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师迪雅[1](2020)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于每位社会成员,甚至国家,都有着重要影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保密性、时效性等特点,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民事纠纷的主要特征,这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成为研究诉讼外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起点。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随之攀升,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需要,诉讼程序因审理周期长更是导致了知识产权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造成案件积压,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体系成为关注的重点。文章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现状,将知识产权纠纷高效而公正的解决作为基本目标,着眼于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探讨各类争议解决方式之间如何实现恰当对接、协调共存,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效用。本文共有五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包括本文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基础理论,介绍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和发展,并通过对比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局限性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实践中知识产权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之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指明方向;第四章着重介绍了域外及相关国际组织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找到最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经验;第五章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域外实践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
米传振[2](2019)在《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文中指出近几年,事业单位和大型公司等单位以临时设立的调查小组、工作小组等小组应对突发性举报的现象频发,并成为一种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解决纠纷的反应机制。我们从中抽象出了“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当举报方当事人和被举报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纠纷,举报方当事人未选择向法院诉讼等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是向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进行举报以及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曝光该举报,而该单位成立临时性的调查小组、工作小组等小组调查该纠纷事实真相,并依据该小组的调查结论处理、解决该纠纷的机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应用,研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既具实践意义又有学术价值。通过博弈分析发现,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是举报方当事人、被举报方当事人、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三方动态博弈的结果。有多种因素阻碍当事人向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举报方当事人通过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曝光该举报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大众的强烈关注,提高该单位遭受声誉罚的概率。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惧怕遭受因被举报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社会大众实施的声誉罚而不得不积极应对举报纠纷,这是举报方当事人选择向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在单位举报并赢得该纠纷的根本原因,也是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可行、之所以能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诸多案例表明,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交平台等曝光举报作为博弈策略对举报方当事人运用修辞术、大众传媒的能力有着非常苛刻的要求。娴熟运用修辞术和大众传媒的能力是一种稀缺的能力,举报方当事人能否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是不确定的,因此,该单位会依不同情况相机行动:当来自主管部门的压力大,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公众极有可能对该单位实施连带责任惩罚时,该单位将积极应对,否则,该单位将消极作为。由于以高校、医院、大型公司等为代表的单位并非专业的纠纷解决机构,其正常职能并非处理纠纷,其内部可能未设置专门部门处理举报,因此,该单位采取成立跨部门的小组处理举报纠纷。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能高效化解纠纷,这对举报方当事人和单位均有吸引力。单位以小组命名解决纠纷的组织是实践中的普遍操作,但也不排除例外。较之小组,委员会是更常态化的组织形式,但将处理纠纷的组织命名为小组还是委员会没有本质区别。单位成立小组的主要功能是处理突发性纠纷,平息舆情危机,而非预防同类型纠纷。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主体是各式各样的单位,这些单位不具有专业性;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既不属于协商,也不属于调解,亦不属于典型的第三方裁决,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解纷主体的非职业化、第三方的非中立性、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性、耗费成本低等,它的效力不以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等共同构成了一个隐形的“纠纷解决市场”。