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现行检事制度述评(论文文献综述)
黄宣植[1](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王雨宁[2](2017)在《Y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从某种程度来说,也关系到政治体制改的成败。检察机关的司法改革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依据宪法,检察机关是我国的主要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成败,直接影响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成败。司法体制改革既是挑战,也是检察机关发展壮大的机遇。评价一次改革的成功与否,能否留住人才,整合有限资源发挥出比改革之前更高的效率,这是一项硬指标。检察人才是检察机关的最根本,人力资源管理就在这次轰轰烈烈的改革中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来完善原有传统的人事管理,也就是大势所趋。本文从C市Y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情况这一个案入手,对基层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普遍存在的困境进行研究。文章首先梳理了国内外相关文献,界定了本文的核心概念,阐释了本文研究中必须依赖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理、分类管理理论、期望理论和双因素理论等理论基础,从干部选任与提拔、培训与职业发展管理、绩效考评、员工激励等四方面分析了Y区检察院所处的困境。在此基础上,作者研究得出了 Y区检察院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困境背后所隐藏的诸多原因,主要有检察官和中层领导选任资格不明确、培训脱离实际且职业发展前景渺茫、绩效考评机制脱离实际且与薪酬脱离、薪酬制度不合理且奖惩决定缺乏公信力等。最后,结合国内外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启示,提出了Y区检察院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对策,即根据职业特点选任检察官和中层领导、有机整合培训与职业发展管理、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绩效考评制度、完善检察院薪酬保障机制与精神激励机制等。
张永进[3](2015)在《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对中国的启示》文中认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它包括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权保障机制和检察权监督机制。作为混合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日本,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独具特色,具体表现为:在检察权的运行机制上呈现出独立性和一体性,在检察权的保障机制上呈现出行政性与司法性,在检察权的监督机制上呈现出内部性与外部性。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上述特点,对于中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郑青[4](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与检察权运行机制相伴而生、紧密关联。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和构成要素,反过来,检察权的有效运行也需要一套设置合理、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作为载体和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宏观层面的检察系统、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办案的基本单元,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廓清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剖析其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对于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检察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检察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套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模式为组织保障。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呈现新趋势,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包括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伴随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及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察机关面临着职能拓展、任务加重、约束趋紧、办案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形势、新挑战,使得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显得尤为紧迫、极为重要。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规定并不完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以“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三级审批制”。几十年来,这种办案模式和组织形式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难以适应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期待。为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相继推出了主诉、主办、主任检察官等制度,在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近期,中央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试点地区也紧密结合实际,在完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但必须看到的是,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没有成熟经验和固定模式可以遵循,亟待从理论层面给予指导和智力支持,确保办案组织建设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从理论层面看,我国学术界直接以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为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目前,对办案组织的研究多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角度,将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二是从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角度,探讨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组织体系建设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其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何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如何优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没有统一意见。