政合同、双阶理论等存在的不足在于没有从根本上抓住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本质;同时,借鉴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认为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多维度存在、公共采购合同混合论的共识、公共采购法公法与私法调整机制的综合运用说明公共采购法是公私耦合之法;公私关系具有范围、功能与规制的多维度、采购流程上的公权与私权强弱渐变、公私双向复式规制与激励的特征。第三至第八章是对公共采购法公私耦合关系的特征的详细论证,从采购人员职业化、预算和采购计划、合同订立、合同履行、救济、电子化采购等角度对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展现了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三大特征,展现了公共采购法从预算民主框架下的公私互动、行政程序(仍有争议)中的公私选择、平等基石上的合同管理等核心理念的演化过程。第三章以美国采购官制度为比较论证了采购人员职业化是解决采购人自身存在的一体两面的公私关系问题的关键,并对采购人对外委托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中国公共采购法应当“刺破采购人面纱”、积极推进采购人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第四章通过对公共采购预算文献分析和采购计划制度的比较,提出预算民主为公共采购预算制度、采购计划制度确立了框架,采购计划制度则是落实预算民主的路径之一,中国应从公私两个角度完善公共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第五章研究了合同订立中的公私关系,合同订立制度对公私主体的规制与激励体现在严密的程序、竞争的要求、多样的方法、严格的责任、合理的职能中,中国公共采购法应构建起系统、多样、严密、灵活的合同订立制度体系。第六章阐述了合同履行中合同管理是公私双方“平等”履行合同的保障,通过对域外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梳理,发现监管机构、监管责任、对合同变更、终止和分包的严格的法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公私利益的平衡恰恰是“平等”的保障措施,中国公共采购法应尽快补齐合同管理的短板才能真正实现公共采购法的多维度目标。第七章对质疑与投诉中主体、范围、独立审查机构以及鼓励协商解决等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中国公共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应合理确定质疑与投诉的主体和范围、改进程序、鼓励协商等建议。第八章对电子化公共采购对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影响进行了文献分析和制度比较,认为中国电子化采购应克服公共采购制度不足、电子化采购带来的新问题的双重压力,并充分考虑中国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特点,加强电子化公共采购制度的顶层设计。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建议。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理论、通过对公共采购国际规则和公共采购发达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力图把握其对公共采购链中公私关系处理的规律、方式。创新点在于提炼出公共采购法中公与私的基本范畴、运用系统论和比较的方法总结出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多维度特征、渐变特征和双向规制与激励的复式特征,从公共采购链的每一环节和整体论证了公私关系的特征,探讨了具体制度中如何平衡、处理公私关系。本文不足之处在于对有关法律的比较主要局限于美国和欧洲,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共采购制度的掌握、分析不够;限于能力,对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有关公共采购的方法、模型等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孙景怡[4](2016)在《中国公共采购法的进展与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中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加速完善,同时,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被进一步放大。本文从采购范围、采购功能、采购人规制与能力建设、采购方式、合同授予、合同管理、质疑(异议)与投诉、监管模式、法律责任、电子化采购十个方面总结了中国公共采购法制建设的进展,分析了仍然存在的问题。这十个方面的问题,折射出中国转型过程中现有体制、公共采购法理念、相关法律制度等的不足或矛盾,反映出中国公共采购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湖南省财政厅[5](2009)在《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中研究说明湘财法〔2008〕12号HNPR-2008-12001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和谐财政,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
张家瑾[6](2007)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政府采购制度自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因其具有经济有效、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和推动廉政建设等多重功效,因而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推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国内法律法规,世界银行、欧共体(欧洲联盟前身)、WTO、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也相继制定了各自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中,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占据重要地位,该协定因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加入而成为政府采购法律逐渐向多边化演变的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因而最具法律影响力。因此,本文重点围绕GPA来论述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非歧视原则是GPA三个基本原则中的重要核心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和保障。由于GPA具有诸边性质,WTO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该协定,GPA参加方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谈判具体的承诺条件,不同的谈判可以确定不同成员方各自的政府采购待遇原则,且协定条款仅对签字加入的成员发生效力,这就直接导致了GPA奉行的非歧视原则不具备WTO要求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内容,从而形成一种在政府采购协定内,各成员方可因分别谈判的承诺不同而各自分享政府采购资源的局面。此外,非歧视原则指导下的GPA有相当多可以作为协定例外的规定。例如,协定规定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非歧视例外,允许成员方在政府采购方面强调公共利益,可以采取本国的非歧视待遇的例外实施规范,但却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又如,GPA允许成员方协商以排除非歧视原则的适用,这就使成员方留有了准入保护的空间。诸如此类的条款在GPA中有很多,加上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这些实际上都可以作为具体条件,为参加该协定的谈判提供广泛的空间。