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广泛应用表明它与国家法定的公力救济在某些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纠纷解决市场自发产生的秩序,而非国家主动、有意设计的结果,这使得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私力救济属性,但它也必然包含公权力因素,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之间在纠纷解决市场上形成了兼具竞争与补充的关系。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自身亦存在优势和不足。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有便利沟通科层组织,高效迅速地解决突发纠纷,威慑潜在的同类型违法犯罪行为,为公检法机关分流办案压力,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以及避免或减少单位自身损失等诸多优点。同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成立的小组可能不具备解决纠纷的专业能力;小组缺乏外部约束,解决纠纷过程缺乏透明度;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有苛刻的适用条件;小组的功能仅限于是解决纠纷而非预防,以及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可能侵蚀公力救济的合法领域等问题。第五章提出了改善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单位成立的小组应具有代表性,兼顾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单位及其成立的小组应依法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详细公开小组的工作过程,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实真相做出处置;由于举报内容既有民事纠纷也有刑事犯罪,公权力机关应对单位运用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进行监督并保留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可能性;增强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预防功能;为了避免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滥用侵蚀公力救济的合法领地,以及为了让两者在纠纷解决市场中形成有效的竞争,应当明确当事人有权直接寻求公力救济,为当事人设定主动向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
蒋小星[3](2019)在《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柬埔寨国家发展也进入新时期。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发展几乎起步于零。缺乏较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约束,使得发生在柬埔寨民商事领域中的绝大部分纠纷,尤其是涉外纠纷长期得不到较好解决。柬埔寨王国政府于2003年开始推动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立法、落实司法并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有窘迫。但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一方面,柬埔寨民商事纠纷解决立法不完善、诉讼程序复杂及腐败现象难以有效遏制,导致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另一方面,虽已经过十数年的建构和发展,柬埔寨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应用依然有限。文章拟以柬埔寨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切入点,在对柬埔寨现代涉外民商事领域中常见的几种纠纷类型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柬埔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两种主要机制,即司法诉讼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比两者在实践中的应用,认为外资企业赴柬投资:应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传统风俗,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确定合作时提前厘清相关法律权责关系;一旦发生民商事纠纷,应当积极采取调解或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避免因无效诉讼影响企业利益。
樊云慧,俞嬿[4](2019)在《互联网金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通过互联网联通金融交易双方,实现了交易的便捷,却并未保障信息对称,导致大量纠纷出现。然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依靠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机制很难得以解决,因为互联网金融交易便利以及大众参与的特性不允许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作用,纠纷当事方的权利也缺乏合理救济渠道。为了平衡交易便利与投资者保护,应构建互联网金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便捷解纷促进早期预防,以完善的救济机制驱逐机会主义,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石春雷[5](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提出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康健[6](2018)在《分流而非推销:程序选择权视角下的审前程序改革》文中提出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思路始终与特定时期的纠纷解决观念相绑定,但却总是表现出对某一种纠纷解决程序的推崇,要么为了规范化的审判程序而架构审前程序的准备功能,要么为了彰显多元纠纷解决理念而在审前植入替代性解纷机制。纠纷解决程序自身本无高下之分,现实的纠纷解决需求也是多元的,若是自上而下地贯彻某种纠纷解决偏好,审前程序的分流则容易异化为推销,纠纷解决程序依然会在多元的口号中滑向单一。在程序选择权视角下,发挥出审前程序的价值,不单纯在于强化其准备功能或解纷功能,更要依靠程序的可选择性,尽力拓展可选择的程序选项,以保障纠纷当事人充分、自由地行使权利。