由于研究视角不一,研究方向不明确,导致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基本类型上缺乏基本共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办案组织建设的实践探索。基于以上考虑,笔者结合长期检察工作实际,立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现状和改革要求,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解读现行办案组织形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在理论上,尝试提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实践中,侧重分析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目前状况、改革动向,尽可能地提出科学、理性的改良样本。本文分六章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进行研究:第一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述。以“组织”和“检察组织”的概念为逻辑起点,递次解读“组织”和“检察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界定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这一概念。深入剖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案件承办权、决定权统一,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一本质,推导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应当是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或检察官所领导和负责,若干检察人员参与和协助,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和承办(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对稳定的执法办案单元或团队。依据不同的标准,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别,并指出各自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概括总结了清末、民国、革命根据地、建国初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等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在梳理各阶段办案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形式、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不同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总体评价,特别指出目前“三级审批制”下办案组织的合理性和不足。第三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比较研究。首先,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为蓝本,以分析组织要素为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一定的规律性认识,总结可学习借鉴之处。其次,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改革文件规定,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审判组织的主要类型、构成要素与改革动向,比较审判组织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异同。第四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区分三个阶段,系统总结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在办案组织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成效。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数据,根据本文对办案组织的定义,对各种实践样本的组织形式进行概括和横向比较,总结有益做法,分析不足及主要原因。第五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首先,以组织学原理为基础,从组织结构、组织环境、组织变革、组织文化等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需要遵循的组织理论。其次,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涉及的检察权属性、检察官独立、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分析研究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第六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构想。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应当实现从科层制向扁平化、从行政化向适度司法化、从内设机构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三个转变。通过剖析组织主体、组织权力、组织结构、组织运行等组织要素,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相互关系,提出办案组织重构的基本设想和路径选择。
顾军,温军[5](2014)在《论日本、韩国检察制度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日本、韩国两国检察制度虽然各具特色,但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双重特质,这也是两国现代检察制度中的共同特点。日本与韩国虽然在政治体制、司法制度上与我国有较大差别,但其检察制度建设中的检察官培养教育,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专业化建设,检警关系以及检察权监督制约等方面不乏有益的经验做法,值得我国在未来司法体制改革中予以借鉴参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陈宝富[6](2014)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比较研究及思考》文中研究说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检察机关其他方面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根本途径。探索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其符合了检察职业特点,顺应了现代组织分工精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化和科学化的发展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今后司法改革主要任务之一,提出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