综上所述,GPA目前还不是已经实现了自由化的协定,它回避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GPA只是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创设了一个谈判场所和提供承诺的条约框架,并要求成员方在此种谈判承诺条件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结果也只在签字成员间生效。GPA所确定的非歧视原则以及协定例外的特殊内容,是直接保证贸易自由化的WTO规则以及其他协议所不具备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早在1996年,我国政府向APEC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书中,就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APEC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2001年,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就尽快加入GPA作出承诺。在2006年5月16日召开的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我国将于2007年12月底以前,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程序,并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在即,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对GPA条款内容,尤其是对非歧视性原则的适用例外内容的深入研究,就更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具有两面性,在享受他国开放市场好处的同时,也要承担开放本国市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对像我们这样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应以辨证和战略眼光来看待我国加入GPA。与GPA成员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时间尚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后,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更是走上了法制规范的轨道,全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改革逐步推进。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规模效益低、结构不合理、采购范围狭窄等问题依然很突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创新、推广和完善,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政职能、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工具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经济有效性的作用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运用范围和程度,尚没有达到GPA所允许的发展中国家使用水平,特别是GPA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此外,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及其配套还不完善,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亟待加强,而且我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整体能力不强,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但加入GPA谈判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立刻开放,从GPA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实践看,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我们应抓紧加入GPA之前的时间,充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立法和实施政策功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和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不发达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同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尽快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公共政策的体系,以此作为加入GPA的条件。此外,还应大力加强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人才培养,以适应政府采购的国际发展趋势。GPA的诸边协定的性质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例外为我国加入协定的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应加紧对《GPA2006修订本》条款的研究,充分运用该协定的例外条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条款,在借鉴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逐步、适度地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并尽快确定既不违背GPA基本原则,同时又能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科学对策。本文共分15章。为避免给读者造成阅读不便和跳跃的感觉,本文采取类似于专题的形式,重点选取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最突出的、同时也是重点要解决的几方面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偏小偏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足、有关政府采购立法不完善、电子政府采购有待加强以及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等,逐章进行阐述或论证,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同的章中提出建议和措施。本文第1章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写作方法以及论文新颖与创新之处,并进行了文献回顾。第2章和第3章分别概括阐述了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及其缺陷。论文第4章阐述了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其中重点研究GPA。论文自第5章开始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第5章和第6章分别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完善历程和我国政府采购及市场发展现状。第7章和第8章论述我国加入GPA的承诺及其背景以及我国履行加入承诺的情况。第9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应采取的渐进性策略。第10章至第13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建议。其中第10章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第11章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12章针对政府采购相关立法的完善;第13章针对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第14章针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养提出了建议。论文的第15章为结论和下一步研究计划。