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县检察院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问:检察院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
  1. 答:法律分析: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乱困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肢芦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历陪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问: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
  1. 答: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纤卜脊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毁渗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弊孙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问:检察院从事公益诉讼野外调查是什么工作
  1. 答:公益诉讼野外调查是指检察院工作人员参与案件审散码查过程运洞中,对现场和案件有关的重要线索进行查询、考察和勘验,以便收集证据、建立证旁掘枯据网络,参与研究案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益性。野外调查一般包括现场勘验、受审人陈述、证人考察、现场照片采集等。

本文来源: https://www.lw78.cn/article/bf5c6109af32ee5dc02ec349.html