张云鹏[7](2013)在《犯罪被害人陈述宪法权利的跃升与诉讼权利的强化——以韩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为借鉴》文中指出在观念上缺乏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保障和权利行使内容与形式的过于局限是我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韩国在宪法的维度上确立被害人陈述权,立法样态独具特色,且对于该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力;但是,以刑事诉讼法设计的证人询问方式彻底实现基本权层面的被害人陈述权亦是困难的。我国对于韩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的借鉴,实现以陈述权为核心的被害人诉讼权利向宪法权利的跃升是必要和合理的;同时,强化刑事诉讼法上的被害人陈述权,以切实保障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和量刑意见的提出作为实现完整意义被害人陈述权的有效路径。
张云鹏[8](2013)在《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考察与借鉴》文中指出韩国以《宪法》、《刑事诉讼法》、特别法律和《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建构起系统而完备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体系,对于切实实现犯罪被害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意义重大。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的有益经验,确立对犯罪被害人宪法层面的观念保护、完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权利、制定旨在实现犯罪被害人经济救助的专门法律。
金华东,张云平,张晓[9](2012)在《金泳三政权时代的规制缓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3年2月金泳三政权的建立也给规制缓和带来了巨大的转机。结束了朴大总统以来长达30年的军人出身大总统时代,揭开了平民出身的"文民政府"大总统时代的序幕。在执政前就有预测其将带给国政总体的极大变化,这也可谓无可厚非。在这种背景下上台的金泳三政权赋予规制缓和从未有过的
曹玮[10](2012)在《金泳三政府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经历了一段很长的变迁过程。上世纪60年代,该制度最初以提案的形式进入到国会议事日程。之后,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实现公职人员财产登记的首次实践,后又确立了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金泳三政府时期全面改革了既有制度,确立了新的登记与公开制度。制度变迁之所以能在金泳三政府时期完成,是历史因素、主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到金泳三政府时期,制度在经历了从僵滞阶段到创新阶段的发展后,通过法律修订完成制度变迁成为可能;其次,金泳三总统具有强烈的廉政意识,确保了制度变迁的一以贯之,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三,金泳三政府上台时的所面临的环境因素,助推了制度变迁的完成。前几任政府遗留下来的腐败问题已变得极其严重,必须及时通过各种反腐制度的实施解决政权面临的困境,而当时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政治架构等构筑的政府生态环境也为制度变迁的完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金泳三政府的改革涉及登记、公开、审查处理等多个环节。登记环节,通过法律的修订,不但扩大了原有登记义务者的范围、引入了拒绝告知财产制度、扩充了原有登记机关的数量、完善了财产登记的种类,还法律化了各类财产价额的算定标示方法等等;公开环节,以法律的形式废止了原有的登记财产不公开的规定,确立了登记财产的公开制度,并规定了财产公开对象、公开时间、公开程序等具体事项;审查处理环节,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有的审查管辖权由登记机关移转给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强化审查权限,同时确立了委任审查制度。针对审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原有的处罚措施也做了更为系统和严苛化的规定。通过综合分析体制内评估和体制外评估数据发现,改革后的制度确实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震动,受到韩国民众的欢迎和支持。制度实施期间,包括国会议长、议员、政府官员在内的众高官都先后在财产的审查过程中因不动产投机、偷税漏税等嫌疑,或被迫辞职,或被拘捕等,这尤其表现在金泳三政府实施该项改革的初期。但另一方面,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登记主体、登记财产的计算方法、财产审查、财产公开以及惩罚措施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后金泳三政府时代,历届政府从保证制度实效性的角度出发,面对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先后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订补充完善了制度内容,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些修订因缺乏全局性思维,仅局限于制度的小修小补,未能使制度发展到更为成熟的地步。从充分发挥制度预防腐败的效用考虑,有必要对该制度做更为系统、整体性的修订。文中建议应从制度制定、制度实体、制度执行、制度评估与反馈、制度集合体以及制度环境等六个方面入手对制度加以改善。最后,本文建议作为和韩国有着近似官僚文化传统的我国,为建设廉政型干部队伍,有必要从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
二、韩国现行检事制度述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韩国现行检事制度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Y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的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
2.1.2 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
2.2 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
2.2.1 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理 |
2.2.2 分类管理理论 |
2.2.3 期望理论 |
2.2.4 双因素理论 |
第3章 Y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困境的现状分析 |
3.1 Y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困境 |
3.1.1 检察人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较低 |
3.1.2 培训体系不健全且业务骨干流失严重 |
3.1.3 绩效考评机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
3.1.4 检察人员队伍缺乏有效激励 |
3.2 Y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
3.2.1 检察官和中层领导选任资格不明确 |
3.2.2 培训十分落伍且职业发展前景渺茫 |
3.2.3 绩效考评机制脱离实际且与薪酬脱离 |
3.2.4 薪酬制度不合理且奖惩决定缺乏公信力 |
第4章 国内外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探索 |
4.1.1 法国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
4.1.2 日本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
4.1.3 韩国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