王克阳[7](2017)在《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职业足球发展20余年来,职业化和商业化发展迅速,各参与主体间利益博弈激烈,各种纠纷不断,劳动合同纠纷也频有发生;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过于单一,多元化救济方式缺失,职业足球行业领域人力资源不能实现良好的配置,严重影响了职业足球俱乐部竞技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自由发展需求,尤其是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体育纠纷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为一种潮流,为公正、快捷地化解体育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2015年3月《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公布,把足球改革发展作为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举措,提出完善对职业足球纪律处罚、行业救济制度和机制,以此来实现中国职业足球的振兴崛起,为职业足球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催生了相应挑战。鉴于此,本文通过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构建适应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本土化、多元化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及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在分析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纠纷解决的实践案例,尝试性地构建足球劳动合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和谐快速地化解恩怨及职业足球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经过一系列探讨,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中国职业足球球员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在职业足球行业领域内,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当前的球员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是由球员在注册、转会、竞赛报酬和收益分配等问题时与俱乐部之间而引起的争议,以合同毁约和转会纠纷较为凸显。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的特征表现为非稳定性、复杂性、国际性、特殊性和时效性等。第二,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消解缺陷主要体现为受中国职业足球自身管理体制环境的制约、中国职业足球体育法制不健全法治环境缺失、职业球员所处的弱势地位和足球俱乐部的法治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第三,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中,由第三方直接、间接或潜在参与的,以当事人合意的平和方式,以实现纠纷解决、互利共赢为目标的多元化足球行业解纷治理机制的总称。具体特征表现为性质的民间中立性和适用实体规则的多元化、程序简易灵活性、合意选择性、纠纷解决过程的非对抗性和结果的互利性和解纷主体的专业性和多重性;第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多元化渠道,随着足球行业领域纠纷解决的需求更加细化,适应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的当事双方谈判和解、中立第三方的调解、第三方体育仲裁三种基本形式表现出其特有的程序利益和社会功能。第五,纵然国外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参考,但是在适用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解决时应结合自身职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实现“中国化”。第六,整体对当前的纠纷解决现状认知较为一致,无论职业球员、俱乐部管理人员,还是教练员都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现状不太满意,期待以合意共赢为目标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应用。第七,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的解决层级上并非是封闭的,而是相互补充且是契合协调的,层次均衡配套构成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第八,尊重足球行业的特殊性、体育法治、当事人的合意性和公平是其运用的基本原则,谈判和解作为启动足球行业内部解决、第三方调解和仲裁的先行程序,足球行业内部处理程序应作为进行第三方调解或仲裁的前置程序,第三方调解或体育仲裁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外部救济程序。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借中国职业足球改革的春风,决策主体应进一步完善行业法治环境,认识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解决中的优势和可行性,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理念的宣传、建立和应用。第二,发挥学术研究机构的对决策主体的影响力,做好应用论证,推动政府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应用。第三,职业足球从业人员也可尝试组建集体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发出自身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政策的制定;俱乐部也应进一步完善自身法治管理,最大程度地规避合同纠纷的产生。第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建立运用是一项十分巨大的足球行业社会工程,应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足球行业实际,循序渐进。第五,由于本文收集资料不够全面,对有关的分析仍较浅薄,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仍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一步深入、细化,也期待更多的体育法学研究者共同为职业足球的发展建言献策。
