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审查权的历史考察

美国宪法审查权的历史考察

一、美国违宪审查权的历史考察(论文文献综述)

彭军[1](2021)在《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考察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在时间上经历了动态转变过程,在对象上呈现出不同的评述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过程中,借助制度规则、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司法案例等基本方式,通过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等策略选择,总体上维护了法制统一原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具体实践在权力基础、制度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等理论逻辑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门中敬[2](2021)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困境及其排除》文中研究表明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之法理依据有三:一是民主合法性只是国家组织法的基础;二是立法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断,而非"是非对错"的正确判断;三是立法过程表明其现实妥协的成分可能比法理正确要高。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与其他国家的违宪(合宪性)审查一样,虽具有前述正当性之法理依据,但也并非无懈可击,而是存在诸如"自我审查悖论""低度法理化倾向""基础规范的统一性难题"等法理困境。为防范和化解上述法理困境,应根据中国宪法的实际运行状况,确立相对独立审查的原则,建立合理区分政治行为与法律行为的过滤机制,以及设置正当程序控制和协调机制。

朱晓东,张卫东[3](2021)在《“政治优先”抑或“法律优先”: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合宪审查之争》文中研究指明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就合宪审查制度设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者取法欧陆制,主张"政治优先"即审查权归属国家政治机关或立法机关;后者取法美制,主张"法律优先"即审查权归属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并就审查范围、违宪处置方式等取"严格主义"抑或"宽泛主义"进行了深入思考。当然,时人并非照搬欧陆制或美制,而是注重其与本土因素的融合。

魏晓明[4](2021)在《合宪性审查程序启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李博[5](2021)在《美国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性质研究》文中提出

潘迪[6](2021)在《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文中提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我国合宪性审查在机构和职责安排上实现了突破。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关注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合宪性解释理论。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明确了合宪性解释有两个不同层面的内容,一种发生于真正的宪法案件即合宪性审查或违宪审查中,一种发生在普通案件中。作为法律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普通诉讼中的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方法的合宪性解释对应的是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解释。梳理合宪性解释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我国相关研究成果,厘清相关概念和规则源流,明晰其作为解释规则的内涵和实践,对比我国合宪性审查与他国违宪审查的差异,指出合宪性解释理论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前端"与"后端"的适用可能。

郑月[7](2021)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当前行政行为应用最广泛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执法的根据,同时也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也成为了新的难题。作为司法监督的手段,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备受瞩目。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予以完善。但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并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透过司法案例分析,不难发现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出现了启动受限、标准混乱、效力欠佳等一系列问题。但对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来说,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诉讼制度是存在相当大的阻力和困难的。为真正实现行政权的控制与监督,对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应在考察域外相关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针对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确立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明确规范性文件和依据的内涵,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启动条件,将依据识别程序规范化。在审查中,尝试确立合理性原则,在充分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在属性的基础上,设置复合型的审查标准应对复杂的情况。在审查的后续处理上,强化裁判效力,完善司法建议强制回应制度,制定司法建议常态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弥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

魏增产,邓翔宇[8](2021)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空间和机制》文中研究表明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违反宪性风险。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因其固有体系缺陷,不足以促进合宪性审查的有效实现。在实定法层面,《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制度空间;在理论层面,对地方人大监督宪法制度的学说探讨有力支撑着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展开。在比较法层面,美、日、德、法等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亦成为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域外立法参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应以《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审查要求权为核心,嵌入筛查机制进行合宪性预审,最终确立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原则、明晰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注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衔接协作"三位一体"的机制构建。

姜光文[9](2019)在《试论民主主义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以韩国宪法法院案例为素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般来说,民主主义与立宪主义处于紧张关系,同时两者相互需要、相辅相成。民主主义主张政治参与和人民的统治,而立宪主义强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法的统治以及基本人权。本文将以韩国宪法法院案例为素材,考察两者的关系。韩国1987年宪法规定有关宪法法院的内容,进而引进了宪法裁判制度。此后韩国宪法法院作出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决定,引起韩国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考察几个典型的宪法案例对民主主义和立宪主义的关系进行梳理,同时初步探知韩国的宪法裁判制度。