4.2 国内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探索 |
4.2.1 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
4.2.2 武冈市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
4.3 国内外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管理的经验启示 |
4.3.1 提高检察官的选任门槛 |
4.3.2 建立独立的检察官职务序列体系 |
4.3.3 完善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绩效考评机制 |
4.3.4 通过职位分类管理强化检察队伍激励 |
第5章 针对Y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困境的具体对策 |
5.1 根据职业特点选任检察官和中层领导 |
5.1.1 提升检察官的任职门槛 |
5.1.2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中层领导 |
5.2 有机整合培训与职业发展管理 |
5.2.1 增加检察业务实战培训 |
5.2.2 提倡攻读非全日制研究生 |
5.2.3 鼓励人才由下往上流动 |
5.3 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绩效考评制度 |
5.3.1 对检察官进行单独的绩效考评 |
5.3.2 对司法行政人员参照普通公务员进行绩效考评 |
5.4 完善检察院薪酬保障与精神激励机制 |
5.4.1 通过职位分类管理提高职业待遇 |
5.4.2 确保增资与单独职务序列挂钩 |
5.4.3 建设检察文化提升职业荣誉感 |
5.4.4 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增强奖惩决定的公信力 |
5.4.5 引入内部竞争机制 |
5.4.6 鼓励检察人员参与重大决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检察制度概述 |
二、日本检察官的职权 |
三、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
(一)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独立性和一体性 |
1. 检察权运行的独立性 |
2. 检察权运行的一体性 |
3. 检察机关内部主体权限关系 |
(二)检察权保障机制的行政性与司法性 |
1. 检察官的资格保障 |
2. 检察官的身份保障 |
3. 检察官的待遇保障 |
(三)检察权监督机制的内部性与外部性 |
1. 内部监督:检察一体化原则 |
2. 外部监督:检察审查会制度 |
三、中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问题 |
(一)检察权运行机制的一体性 |
(二)检察权保障机制的行政性 |
(三)检察权监督机制的内部性 |
四、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中国的启示 |
(一)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适度独立性 |
(二)检察权保障机制的适度司法性 |
(三)检察权监督机制的适度外部性 |
(4)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四、文章框架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概述 |
第一节 组织 |
一、组织的概念及评述 |
二、组织要素 |
三、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检察组织 |
一、检察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检察组织结构的概念及形态 |
三、检察组织类型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要素 |
三、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型 |
四、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各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北洋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南京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陕甘宁边区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其他革命根据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四节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异化 |
第五节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实践与探索 |
三、恢复重建时期办案组织建设的评价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法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二、德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三、日本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四、美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五、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第二节 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 |
一、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
二、审判组织的改革 |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域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启示与借鉴 |
二、我国审判组织改革探索的启示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审查起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四、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下办案组织的实际运行 |
第二节 各地主任(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模式分析 |
二、评价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试点改革下的办案组织探索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三、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四、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五、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六、评价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组织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 |
一、组织结构理论 |
二、组织环境理论 |
三、组织文化理论 |
四、组织变革理论 |
第二节 检察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权复合性与办案组织 |
二、检察一体与办案组织 |
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办案组织 |
四、客观公正原则与办案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从国情出发 |
二、遵循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 |