杨雨超[8](2017)在《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环保意识的苏醒,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的关注,环境纠纷的及时合理解决不仅影响到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健全环境纠纷的解纷机制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环境纠纷的解决较多依赖于传统诉讼与行政手段,其他的替代性解决机制尚未充分发挥效用,然而后者较之诉讼具有难以替代的特点与优势,也逐渐在世界各国广为使用。目前,我国针对环境纠纷解决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环境诉讼角度入手,或着眼于具体替代性解决方式,缺乏对整体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研究。本文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入手,通过文献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深入论述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内涵及优势,进而阐述完善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现实、实践及思想基础。其后通过对我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加以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普遍问题及各具体方式的实践问题,再结合以美、日为主的域外特色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实践经验,最后提出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完善进路。本文旨在对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具体使用方式加以厘清,通过对实践问题的层层分析,结合域外制度经验,从总体使用原则、各具体方式的完善以及替代性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效衔接等方面为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路径思考,同时也为环境纠纷的更好解决提供多元化方式,顺应时代需求,进而为我国更好地维护公民环境权益,促进我国环境管理模式的嬗变。
巴勃罗·科尔特斯,郭雪慧,王福华[9](2015)在《在线纠纷解决——通过互联网解决消费争议的欧盟经验》文中提出在线消费市场的缺点变得越发明显。电子商务的第二次浪潮是建立支撑买方和卖方参与的服务平台,其中,首要的就是纠纷解决,只有在线市场的用户可以获得救济,真正潜在的电子商务才会得以实现。[1]一、简介互联网上相对低的经济进入门槛,引起了全球性电子商务的参与,这甚至给那些在离线市场中不能直接参与交易的商家也提供了参与机会。[2]来自不同国家的
王春丽[10](2013)在《美国法院附设仲裁研究》文中指出多元文化的融合与冲突既是美国的文化特征,亦是美国人接受多元解纷方式的社会条件。法院附设仲裁是美国在法院系统内创设的第一个ADR,并被誉为“司法ADR之父”。它是一种与传统仲裁迥然相异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发端于法院、运行于法院,且在诉讼的荫影下致力于纠纷的解决。法院附设仲裁的独特魅力在于其裁决不具约束力与终局性,却彰显了司法的公信力;其颠覆了人们对仲裁的传统认知却并非对传统仲裁之否定。法院附设仲裁不仅拓宽了仲裁的适用场域,还以其“庄严的非正式性”增加了“接近司法”的路径。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五个章节,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是法院附设仲裁历史嬗变。诉讼与ADR的互动缔造了法院附设仲裁,庞德会议则为其提供了蓬勃发展的契机。在联邦立法方面,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建树为1998年《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在实践方面,法院附设仲裁走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970-198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首次试点附设仲裁;第二阶段是1990-2000年代,法院附设仲裁已发展成为法院案件管理实践的既定部分;第三阶段是2000年至今,附设仲裁成为广泛用于联邦和州级初审法院系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第二章是美国法院附设仲裁学理分析。法院附设仲裁乃美国司法实用主义的智慧之作。实用主义司法乃法律实用主义的核心,其强调司法要关心后果,以及基于后果作出政策判断的倾向。实用主义法律进路对纠纷解决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将仲裁机制运用于法院管理中,既可节约法院资源,又能于法院语境下分流案件、消解纠纷,以上亦是仲裁附设于法院的因由。法院附设仲裁诞生后,诸多争议亦随之而起,诸如应否阻抑重新审判、应否舍弃仲裁之终局性内核、会否输出“次等正义”,批评者对其正当性提出质疑,却也间接推动了法院附设仲裁的发展。第三章是美国法院附设仲裁运作规程。联邦地区法院和州级初审法院之所以得以建立和实施法院附设仲裁,是源于《ADR法》所赋予的权力或固有授权。法院附设仲裁程序依开启、展开和结束三个阶段渐次铺开,这是仲裁运作的动态过程。自愿性与强制性仲裁是美国法院附设仲裁的两种模式,自愿性仲裁模式包括“选择进入”与“选择退出”型模式,强制性仲裁模式又分为“强制进入”与“法官下令进入”。通过本论题的研究,笔者发现,实施自愿性仲裁的地区或州法院的案件量通常没有实施强制性仲裁法院的案件量大,工作负担亦明显轻于后者。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抑或州级初审法院之所以同时启用强制性仲裁与自愿性仲裁两种不同的程序模式,除深受法律实用主义影响外,更重要的是关注到了不同的州、不同的区域之间的差异,关注到了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均衡,关注到了法院案件量负担的轻重,关注到了为合适的区域、合适的法院、合适的案件匹配合适的程序模式。第四章是美国法院附设仲裁实证考察。从实证的角度对比分析了法院附设仲裁在美国联邦法院启动之初与当下成熟阶段的运行状况和实施效果。研究发现,即使是法院附设仲裁试点时期的方案其设计亦相当完备,从总体目标到具体目标、从准入案件类型到具体仲裁流程都规划地十分详细具体;不仅对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精准定位,还对仲裁员与法官之角色定位进行了厘清,甚至将司法人员从审前程序中撤离出来。法院附设仲裁并不是解决法院负担过重和当事人不满的灵丹妙药,但经过精心设计的仲裁方案的确能够较好地与诉讼制度相衔接,与法院系统中其他解纷机制协调运作,同时吸引精英律师、律师志愿者的奉献与支持。附设于法院的仲裁犹如调解与审判的“混血儿”,既是对审判的助益与补充,又别具一格地发挥着机制自身的潜能。第五章是美国法院附设仲裁对我国的启示。透过美国法院附设仲裁60余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许多值得引为镜鉴的制度精髓。法院不仅仅是民事纠纷处理的场域,亦不仅仅是仲裁程序的运作场域,它还承载了某种特殊使命,即提供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对接的宏大平台。这种对接的内涵亦是多层次的,其首先体现在组织机构的对接,第二层次的对接体现在工作流程的对接,第三层次的对接体现在仲裁结果的对接。法院在仲裁运行中起到的完全是一种程序上的作用而对案件的实体部分不做任何处理。美国法院附设仲裁自创建伊始即启用精英律师担任中立者,其中不乏律师志愿者无偿担任仲裁员,且一直延续至今。律师仲裁员是法院附设仲裁制度的核心,法官实际上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理论概述 |
2.1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和发展 |
2.2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2.3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可行性 |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运行现状及问题 |
3.1 总体趋势和概况 |
3.2 知识产权仲裁解决机制 |
3.2.1 知识产权仲裁制度发展 |
3.2.2 适用现状 |
3.3 知识产权调解机制 |
3.3.1 司法调解 |
3.3.2 行政调解 |