本文系统地回顾和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开放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紧密结合GPA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及最新形势;首次论述了GPA最新发展动态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首次提出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客体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界定政府采购客体;重新划分了我国政府采购阶段,并将2006年作为划分我国政府采购新阶段的起点;系统论述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如规模小、范围窄、效益低、工程采购尚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立法及配套措施亟待完善等突出问题,并深入地提出建议和主张;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兼顾政府绿色采购与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等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间的矛盾的主张,以及加强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首次提出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应把握好时机,采取渐进和有序的方式进行;明确提出对《政府采购法》第59条的修改建议。在研究方法上,论文在大量文献及调研的基础上,采用大量实例、统计数据和原创的图形、表格及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引用近年来经济数据绘制成图表对我国加入GPA的背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状况以及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等问题予以论证。此外,为便于读者查阅,论文将我国近20年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进行整理,并编制成附录。另外,还将本文写作过程中浏览的国外涉及政府采购的重要网站收录至附录。本文的研究贡献不在于提出创新理论,而是侧重于现有的理论、实践、方法的新的应用,以期达到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试图以此弥补目前该领域研究的些许不足和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财政部[7](2004)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
国务院[9](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国发[2002] 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 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1]30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1]30号(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十大政策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0前言 |
1 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法律体系 |
2 政府采购十大政策功能分析 |
2.1 实现节约能源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2 实现保护环境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3 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4 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4.1 采购计划阶段—预留采购份额 |
2.4.2 采购阶段—不得设置排斥中小企业准入的资格条件 |
2.4.3 投标 (响应) 阶段—鼓励携中小企业联合投标和引入投标保证金担保 |
2.4.4 评标 (审) 阶段—予以供应商评审价格扣除优惠 |
2.4.5 签约阶段—鼓励予以中小企业履约保证金等支持 |
2.4.6 履约阶段—鼓励向下分包、限制向上分包和转包 |
2.5 实现支持监狱类企业发展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6 实现促进残疾人就业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7 实现支持“国货”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8 实现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9 实现鼓励自主创新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2.1 0 实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政府采购政策 |
3 制度反思 |
3.1 总体政策功能不明显 |
3.2 工程采购几乎游离于政策功能之外 |
3.3 存在与WTO政府采购协定开放精神相悖的困惑 |
3.4 缺少“白名单”制度 |
4 结语 |
(2)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 |
第一节 中央财政高度集权的形成 |
一、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指标 |
二、财政包干时期: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 |
三、分税制:财权和财力的集中配置 |
第二节 财政高度集权下的“地方应对” |
一、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和策略行为 |
二、不当税收竞争 |
三、乱收、滥支和争利 |
第三节 模式转换:从高度集权到适度集权 |
一、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 |
二、财政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 |
三、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 |
第二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 |
第一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结构分析: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 |
一、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历史考证 |
二、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世界图景 |
三、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中国诉求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限度探究: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 |
一、谦抑性理念的内生性 |
二、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 |
三、谦抑干预与地方积极性发挥的耦合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 |
一、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非均衡状态 |
二、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 |
三、中央干预的基本定位:补充性规制 |
四、适度规制的关键标尺:比例原则 |
第四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 |
一、中央规制的实质:以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力分工视角:权限调整 |