三、遵循组织运行的基本规律 |
第二节 办案组织构建的基本方向 |
一、由科层制向扁平化转变 |
二、办案组织由行政性向适度司法化转变 |
三、办案组织由以副检察长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转变 |
第三节 办案组织要素的重构 |
一、办案组织的主体要素重构 |
二、办案组织的权力要素重构 |
三、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重构 |
四、办案组织运行机制重构 |
第四节 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 |
一、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关联性 |
二、比较研究分析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设置与办案组织 |
三、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 |
第五节 办案组织重构的路径 |
一、积极开展前期摸底调研 |
二、积极凝聚改革共识做好改革前期准备 |
三、拟定方案选择试点实施渐进式推进 |
四、固化成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检察工作规则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译着 |
二、中文着作 |
三、中文论文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5)论日本、韩国检察制度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韩国检察制度基本概况考察 |
1. 日本检察制度基本概况 |
2. 韩国检察制度基本概况 |
二、日本、韩国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的角色与作用考察 |
1. 日本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与作用 |
2. 韩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与作用 |
三、日本、韩国检察制度中的几点启示 |
(6)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比较研究及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 |
(一)沪渝鲁等地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试点实践 |
(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
1目前干部管理和人事体制的制约 |
2检察官的“权、责、利”未能做到有机统一 |
3上下对口业务部门业务关系不协调,考核体系的不统一 |
二、域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 |
(一)检察人员的类别及比例 |
(二)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选任 |
(三)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 |
三、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考 |
(一)准确把握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 |
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
2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使检察权的行使符合司法规律 |
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以检察官为中心 |
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原则 |
5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
(二)检察人员分类的基本架构与管理 |
1检察官类人员的管理 |
2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 |
3检察行政人员的管理 |
(7)犯罪被害人陈述宪法权利的跃升与诉讼权利的强化——以韩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为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韩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立法考察 |
(一)宪法上被害人陈述权的保障 |
(二)刑事诉讼法上被害人陈述权的体现 |
二、评析:权利保护模式的独特性与权利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
(一)权利保护模式的独特性 |
(二)权利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
(三)韩国完善被害人陈述权行使方式的理论研讨与制度践行 |
1. 最后陈述权方案 |
2. 情状陈述权方案 |
3. 刑宣告阶段被害人陈述方案 |
三、我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对韩国之借鉴 |
(一)宪法权利的跃升 |
(二)诉讼权利的强化 |
(9)金泳三政权时代的规制缓和(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经济5年计划”与规制缓和 |
1. 金泳三政权执政时的韩国经济状况 |
2.“新经济100日计划”与规制缓和 |
(1) “新经济100日计划”的作成及其意义 |
(2) “100日计划”中的规制缓和策略 |
3.“新经济5年计划”中的规制缓和 |
(1) “新经济5年计划”中规制缓和的定位 |
(2) 各领域规制缓和的方向 |
1) 准入规制及工场设立关联规制的改革 |
a.准入规制的改革 |
b.工场的设立和布局关联规制的改革 |
2) 生产、流通、进出口关联规制的改革 |
a.生产及产品管理领域 |
b.流通业关联领域 |
c.进出口关联领域 |
3) 价格规制的改革 |
a.工业制品价格的规制缓和 |
b.对公共服务费用的规制缓和 |
c.个人服务费用的规制缓和 |
4) 与环境、产业安全、保健医疗相关规制的合理化 |
a.环境规制 |
b.产业安全、保健关联规制 |
c.保健医疗关联规制 |
5) 行政手续的重新研究及行政规制改革的制度化 |
a.行政手续的重新研究 |
b.规制缓和实效性的确保 |
c.行政规制改革的制度化 |
6) 吸引外国人投资的规制缓和 |
4.“100日计划”和“新经济计划”中的规制缓和的界限 |
二、规制缓和的组织、法制 |
1. 经济行政规制缓和委员会 |
(1) 设立背景 |
(2) 主要功能 |
(3) 委员会构成 |
(4) 活动及实绩 |
2. 行政革新委员会 |
(1) 设置及功能 |
(2) 活动实绩 |
(3) 作用评价及局限性 |
3.《关于企业活动规制缓和的特别措施法》和企业活动规制审议委员会 |
(1) 《关于企业活动规制缓和的特别措施法》的成立及其意义 |
(2) 企业活动规制审议委员会 |
4.《与行政规制及民愿事务相关的基本法》和行政规制共同审议会 |
(1) 规制法定主义的宣言及对新设规制事前审查的制度化 |
(2) 行政规制共同审议会议 |
5. 国民意见处理委员会 |
(1) 性质及与规制缓和的关系 |
(2) 意见处理委的活动实绩 |
6. 国家竞争力强化计划团 |
7. 世界化推进委员会 |
8. 经济行政规制缓和点检团 |
(1) 活动背景 |
(2) 成果 |
三、规制缓和作业的反省和新探讨 |
1. 规制缓和的成果和反省 |
2. 经济规制改革委员会和其活动 |
(1) 构成及重点规制改革领域的选定 |
(2) “复合规制”的解决 |
Ⅰ.规制现况及问题 |
Ⅱ.改善对策 |
Ⅲ.期待效果 |
3. 规制总数调查及不合理规制的重新研究[33] |
四、《行政规制基本法》的成立:构建更稳定的规制改革系统 |
1. 法律制定的背景 |
2.《行政规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
(1) 行政规制的基本原则 |
(2) 行政规制法定主义 |
(3) 行政规制的范围 |
(4) 规制的登记和公布 |
(5) 对新设、强化规制的审查 |
1) 意见听取 |
2) 规制影响分析 |
3) 规制的审查 (该法第7~16条) |