3.3.3 民间调解 |
3.4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机制 |
3.5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5.1 知识产权诉讼外纠纷解决体系有待完善 |
3.5.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未形成有效衔接 |
3.5.3 配套制度欠缺 |
第四章 域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适用考察 |
4.1 域外主要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实践 |
4.1.1 美国知识产权ADR机制 |
4.1.2 英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4.1.3 日本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4.1.4 WIPO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 |
4.2 域外知识产权ADR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完善 |
5.1 知识产权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自身完善 |
5.1.1 着力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 |
5.1.2 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 |
5.1.3 推进行政裁决的适用 |
5.1.4 探索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 |
5.2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 |
5.2.1 强化现有知识产权ADR制度与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 |
5.2.2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
5.2.3 建立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立案信息交流机制 |
5.2.4 保障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的履行 |
5.3 完善知识产权ADR的相关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对象: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1.1.1 单位设立小组解决突发纠纷的现象频发 |
1.1.2 什么是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1.1.3 界定小组:本研究所分析的小组类型 |
1.2 问题引入:为什么关注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1.2.1 研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意义 |
1.2.2 研究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学术意义 |
1.3 本文的结构设置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1.6 对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2 多方博弈合力的结果: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2.1 人们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
2.2 举报方当事人有哪些策略? |
2.2.1 向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寻求救济 |
2.2.2 向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举报 |
2.2.3 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曝光该举报 |
2.3 被举报方当事人所属单位的应对策略 |
2.3.1 采取不作为的策略 |
2.3.2 采取消极作为的策略 |
2.3.3 单位成立小组处理纠纷 |
2.4 多方动态博弈的模型 |
2.4.1 举报方当事人与被举报方当事人的博弈模型 |
2.4.2 被举报方当事人与其所属单位的博弈模型 |
2.4.3 举报方当事人与被举报方所属单位的博弈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3 从纠纷解决市场认识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 |
3.1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小组 |
3.1.1 单位与其设立的小组之间的关系 |
3.1.2 小组与委员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
3.1.3 小组的目标:解决纠纷还是预防纠纷? |
3.2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功能、特征和效力 |
3.2.1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主体 |
3.2.2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功能 |
3.2.3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
3.2.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 |
3.3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属于何种救济? |
3.3.1 从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学切入纠纷解决市场 |
3.3.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现状 |
3.3.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小组解纷机制的启示 |
3.3.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私力救济属性 |
3.3.5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公力因素 |
3.3.6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二元属性 |
3.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的关系 |
3.4.1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之间的竞争关系 |
3.4.2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力救济之间的补充关系 |
3.5 本章小结 |
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不足 |
4.1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优势 |
4.1.1 便利沟通科层组织 |
4.1.2 高效解决突发性举报纠纷 |