三、权力制衡层面:行为规制 |
第三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 |
第一节 权限调整的基础问题 |
一、权限调整的定位 |
二、权限调整的目的 |
三、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 |
第二节 权限调整的主要内容 |
一、地方收入权的调整 |
二、地方支出权的调整 |
三、地方营运管理权的调整 |
第三节 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 |
二、地方财政权限的稳定性 |
三、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 |
第四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 |
第一节 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 |
一、规制机制设计的理念 |
二、规制机制设计的原则 |
三、规制机制的具体设计:基于手段类型化的展开 |
第二节 规制手段的类型化 |
一、引导机制 |
二、约束机制 |
三、发现机制 |
四、矫正机制 |
五、救济机制 |
六、责任机制 |
第三节 规制机制的配置 |
一、规制手段和主体的匹配 |
二、规制手段的选择组合 |
三、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 |
四、规制机制中的信息整合 |
第五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 |
第一节 模式运行的理念约束和法治保障 |
一、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约束 |
二、中央规制权的法治约束 |
三、权限和收益划分的法律调整 |
四、行为规制机制的法治改造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中的程序控制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
二、地方利益表达制度 |
三、说明理由和公开制度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下的中央规制禁区 |
一、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 |
二、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 |
三、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 |
四、为实质不公平行为 |
代结论:走向合作的中央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语义限定及研究的必要性 |
1.1 公共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发展 |
1.2 公共采购的多维度差异 |
1.3 公共采购法应当涵盖整个公共采购链条 |
1.4 研究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必要性 |
1.4.1 研究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是公共采购的内在要求 |
1.4.2 研究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是外部环境的必然要求 |
第2章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有关理论及特征分析 |
2.1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有关理论分析 |
2.1.1 政府合同、行政合同、国库理论、双阶理论及其不足 |
2.1.2 基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思考 |
2.2 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特征 |
2.2.1 功能视角:公私主体相互作用的多维度特征 |
2.2.2 流程视角:公权力与私权利强弱的渐变特征 |
2.2.3 责任视角:公私主体规制与激励的双向复式特征[] |
第3章 主体视角:采购人员职业化是公私关系的支点 |
3.1 公共采购人员职业化制度包含了对采购人员的规制与激励 |
3.2 美国合同官制度在采购人员公私身份转换中的作用 |
3.1.1 美国采购人员责任(权力)的法律化 |
3.1.2 美国采购人员的能力建设 |
3.3 中国采购人员职业化的进展、问题与建议 |
3.3.1 中国采购人员职业化的进展 |
3.3.2 中国采购人员职业化的问题与建议 |
3.4 中国采购人对外委托问题的分析 |
3.4.1 中国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问题 |
3.4.2 中国采购人委托评审(标)专家评审与合同授予问题 |
3.4.3 解决采购人对外委托问题的思路 |
3.5 小结 |
第4章 公共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环节:预算民主确立了公私互动的框架 |
4.1 现代预算制度决定了公共采购预算公私关系的框架 |
4.1.1 预算民主是现代预算制度的特征 |
4.1.2 实现预算民主的公、私进路 |
4.2 作为预算民主延伸的公共采购计划制度的特点分析 |
4.2.1 以明确的责任明晰公权力的边界 |
4.2.2 公开竞争融入具体制度以保障公私互动的公平 |
4.2.3 以严格的程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 |
4.2.4 保障私主体的适度参与权 |
4.3 中国公共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4.3.1 中国公共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改革 |
4.3.2 中国公共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4.4 小结 |
第5章 合同订立环节:程序划定了公私选择的轨道[] |
5.1 域外采购方法及其程序的特点分析 |
5.1.1 采购方法多样化扩展公私选择方式 |
5.1.2 采购合同类型化保证公私选择质量 |
5.1.3 采购程序严密化保障公私选择廉洁 |
5.1.4 适用条件目标化提高公私选择效率 |
5.1.5 采购主体合理化提升公私选择效能 |
5.2 中国公共采购法合同订立制度对公私选择的不利影响 |
5.3 完善中国公共采购法合同订立制度的建议 |
5.3.1 增加采购方法的种类并系统化 |
5.3.2 优化采购方法选择标准 |
5.3.3 确保采购方法严密且可操作 |
5.3.4 合理配置采购组织形式 |
5.3.5 进一步完善合同类型 |
5.4 小结 |
第6章 合同履行环节:平等应是公私协作的基石 |
6.1 合同履行与合同管理 |
6.1.1 合同履行在公共采购链中的作用将更加重要 |
6.1.2 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公私平等 |
6.2 域外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公私平等的特点分析 |
6.2.1 规定明确的外部监管、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
6.2.2 注重供应商履约过程的管理 |
6.2.3 对合同变更、终止和分包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
6.2.4 建立平衡公私利益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6.3 中国公共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
6.3.1 中国公共合同管理制度的现状 |
6.3.2 中国公共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6.4 小结 |
第7章 救济视角:公正与效率在公私争议解决中的平衡 |
7.1 域外公共采购法质疑与投诉制度对公私关系的处理 |
7.1.1 鼓励公私协商解决争议 |
7.1.2 “直接利益相关人”合理确定被救济人边界 |
7.1.3 “违法”标准明细公私争议范围 |
7.1.4 质疑与投诉的内部和外部审查机构均保持独立性[] |
7.1.5 严格的程序保障公私双方权益 |
7.1.6 合理的措施平衡保障实现采购目的 |
7.2 中国公共采购法质疑与投诉制度的进展、问题及建议 |
7.2.1 进展与问题 |
7.2.2 中国公共采购法质疑与投诉制度的改进建议 |
7.3 小结 |
第8章 科技视角:电子化公共采购制度中公私关系的变革 |