陈希[10](2020)在《我国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特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为中心的对地方立法多层次的审查机制,并且借助备案审查制度展开了相应实践,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鲜明的制度优势是我国制度自信的依据,本文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宪法审查主体对地方法规审查的实践,总结我国制度特点及优势。我国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特点为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对地方法规的审查主要体现为备案审查形式,对不适当的地方法规通过协商与沟通的方式进行调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司法为中心,借助判例法推进地方法规规范。我国优势体现为审查主体的民主性特点、备案审查制度的层次完整且效率较高、共识型纠错方式中的良性互动等。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保持制度的公开性、在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关系中重视合宪性审查的推进。

二、美国违宪审查权的历史考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违宪审查权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1)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不同态度
二、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一)制度规则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二)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三)司法案例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三、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策略选择
    (一)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
    (二)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
    (三)运用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
四、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实践反思
    (一)权力基础不清晰引发诸多新问题
    (二)制度规范不健全导致的民意基础和运行效果等问题
    (三)程序运作不合理产生的治理效率问题
五、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理论逻辑
    (一)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二)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三)在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六、结语

(2)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困境及其排除(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之法理分析
    (一)民主合法性只是国家组织法的基础
    (二)立法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断,而非“是非对错”的正确判断
    (三)立法过程表明其政治妥协的成分可能比法理正确要高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困境
    (一)自我审查悖论
    (二)低度法理化倾向
    (三)基础规范的统一性难题
四、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困境之排除
    (一)确立相对独立审查的原则
    (二)建立合理区分政治行为与法律行为的过滤机制
    (三)设置正当程序控制和协调机制
结语

(3)“政治优先”抑或“法律优先”: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合宪审查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政治优先”到“法律优先”:民国制宪中合宪审查制度之演变
二、法院、议院抑或特设机关: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审查权归属之争
三、严格主义抑或宽泛主义:法院审查中合宪审查范围及其处置方式问题
余论

(6)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宪性解释理论
    (一)合宪性解释理论源起
    (二)合宪性解释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三)三种合宪性解释规则的适用
二、合宪性解释实践中的局限与突破
    (一)适用局限
    (二)实践中的突破
    (三)基于比较法视角的考察
三、合宪性解释的实践意义
    (一)安排合宪性审查机构
    (二)分配合宪性审查职权
四、合宪性解释在合宪性审查中的适用分析
    (一)在合宪性审查“前端”的适用
    (二)在合宪性审查“后端”的适用
五、结 语

(7)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概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分析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一、权力制衡理论
        二、最后防线理论
        三、诉权最大化理论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制度定位
        一、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
        二、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
        三、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启动
    第一节 启动主体
        一、主体资格的理论争论
        二、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启动条件
        一、启动条件的法律分析
        二、启动条件的完善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内容
    第一节 审查原则
        一、理论争议
        二、合理性审查原则的构建
    第二节 审查标准
        一、理论争议
        二、域外国家司法审查制度之考察
        三、标准重构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处理
    第一节 裁决
        一、裁决效力的理论探讨
        二、裁决效力的完善
    第二节 司法建议
        一、司法建议效力的理论探讨
        二、司法建议效力的完善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10)我国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特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实践
    (一)我国对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二)我国对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的机制
    (三)对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实践
二、我国与美国合宪审查之比较
三、我国对地方立法宪法合宪性审查的特色
    (一)我国审查主体和机制充分体现民主性
    (二)我国制度层次的丰富性
    (三)我国工作方式以合作、沟通为主

四、美国违宪审查权的历史考察(论文参考文献)

  • [1]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J]. 彭军. 法学, 2021(11)
  • [2]我国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困境及其排除[J]. 门中敬. 政法论坛, 2021(04)
  • [3]“政治优先”抑或“法律优先”: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的合宪审查之争[J]. 朱晓东,张卫东. 社会科学研究, 2021(04)
  • [4]合宪性审查程序启动问题研究[D]. 魏晓明. 长春理工大学, 2021
  • [5]美国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性质研究[D]. 李博.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6]合宪性解释适用分析[J]. 潘迪.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
  • [7]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郑月.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空间和机制[J]. 魏增产,邓翔宇. 政法学刊, 2021(01)
  • [9]试论民主主义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以韩国宪法法院案例为素材[J]. 姜光文.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9(00)
  • [10]我国地方立法合宪性审查制度特色研究[J]. 陈希. 法学论坛,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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