4.1.3 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
4.1.4 分流公权力机关的办案压力 |
4.1.5 避免或者减少了单位自身的损失 |
4.2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 |
4.2.1 单位运用小组解决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 |
4.2.2 小组解决纠纷过程缺乏透明度 |
4.2.3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有苛刻的适用条件 |
4.2.4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侵蚀公力救济的领域 |
4.2.5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应急而疏于预防 |
4.3 本章小结 |
5 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改善措施 |
5.1 成立更具有代表性和专业性的调查小组 |
5.2 规范小组的调查行为和调查过程 |
5.3 保留公权力机关介入纠纷解决的可能性 |
5.4 增强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的预防功能 |
5.5 为当事人提供主动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3)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路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路径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柬埔寨现代法律和司法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柬埔寨现行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 |
一、战略路径 |
二、重要文件 |
第二节 柬埔寨现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
一、法律渊源 |
二、司法制度 |
第三节 柬埔寨现行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一、法律渊源较为分散 |
二、法律制度的派生性 |
三、法律体系的矛盾性 |
第二章 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常见类型及具体案例 |
第一节 涉外土地纠纷 |
一、柬埔寨土地纠纷形成的历史原因 |
二、柬埔寨土地纠纷的发展趋势 |
三、柬埔寨土地纠纷中的涉外因素——以中资企业为例 |
第二节 涉外劳动纠纷 |
一、柬埔寨劳动力市场现状概述 |
二、柬埔寨涉外劳动纠纷现状分析——以中资企业为例 |
第三节 投资合同纠纷 |
一、柬埔寨经济发展现状 |
二、柬埔寨商事纠纷及其中的涉外因素——柬埔寨电力公司(CPC)VS柬埔寨国家电力公司(EDC) |
第三章 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 |
第一节 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概述 |
一、诉讼 |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
一、法律依据 |
二、主要程序 |
第三节 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一、调解 |
二、仲裁 |
第四章 对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评析及建议 |
第一节 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存在较多不足 |
一、法制体系暂未完善 |
二、司法腐败问题严重 |
三、国民法律意识淡薄 |
第二节 鼓励在柬外资企业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 |
一、解决结果的可接受性更强 |
二、制度不断趋于完善 |
第三节 在柬埔寨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
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宗教习俗,尽可能避免冲突 |
二、合理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谨防无效诉讼 |
三、提前厘清权责关系,切忌盲目自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论文期间发表的论文 |
(5)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7)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1.1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重要性 |
1.2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紧迫性 |
1.3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应用的可行性 |
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2.1 研究目的 |
2.2 研究意义 |
3 文献综述 |
3.1 关于中国职业足球的研究 |
3.2 关于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研究 |
3.3 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
4 研究对象与方法 |
4.1 研究对象 |
4.2 研究方法 |
4.2.1 文献资料法 |
4.2.2 案例分析法 |
4.2.3 专家访谈法 |
4.2.4 问卷调查法 |
4.2.4.1 问卷的设计 |
4.2.4.2 问卷的效度检验 |
4.2.4.3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4.2.4.4 问卷的信度检验 |
4.2.5 数理统计法 |
5 研究结果与分析 |
5.1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的现状 |
5.1.1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的概念 |
5.1.1.1 劳动合同纠纷的概念 |
5.1.1.2 中国职业足球球员劳动合同纠纷含义及性质的研究 |
5.1.2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类型 |
5.1.3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特征 |
5.1.3.1 非稳定性 |
5.1.3.2 国际性 |
5.1.3.3 复杂性 |
5.1.3.4 特殊性 |
5.1.3.5 时效性 |
5.1.4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消解缺陷 |
5.1.4.1 中国职业足球自身管理体制环境的制约 |
5.1.4.2 中国职业足球体育法制不健全,法治环境缺失 |
5.1.4.3 职业球员的弱势地位 |
5.1.4.4 足球俱乐部的法治管理不到位 |
5.2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理论 |
5.2.1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概念 |
5.2.2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基本特征 |