8.1 电子化采购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地区的立法情况 |
8.2 影响电子化公共采购实施关键因素的文献分析 |
8.3 域外电子采购制度的新进展对公私关系的影响 |
8.3.1 全过程电子化为更加有利于公私协作 |
8.3.2 提高透明度与竞争性提升公私协作的质量 |
8.3.3 推动采购方式创新进一步提升公私协作的效能 |
8.3.4 强化采购横向比较与纵向管理延伸公私协作的深度 |
8.3.5 加强网络服务与采购系统建设完善公私协作的软硬件环境 |
8.4 中国电子采购的进展与问题 |
8.4.1 中国电子采购进展:不乏基层实践 |
8.4.2 中国推行电子采购面临的问题:顶层设计不足并面临双重压力 |
8.5 完善中国电子采购法律的建议 |
8.5.1 电子采购法律制度需要顶层设计 |
8.5.2 电子采购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需要充分的公私互动 |
8.5.3 电子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考虑中国公私关系的特点 |
8.6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新颖与创新之处 |
1.4.1 紧密结合GPA最新发展动态,首次论述了GPA最新发展动态对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影响 |
1.4.2 首次提出随着我国财政收入不断提高和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客体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界定政府采购客体 |
1.4.3 重新划分我国政府采购阶段,并将2006年作为划分我国政府采购新阶段的起点 |
1.4.4 明确提出并量化分析了国际社会重重压力是我国承诺加入GPA的重要原因 |
1.4.5 紧密联系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最新形势 |
1.4.6 有针对性地提出兼顾政府绿色采购与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等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间的矛盾 |
1.4.7 首次提出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应把握好时机,采取渐进和有序的方式进行 |
1.4.8 首次明确提出将《政府采购法》第59条修改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1.4.9 研究方法在国内该领域的研究中比较新颖 |
1.4.10 论文结构的处理较新颖 |
第2章 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
2.1 政府采购的含义、特征及原则 |
2.1.1 政府采购的含义 |
2.1.2 政府采购的特征 |
2.1.3 政府采购的原则 |
2.2 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2.2.1 政府采购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2.2.2 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和初步形成 |
2.2.3 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2.3 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社会功能 |
2.3.1 节约财政资金,规范财政支出管理 |
2.3.2 调控宏观经济总量,实现社会供需平衡 |
2.3.3 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
2.3.4 促进竞争、有效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供应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
第3章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及缺陷 |
3.1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 |
3.1.1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追求效率的必然结果 |
3.1.2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产物 |
3.1.3 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理论来源之一 |
3.1.4 布坎南的寻租理论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
3.1.5 市场失灵理论 |
3.2 政府采购制度的先天缺憾 |
3.2.1 理性政府的采购与"经济人"假设 |
3.2.2 准市场行为 |
3.2.3 信息不对称 |
3.2.4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出现偏差 |
第4章 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 |
4.1 WTO的《政府采购协定》 |
4.1.1 GPA的签订背景 |
4.1.2 GPA的签订 |
4.1.3 GPA的性质 |
4.1.4 GPA的基本原则 |
4.1.5 GPA的适用范围 |
4.1.6 GPA的其他主要内容 |
4.1.7 GPA对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 |
4.2 GPA的最新发展 |
4.2.1 条款排序及内容更加合理和清晰,便于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工作 |
4.2.2 发展中国家过渡性措施的规定为我国加入谈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
4.2.3 新增的环保条款有助于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和控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度 |
4.2.4 新增的电子采购条款对我国政府采购和经济安全提出了挑战 |
4.2.5 有关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内容的增加和调整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 |
4.2.6 新增的促进异议解决的仲裁程序有助于我国修改GPA涵盖的实体范围 |
4.3 其他国际或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 |
4.3.1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4.3.2 欧共体(欧洲联盟前身)的《公共采购指令》 |
4.3.3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4.3.4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
第5章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5.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萌芽 |
5.1.1 和籴和买制度 |
5.1.2 均输平准制度 |
5.1.3 五均六管制度 |
5.1.4 均输和市易制度 |
5.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完善的背景 |
5.2.1 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
5.2.2 政府财政收支体制发生重大改革 |
5.2.3 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取得重大进展 |
5.2.4 招标投标制度的普遍推行 |
5.2.5 反腐倡廉的需要 |
5.2.6 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
5.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完善的阶段划分 |
5.3.1 起步阶段(1996年—2002年) |
5.3.2 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1月—2005年底) |
5.3.3 完善阶段(2006年以后) |