(6) 既存规制的重新研究 (该法第17~22条) |
(7) 规制改革委员会 (该法第23~36条) |
(8) 《企业活动规制缓和法》及与企业活动规制审议委员会的关系 |
(9) 地方自治体的规制改革 |
(10) 公开听证会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及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 |
(11) 日美的立法案例 |
五、规制缓和事例:流通产业[39] |
1. 流通业中规制现状 |
2. 流通业规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
3. 相关准入规制的缓和 |
(1) 废除大规模店铺的业态、设施标准、直营比率等的规制 |
1) 规制现况及问题 |
2) 改善方向及期待效果 |
(2) 大规模店铺开设时的各种许可、申告、登记等手续简化 |
1) 规制现况及问题 |
2) 改善方向及期待效果 |
4. 土地利用相关规制的缓和 |
(1) 自然绿地地区内的大型折扣店开设相关规制的缓和 |
1) 规制现况及问题 |
2) 改善方向及期待效果 |
(2) 一般居住地区内设置可能的销售设施面积的增加 |
1) 规制现况及问题 |
2) 改善方向及期待效果 |
5. 营业活动相关规制的缓和 |
(1) 大规模店铺开设者的业务规定的缓和 |
1) 规制现况及问题 |
2) 改善方向及期待效果 |
(2) 商品券委托销售的许可 |
1) 规制现况及问题 |
2) 改善方向及期待效果 |
附文三规制的各种 |
一、外国勋章的佩戴需政府许可 |
二、公共浴室内的理发店、美容院也要准备洗脸用具 |
三、《家庭礼仪相关法律》 |
四、司法考试 (4轮出局制) |
五、应试资格的限制 |
六、围绕电视节目中的广告许可方针的议论 |
(10)金泳三政府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前期研究现状综述 |
三、理论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研究框架 |
注释 |
第一章 理论探讨 |
第一节 制度与腐败治理 |
一、腐败的定义及其后果 |
二、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 |
三、制度的内涵、功能及其与腐败治理的关系 |
第二节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与腐败治理的内在逻辑 |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公职伦理制度化的主要内容 |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各国的实践及其在腐败治理上的效用 |
第三节 制度变迁理论与韩国公职人员财产中报制度的发展 |
一、制度变迁理论述评 |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变迁在韩国 |
注释 |
第二章 金泳三政府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原因探究 |
第一节 历史因素考察 |
一、僵滞阶段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 |
二、创新阶段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 |
第二节 主体因素考察 |
一、金泳三强烈的廉政意识及其举措 |
二、既得利益集团势力减弱 |
第三节 环境因素考察 |
一、积重难返的国内腐败问题 |
二、行政生态环境的崭新变化 |
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金泳三政府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登记环节的再修订 |
一、登记主体范围的扩大 |
二、登记机关数量的扩充 |
三、财产登记种类的完备 |
四、登记财产内容的扩展及各类财产算定方法的法律化 |
第二节 财产公开环节的实现 |
一、公开对象人员的范围及公开时间 |
二、财产公开的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处理环节的再调整 |
一、审查管辖权的转移 |
二、审查权限的强化 |
三、委任审查的确立 |
四、处罚措施的严苛化 |
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金泳三改革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绩效评估及制度缺陷 |
第一节 金泳三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实效性评价 |
一、体制外评估 |
二、体制内评估 |
三、评估结果分析: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 |
第二节 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登记主体的适当性考察 |
二、登记财产的范围及算定标示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
三、财产审查的有效性考察 |
四、财产公开的适正性评价 |
五、惩罚措施的实效性评析 |
小结 |
注释 |
第五章 后金泳三时期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后金泳三时期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发展 |
一、金大中政府时期(1998-2003) |
二、卢武铉政府时期(2003-2008) |
三、李明博政府时期(2008-至今) |
第二节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制度内部建设 |
二、制度外部建设 |
小结 |
注释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1:现行《公职人员伦理法》(本文作者译) |
附录2:现行《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本文作者译) |
附录3:金泳三政府时期的《公职人员伦理法》(车美玉译) |
附录4:金泳三政府时期的《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车美玉译) |
附录5:1981年版《公职人员伦理法》(本文作者译) |
后记 |
四、韩国现行检事制度述评(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 [2]Y区检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困境与对策[D]. 王雨宁. 湖南大学, 2017(07)
- [3]日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对中国的启示[J]. 张永进. 日本问题研究, 2015(06)
- [4]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D]. 郑青. 武汉大学, 2015(01)
- [5]论日本、韩国检察制度及其启示[J]. 顾军,温军. 江汉论坛, 2014(12)
- [6]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比较研究及思考[A].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陈宝富.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14
- [7]犯罪被害人陈述宪法权利的跃升与诉讼权利的强化——以韩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为借鉴[J]. 张云鹏. 社会科学, 2013(11)
- [8]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立法考察与借鉴[J]. 张云鹏. 政法论丛, 2013(03)
- [9]金泳三政权时代的规制缓和[J]. 金华东,张云平,张晓. 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 2012(03)
- [10]金泳三政府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研究[D]. 曹玮. 复旦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