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调研报告

《律师法》修改调研报告

问:新《律师法》修改的亮点与完善
  1. 答:律师法什么时候 修改了?
问:新《律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1. 答: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通常的标准应该是警察能看悄祥得见,但是听不见,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启腔搏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圆逗发表的 、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 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12)
  1. 答: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 人,参加诉讼”。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五、圆慎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则尺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橘盯敬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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