第6章 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现状 |
6.1 2001年—2005年全国和地方政府采购状况分析 |
6.1.1 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 |
6.1.2 采购范围及构成逐步趋于合理 |
6.1.3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 |
6.1.4 采购规模分布逐步趋于均衡 |
6.1.5 公开招标已成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
6.1.6 集中采购成为主要采购模式的同时,分散采购管理得到逐步加强 |
6.1.7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分析范畴 |
6.1.8 招标代理机构成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 |
6.1.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逐步健全 |
6.1.10 信息公告、专家抽取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
6.2 2006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成绩 |
6.3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工作重点 |
6.3.1 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
6.3.2 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
第7章 我国有关加入GPA的承诺及其背景 |
7.1 我国有关加入GPA的承诺 |
7.2 我国加入GPA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 |
7.2.1 贸易自由化理论为政府采购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提供了理论基础 |
7.2.2 国际社会的重重压力是我国承诺加入GPA的重要原因 |
7.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 |
7.3 我国履行加入GPA承诺的情况 |
第8章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影响 |
8.1 我国加入GPA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现实意义 |
8.1.1 有助于我国公共市场体系的建立和规范,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
8.1.2 有助于提高我国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合理利用国家财政资源 |
8.1.3 有助于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为我国具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条件 |
8.1.4 有助于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开拓对外经济合作新渠道,为企业出口创汇提供更多机会 |
8.1.5 有助于有理、有利地解决国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端 |
8.1.6 有助于提高我国在WTO的地位,加重我国政府双边和多边谈判的筹码 |
8.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冲击 |
8.2.1 对国内制度的影响. |
8.2.2 与目前水平相比,对民族产业的冲击变化不大 |
8.2.3 对我国经济消极影响的主要体现 |
8.2.4 就具体产业分析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
第9章 实行渐进性策略,逐步、适度地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
9.1 开放时间的渐进 |
9.1.1 开放时间渐进的国际经验 |
9.1.2 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 |
9.2 开放范围和程度的渐进 |
9.2.1 在开放范围方面,有选择地开放具有优势的采购主体 |
9.2.2 在对等开放方面,缔约方可通过总量平衡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
9.2.3 对于谈判结果,应与谈判方就谈判的出价问题签署排他性的互惠协议 |
9.3 开放领域的渐进 |
9.3.1 开放领域渐进的国际经验 |
9.3.2 我国开放领域的渐进性原则 |
第10章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 |
10.1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规模效益低 |
10.1.1 政府采购规模及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含义 |
10.1.2 国外政府采购规模及效益水平 |
10.1.3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及效益现状 |
10.2 政府采购结构不合理,采购范围狭窄 |
10.2.1 政府采购结构不合理 |
10.2.2 政府采购范围狭窄 |
10.3 1978—2005年我国政府购买性支出相关项目对GDP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
10.3.1 实证分析思路 |
10.3.2 研究样本和数据 |
10.3.3 回归结果分析 |
10.3.4 统计结果分析 |
10.3.5 经济意义分析 |
10.4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措施 |
10.4.1 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
10.4.2 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
10.4.3 中央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
10.4.4 合理编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
第11章 增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
11.1 加强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的原因 |
11.1.1 抓紧加入GPA前的时间,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公共政策的体系 |
11.1.2 与经济有效性的作用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足 |
11.1.3 扩大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不会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发生影响 |
11.1.4 我国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扩大 |
11.2 贯彻"国货优先"原则,保护本国经济和国家安全 |
11.2.1 贯彻"国货优先"原则与我国加入GPA并不矛盾 |
11.2.2 "国货"不敌"洋品牌"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现状 |
11.2.3 借鉴国际经验,贯彻"国货优先"原则 |
11.3 为高新技术产业和特殊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
11.3.1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必要、有效的支持 |
11.3.2 政府采购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
11.3.3 自主创新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 |
11.3.4 我国运用政府采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现状 |
11.3.5 运用政府采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