5.2.2.1 性质的民间中立性和适用实体规则的多元化 |
5.2.2.2 程序简易灵活性 |
5.2.2.3 合意选择性 |
5.2.2.4 纠纷解决过程的非对抗性和结果的互利性 |
5.2.2.5 解纷主体的专业性和多重性 |
5.2.3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形式 |
5.2.4 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 |
5.3 中国职业足球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消解劳动合同纠纷的认同度调查 |
5.3.1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化解中运用的调查分析 |
5.3.1.1 对当前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现状的认知水平 |
5.3.1.2 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认知 |
5.3.1.3 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评价 |
5.3.1.4 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情感态度 |
5.3.1.5 对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行为意向 |
5.3.1.6 现状认知、基本认知、作用评价和情感态度对行为意向的贡献程度分析 |
5.4 国外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化解足球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
5.4.1 应用和解化解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
5.4.2 应用第三方调解来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
5.4.3 应用第三方仲裁化解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
5.4.4 案例小结 |
5.5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化解中的运用原则 |
5.5.1 尊重足球行业的特殊性 |
5.5.2 尊重体育法治 |
5.5.3 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性 |
5.5.4 尊重公平的原则 |
5.6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化解中的程序设计 |
5.6.1 和解谈判 |
5.6.2 第三方调解 |
5.6.3 第三方体育仲裁制度 |
5.7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契合协调 |
5.7.1 谈判和解作为启动足球行业内部解决、第三方 调解和仲裁的先行程序 |
5.7.2 足球行业内部处理程序应作为进行第三方调解或仲裁的前置程序 |
5.7.3 第三方调解或体育仲裁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外部救济程序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7 参考文献 |
8 致谢 |
附件 1 |
附件 2 |
附件 3 |
(8)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论文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研究的逻辑框架 |
2. 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概述 |
2.1 环境纠纷的概念与特殊性 |
2.1.1 环境纠纷的概念 |
2.1.2 我国环境纠纷的特殊性 |
2.2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与内在价值 |
2.2.1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原理 |
2.2.2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内在价值 |
2.3 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内涵与优越性 |
2.3.1 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内涵 |
2.3.2 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优越性 |
2.4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完善基础 |
2.4.1 现实需要——我国环境纠纷发展趋势及特点 |
2.4.2 实践基础——诉讼解决环境纠纷的不足之处 |
2.4.3 思想基础——贵和尚中思想的潜移默化 |
3.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现状 |
3.1.1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立法现状 |
3.1.2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运行现状 |
3.2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主要问题 |
3.2.1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公正性与效力的保障性不足 |
3.2.2 我国行政性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成本增加 |
3.2.3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各具体方式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与诉讼方式的衔接不良 |
4. 域外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考察及启示 |
4.1 调解为主的美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 |
4.1.1 美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发展概况 |
4.1.2 协商方式 |
4.1.3 调解方式 |
4.1.4 仲裁方式 |
4.1.5 中立专家事实调查 |
4.2 行政处理为主的日本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 |
4.2.1 日本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发展概述 |
4.2.2 行政处理制度 |
4.2.3 公害纠纷行政处理配套制度 |
4.3 其他国家的特色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 |
4.3.1 韩国环境纠纷调解制度 |
4.3.2 英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鼓励制度 |
4.4 域外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建议 |
5.1 完善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
5.1.1 环境公益优先原则 |
5.1.2 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原则 |