11.4 平衡地区间经济发展,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以及民族经济发展 |
11.4.1 政府采购向国内企业、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国际经验 |
11.4.2 我国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及发展现状 |
11.4.3 平衡地区间经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以及民族经济发展的建议 |
11.5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
11.5.1 政府绿色采购国际经验 |
11.5.2 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1.5.3 建立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
11.6 正确处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 |
11.6.1 正确处理政府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效率的关系 |
11.6.2 兼顾政府绿色采购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矛盾 |
第12章 完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立法及配套法规 |
12.1 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经验 |
12.1.1 制定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12.1.2 修正国内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立法 |
12.1.3 建立完备的政府信息系统 |
12.2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的差异及整合 |
12.2.1 关于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
12.2.2 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
12.2.3 关于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
12.2.4 关于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程序 |
12.2.5 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
12.3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
12.3.1 观点之争 |
12.3.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之处 |
12.3.3 衔接《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建议 |
12.4 制定外国供应商的准入标准 |
12.4.1 明确规定本域保护原则和标准,在某些领域禁止采购外国产品 |
12.4.2 设定适宜的政府采购准入门槛价 |
第13章 推进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 |
13.1 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13.1.1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 |
13.1.2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 |
13.1.3 促进与国际化供应商的合作,使政府采购与国际市场接轨 |
13.1.4 促进国内、国际经济贸易往来 |
13.2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现状分析 |
13.2.1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状况 |
13.2.2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瓶颈分析 |
13.3.我国信息技术进步对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
13.3.1 模型原理 |
13.3.2 数据处理 |
13.3.3 回归分析 |
13.3.4 结论 |
13.4 加快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对策措施 |
13.4.1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规章,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
13.4.2 精心准备,统一管理,加快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 |
13.4.3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库 |
13.4.4 制定和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14章 完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 |
14.1 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
14.2 完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
14.3 扩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不断创新培训方式 |
14.4 把高等院校作为培养和培训高素质政府采购人才的基地 |
14.5 做好电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的储备和培养 |
第15章 结论与展望 |
15.1 结论 |
1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表A1-A11 |
附录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共中央发布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 |
附录C 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等部委颁布的关于政府采购的规章和重要文件 |
附录D Useful links to Foreign/Regional Websites involv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1]30号(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十大政策功能[J]. 汪才华. 招标与投标, 2018(03)
- [2]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D]. 顾德瑞. 武汉大学, 2017(07)
- [3]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D]. 孙景怡.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9)
- [4]中国公共采购法的进展与问题[J]. 孙景怡. 中财法律评论, 2016(00)
- [5]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J].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政报, 2009(04)
- [6]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D]. 张家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5)
- [7]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J]. 财政部. 国土资源通讯, 2004(10)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浙江政报, 2003(11)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2)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