5.1.3 合情与合法并行原则 |
5.2 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具体制度完善路径 |
5.2.1 以环境协议促进协商方式发展 |
5.2.2 以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组织建设促进民间调解多元化发展 |
5.2.3 以设立专门环境仲裁庭推进环境仲裁制度构建 |
5.2.4 以专项立法促进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效用发挥 |
5.2.5 以内外部运行环境的改善推动环境信访方式的健全 |
5.3 建立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与环境诉讼的有效衔接 |
5.3.1 一定范围内设立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先行制度 |
5.3.2 强化法院对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效力支持与审查监督 |
6.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的论文 |
(9)在线纠纷解决——通过互联网解决消费争议的欧盟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一、简介 |
二、在线纠纷解决的概念及成长 |
(一) 在线纠纷解决的概念 |
(二) 在线纠纷解决简史 |
1.“业余爱好者”阶段 |
2. 实验阶段 |
3. 创业阶段 |
4. 制度化阶段 |
(三) 在线纠纷解决在使用中的优缺点 |
1. 优势 |
2. 困境 |
(四) 纠纷的避免 |
1. 内部申诉程序 |
2. 信托财产和在线支付提供者 |
3. 在线售货员 |
4. 反馈系统 |
5. 信任标志 |
6. 建议:用反馈体系来充信用标志制度 |
(五) 纠纷解决 |
1. 自动协商 |
2. 协助谈判, 网上调解和网上和解:“广场贸易”案例研究 |
3. 在线仲裁 |
4. 独特的仲裁: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退款 |
5. 在线小额索赔法院 |
6. 其他的在线纠纷解决技术 |
(六) 欧洲促进利用消费者在线纠纷解决的举措 |
1. 国际投诉处理:消费者申诉表 |
2. 纠纷解决提供者:电子消费纠纷解决 |
3. 交流中心:欧洲消费者网络中心 |
三、在线纠纷解决的挑战 |
(一) 在线纠纷解决面临的挑战 |
(二) 资助 |
1. 公共资助 |
2. 私人资助 |
(三) 将纠纷当事人引导至在线纠纷解决途径 |
1. 认知度 |
2. 透明度和当事人知情权 |
3. 信任 |
(四) 公平性和正当程序 |
1. 公平性 |
2. 中立第三方的选择 |
3. 法律代理 |
(五) 执行 |
(六) 技术的作用 |
1. 信息通信技术在在线纠纷解决中的运用 |
2. 安全问题 |
3. 作为“第四方当事人”的技术 |
四、结论 |
(10)美国法院附设仲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美国法院附设仲裁历史嬗变 |
第一节 美国当代 ADR的历程 |
一、ADR 运动萌芽:清教徒、平民主义和乌托邦 |
二、社区司法运动:从法院权力中分一杯羹 |
三、法院附设 ADR产生:法院服务的合理化 |
第二节 法院附设仲裁的产生 |
一、从“诉讼”到“ADR”的衍进 |
二、诉讼与 ADR的互动 |
第三节 法院附设仲裁的发展 |
一、联邦立法的发展 |
二、联邦地区法院实践的发展 |
三、州级初审法院实践的发展 |
第二章 美国法院附设仲裁学理分析 |
第一节 法院附设仲裁的法理——美国司法实用主义的智慧之作 |
一、“实用主义”司法 |
二、实用主义司法与纠纷解决 |
第二节 仲裁附设于法院的因由 |
一、法院功能的多维性 |
二、法院管理的多元化 |
三、法院定位的现代阐释 |
第三节 美国法院附设仲裁的功能 |
一、纠纷解决功能 |
二、调整修复功能 |
三、补充助益功能 |
第四节 关于法院附设仲裁的争议 |
一、应否阻抑重新审判 |
二、应否舍弃终局性内核 |
三、是否双重程序公允 |
四、会否输出“次等正义” |
五、是否有违陪审团审判权 |
第三章 美国法院附设仲裁运作规程 |
第一节 法院附设仲裁授权来源 |
一、联邦地区法院 |
二、联邦破产法院 |
三、州级初审法院 |
第二节 法院附设仲裁程序开启 |
一、为仲裁选择案件 |
二、为案件匹配程序 |
三、决定移交案件 |
四、签发移交令状 |
第三节 法院附设仲裁程序展开 |
一、当事人有意义地参与 |
二、当事人参与的程度 |
三、仲裁员的选择 |
四、审前信息交换 |
五、仲裁案件管理 |
六、举行仲裁听审 |
七、作出仲裁裁决 |
第四节 法院附设仲裁程序结束 |
一、达成和解 |
二、不再具有仲裁价值 |
三、仲裁裁决作出 |
第五节 法院附设仲裁程序模式 |
一、两种程序模式 |
二、自愿性仲裁的特质 |
三、强制性仲裁的特质 |
四、两种模式比较分析 |
第四章 美国法院附设仲裁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法院附设仲裁的实践运行 |
一、启动阶段 |
二、成熟阶段 |
第二节 法院附设仲裁运行之评述 |
一、对运行的总体评述 |
二、对运行过程的评述 |
三、对运行效果的评述 |
第三节 法院附设仲裁的优势局限 |
一、法院附设仲裁的优势 |
二、法院附设仲裁的局限 |
第五章 美国法院附设仲裁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法院附设 ADR的考察 |
一、我国法院附设 ADR的背景 |
二、法院附设 ADR在局部地区的实践 |
三、法院附设 ADR在实践中的问题 |
四、我国法院附设 ADR的反思 |
第二节 我国借鉴美国法院附设仲裁的可行性分析 |
一、社会背景契合 |
二、法院案件负担相似 |
三、法律政策导向趋同 |
第三节 美国法院附设仲裁探索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院附设仲裁的探索与实践分阶段进行 |
二、仲裁模式选择与预设的解纷目标相契合 |
三、程序的准确定位是法院附设仲裁的基础 |
第四节 美国法院附设仲裁理念对我国的启示 |
一、是真正的“附设” |
二、以开放态度接纳仲裁 |
三、赢得法律精英支持 |
余论: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D]. 师迪雅. 西北大学, 2020(09)
- [2]小组式纠纷解决机制[D]. 米传振.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2)
- [3]柬埔寨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 蒋小星.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2)
- [4]互联网金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 樊云慧,俞嬿. 证券法律评论, 2019(00)
- [5]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
- [6]分流而非推销:程序选择权视角下的审前程序改革[J]. 康健. 山东社会科学, 2018(12)
- [7]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D]. 王克阳. 上海体育学院, 2017(09)
- [8]我国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研究[D]. 杨雨超.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07)
- [9]在线纠纷解决——通过互联网解决消费争议的欧盟经验[J]. 巴勃罗·科尔特斯,郭雪慧,王福华.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5(03)
- [10]美国法院附设仲裁研究[D]. 王春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